带病提拔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也称“带病上岗”,是指干部在提拔前或提拔过程中,存在有违纪违法行为但组织未能发现或查实,得以提拔任职的情况。带病提拔上岗的干部所作所为影响恶劣,严重破坏了党在群众中的形象,危害极大。选好干部,用对干部关乎党和国家事业的成败,是头等大事。过去,对那些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的追究不多,也是造成少数干部“带病提拔”后长期得不到查处的一个重要原因。《意见》中不仅对选人用人工作作出了规定,提出了要求,还明确了责任主体和严格问责机制,提出各级党委(党组)对选人用人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分别承担直接责任和监督责任。由于领导不力、把关不严、考察不准、核查不认真,甚至故意隐瞒、执意提拔,造成干部“带病提拔”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严肃追究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因干部“带病提拔”造成恶劣影响的,连续出现或大面积出现干部“带病提拔”情况的,要追究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可以说这是选好人,用对人的一个重要举措。
总之,《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出台是从制度上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对切实防止干部“带病提拔”作出的具体规定,是做好新时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遵循,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把好选人用人关,大力培养、大胆使用忠诚干净担当、谋改革促发展实绩突出的干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执行《意见》,把真正德才兼备、素质过硬,能凝心聚力、得到群众认可的好干部选拔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