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检察品牌战略在基层检察院建设中的应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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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层检察机关打造检察品牌的路径
检察品牌的建立,不是仅仅依靠满腔的热情和新闻媒体的宣传就能成功的,而是需要有一个符合检察工作规律的整体规划,并按规划来操作和运行。也就是说要制定一个检察品牌战略来打造检察工作品牌。所谓检察品牌战略,顾名思义,是检察机关以检察工作品牌的建立、运用和维护为核心,在分析研究自身条件和外部环境的基础上所制定的具体行动计划。从实际操作来看,检察品牌战略就是检察机关选择、培育、运用、宣传和保护某一项或几项检察工作,使之逐步形成具有一定影响力和权威性的工作品牌,并充分发挥品牌效应来促进法律监督工作整体发展壮大的过程。具体到操作层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树立用检察品牌引领检察工作全面发展的理念。事实告诉我们,在竞争日趋激烈的时代,一个检察机关如果没有自己的工作品牌,就不会有核心竞争力,没有核心竞争力,检察工作就没有权威,没有权威的法律监督就会显得苍白无力,就会让法律监督工作和反腐倡廉工作很难顺利的开展。树立用品牌引领检察工作全面发展的理念,一是要强化检察机关领导集体的品牌意识,要树立品牌就是竞争力、品牌就是检察工作发展的动力的理念;二是要强化各职能部门的品牌意识,树立品牌就是资源、品牌就是权威的理念;三是要强化检察工作人员的品牌意识,要树立品牌就是进步、品牌就是公众信任的理念。
2.要准确、科学地搞好品牌定位,确定检察工作品牌。检察工作品牌是否能有效的建立,重点在于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上级检察机关的工作重心,二是要看公众对品牌的关心度和接受度。因此,打造检察工作品牌既要与上级检察机关的工作重心相符合,也要符合公众的关注和需要,其中公众的关注和需求度又是最重要的因素。从当前及将来很长一段时期内,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检察工作的重点除了传统的刑事检察工作之外,更加侧重于职务犯罪和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公众比较关注且与检察工作相关的问题主要有反腐败、司法不公和民生问题,其中的反腐败工作与检察机关的自侦业务息息相关,司法不公和民生问题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密切相关。尤其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与最近这两年引起了最高层和最高检的高度重视,事隔十年之后,于去年召开了全国检察机关民行检察工作会议,最高检曹建民检察长亲自参加了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各省级检察机关的检察长都参加了会议,最高检出台了专门的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意见,明确符合任职条件的民行部门负责人要进检察委员会,这是最高检首次在加强某项工作的文件中明确对部门负责人进检委会作出具体的规定,充分表明了最高检对民行检察工作的重视。而且,最高检还在部分地区开展了加强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试点,部门省、市级检察院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机构进行了调整,最高检还和最高法院联合出台了加强民事审判和执行监督工作的司法解释,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工作,重点也是加强对民事审判和执行的监督。因此,检察机关在进行品牌定位时就要考虑到这一点,可以把反贪和反渎工作、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的一项或几项确定为本院的检察工作目标品牌,如果本院的传统业务____刑事检察业务基础很好的话,也可以把刑事检察作为打造本院检察品牌的着眼点,当然,各地检察机关还可以根据本院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他的检察工作作为检察品牌去打造。
3.确实有效地开展检察品牌创立工作。对本院拟打造的检察工作品牌进行定位以后,就要根据该项检察工作的具体情况开展工作,总的来说,以下几项工作是必须要开展的:第一、要成立检察品牌工作组。考虑到检察品牌工作的重要性,建议由检察长亲自担任“检察品牌工作组”的负责人,一方面体现检察院对该项工作的重视,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创牌工作的协调和开展;第二、要进行人员的整合。品牌经济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以品牌建设为核心,对相关要素进行重组,使其向优势品牌集聚,实现经济形态的整体提升④。检察品牌的创立,也应当对本院相关要素进行重组,其中最重点的因素是人才的整合,本院如果有相关工作的专业人才,就要将其调整到该部门工作,如果本院没有相关的人才或者人才不够的话,就要向社会公选或从其他专门部门选调;第三、要从物质上予以充分的保障。任何一项工作的开展,除了有人才的配备,物质装备上也要满足该项工作的需求;第四、要有制度的保障。首先,对拟打造的检察工作品牌,要制定详细的工作规划,要有清析的工作思路,其次,要对现有工作制度进行突破和创新,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进行一些制度创新、工作方式的创新,另外,还有一项重要的制度——激励机制要科学合理,激励机制是开展品牌打造工作的动力,要将争创检察品牌工作的业绩作为年终对科室和科室负责人进行考核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对于为创立检察品牌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室和干警,要充分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在职务晋升上也要优先考虑。
总之,检察工作品牌代表着检察机关的形象,也是全面有效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推动力,打造一个好的检察工作品牌,必将有利于促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