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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销售货物兼营工程劳务企业如何有效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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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关键词:税收筹划 工程劳务 外购设备
    论文摘要:销售货物并兼营工程劳务的企业,其税负特点表现在同时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且在划分混合销售和兼营存在一定的困难,其税务处理的复杂性也为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本文以一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工程劳务的W公司为案例,通过对其税负的分析,进行税收筹划,以期对有类似情况的企业有所裨益。 
   一、W企业概况 
  W企业位于城区,销售货物,并兼营工程劳务,且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及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货物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在工程劳务中,将承接工程分包给第三方,工程中含有建筑物的构成部分的外购设备。那么此外购设备是应该纳入工程成本还是视同销售?差异化的处理给企业带来怎样的影响呢?以下笔者将作具体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税收筹划的建议。 
   
   二、工程劳务中外购货物的税务处理—并入工程成本中的税负 
  (一)并入工程成本的法律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明确规定: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在这里,关键要明确纳入营业额的“设备”必须为“工程所用”。 
  (二)并入工程成本承担的税负 
  比如W公司外购一设备,且为工程所用。设备购买价格是100万,其购入时交增值税100×17%=17万。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外购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中抵扣。那么,由该设备引起的营业税额为:(100+17)×3%=3.51万;如果W位于城区,那么城建税与教育税附加合计为:3.51×(7%+3%)=0.351万;同时,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税附加作为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可抵扣的企业所得税为:(3.51+0.351)×0.25=0.96525万。价值100万元的设备入工程成本对企业税负的影响合计为:增加税负3.51+0.351-0.96525=2.8957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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