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国家观启示下的中国政治文明建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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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主义国家政府必须实施“善治”
国家是一个抽象概念,国家权利的实现要通过政府这一权力机关的运转。马克思主义国家观的国家起源理论认为,政治国家建立在家庭的天然基础和社会的人为基础之上,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并且关于国家的发展趋势理论则认为政治国家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而逐渐消亡,从中我们完全可以推导出社会的本源性,赋予其更高的地位,所以政府管理应由传统的统治模式转变为治理模式,进而实现善治。
“善治”(good governance)是一种治理而非统治状态,学者俞可平曾分析过:治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善治。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的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 善治实际上政府与公民共享权力,良好合作的一种状态,即如哈贝马斯所说:“各个平行主体就某项共同关切的公共利益或公共事务彼此协商对话与合作,在公开、公平、平等、开放的原则下参与和管理公共事务,以期达成共识。”从全社会的范围看,善治离不开政府,但更离不开公民。善治有赖于公民自愿的合作和对权威的自觉认同。因此,善治的基础在于公民或民间社会。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民社会是善治的现实基础,没有一个健全发达的公民社会,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善治。善治体现在政府民主行政、依法行政、责任政府、服务行政上,而公民社会的发展无疑有力地推动着政府从传统管理方式向善治的转变。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二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 1956.
[2]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3][德]尤根·哈贝马斯.公域的结构性变化[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