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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资产管理公司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中的问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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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从财务会计制度上看,由于财政部一直未出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制度》,只制定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仅靠单一的财务制度远远不能规范AMC不良资产处置的财务行为和会计核算要求。况且,2000年出台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主要是规范对政策性剥离的不良资产处置的财务行为,而目前AMC的业务已不局限于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业务,还包括了大量商业化不良资产的处置业务,情况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财务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现有业务需要。这是造成目前四家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不统一且存在诸多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从抵债资产管理制度看,财政部也未针对AMC的实际情况,出台类似《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的AMC抵债资产管理制度,AMC缺乏统一的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和核算的制度规范和监管标准。
    (三)从AMC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看,前述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既有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力和管理不到位方面的原因,如抵债资产实地盘点制度不落实、未经审批擅自自用等。也有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方面的原因,如租赁和代位权确立后的会计核算处理问题等。
    (四)从AMC的财务体制上看,由于AMC不存在利润(损益)核算的问题,财政部对AMC的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的考核,主要以“两率”(现金回收率和处置费用率)承包考核为核心。这种财务体制的安排,决定了某些财务核算失去了意义。比如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等。
    三、完善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建议财政部及时出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制度》,以规范AMC商业化转型后不良资产处置活动会计核算的需要。同时,应在AMC六年来不良资产处置财务会计核算实践的基础上,适时修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进一步规范AMC的财务行为。在具体业务的核算管理上,一是对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问题,应按合理定价原则,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程序来确定抵债资产的价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合理定价来确定入账的“公允价值”。二是对因欠缺合法的手续或法律依据而无法入账的抵债资产,应设立“待转抵债资产”科目进行核算,以杜绝抵债资产滞留账外现象发生。三是对经诉讼由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而取得对次债务人应收账款的情形,应设立“待处置应收账款”科目进行核算,以冲减原“待处置贷款”或“购入贷款”相应的债权。四是对抵债资产贬值或可能发生的损失,在会计期末应按重新评估认定的市场公允价值,计提“抵债资产减值准备”。五是对抵债资产分期付款出售或租赁经营中出现的违约延期支付的情形,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通过 “待处置应收账款”科目进行核算和反映。

    (二)建议财政部出台相应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明确AMC抵债资产的管理原则、财务处理、监督检查、违法违规处罚等,以规范AMC抵债资产收取、保管和处置行为,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切实减少抵债资产的人为流失。通过制定统一的抵债资产管理制度,既可解决目前各AMC内部管理制度不同而导致的监管乏据、标准不一的问题,同时也有利于解决前述抵债资产核算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如建立定期检查、账实核对制度等。在抵债资产处置期限问题上,根据AMC六年来的处置实践,建议财政部参照《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即不动产和股权应自取得日起二年内予以处置;除股权外的其他权利应在其有效期内尽快处置,最长不得超过自取得日起的二年;动产应自取得日起一年内予以处置。
    (三)加强对AMC抵债资产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一方面,AMC要在抵债资产的接收、管理、处置和财务处理等方面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特别是财务部门要建立完整的抵债资产管理台账,切实落实抵债资产的实地盘点制度,坚决杜绝抵债资产账外管理与处置、以非合法方式取得抵债资产、未经批准擅自留用抵债资产等违规行为。另一方面,财政、审计和银监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AMC抵债资产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目前各AMC抵债资产核管理中普遍存在的不合规问题,要在完善相关制度的基础上责令其尽快自查自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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