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与损益表债务法比较分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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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与损益表债务法比较
(一)两者的相同点
1、理论基础相同,都是业主权益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和损益表债务法都认为所得税的性质是费用而非收益分配,两者都认为所得税是企业为最终获得净利润而发生的支出,符合费用的定义和性质,因此应作为一项费用看待。
2、符合权责发生制。债务法在所得税税率发生变化时,要求调整一项资产递延税款余额,调整为按变动后的税率计算的金额。因此,债务法是将时间性差异对原来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在会计报表中作为将来应付的一项债务或代表未来的一项资产,能真实地反映其对实际纳税的影响,更符合权益发生制。
(二)两者的不同点
1、核算的“差异”不同。损益表债务法是基于时间性差异,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基于暂时性差异的概念。损益表债务法将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看作对本期所得税费用的调整,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本质出发,分析暂时性差异产生的原因以及对期末资产、负债的影响。
时间性差异强调的是差异的形成与转回,而暂时性差异强调的是差异的内容;时间性差异揭示的是某个时期差异存在的此类差异,而暂时性差异揭示的是某个时点上存在的此类差异。暂时性差异比损益表概念下的时间性差异范围更宽,有些永久性差异,从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差异的角度分析也是暂时性差异,有的暂时性差异在产生期间并未产生时间性差异。如前面所举接受捐赠资产的例子中,损益表债务法下计提折旧时,只会形成由于计提折旧方法不同而形成的时间性差异,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计提折旧时,所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不仅包括了该项时间性差异,还包含了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与税法认可的入账价值不同在计提折旧时所产生的永久性差异。因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产生的原因在于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该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不一致,作为资产负债表项目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直接由资产负债表项目比较中得出,能反映出其产生的根源。而在损益表债务法下,递延税款是由损益表项目间接得到的。
2、对收益的理解不同。损益表债务法侧重于损益表,认为损益表是一种最易理解的受托责任报表,因此用“收入费用观”定义收益,强调收益是收入和费用的配比。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侧重于资产负债表,认为资产负债表是一种最可能提供信息的决策有用报表,因此用“资产负债观”定义收益。
所谓资产负债观,是指准则制定者在制定规范某类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准则时,首先会试图定义并规范由此类交易产生的有关资产和负债的计量;然后,再根据所定义的资产和负债的变化来确认收益。在资产负债观下,对交易和事项的会计处理包括确定资产和负债,以及与这些交易和事项相关的资产和负债的变动。与之相应地,收入费用观要求准则制定者在准则制定中,首先考虑与某类交易相关地收入和费用地直接确认和计量。
收入费用观下,必须首先确认收入和费用,然后再确认收益。因此,可以得到各种性质的收益明细数据,这些明细数据比一个收益总额无疑更为有用,这是收益费用观的优点。由于收入和费用都要追溯到原始的交易或事项所确定的数据。因此,历史成本计量成为确认收入和费用的较为现实的计量属性选择。而收入费用观也就几乎具有了历史成本计量的一切弊端。此外,收入费用观强调收入和费用必须配比,配比原则是收益确定的核心,而那些不符合配比原则要求但又会对企业的收入和费用产生影响的项目,将作为跨期项目暂计到资产负债中去,等到下一个会计期间再将其逐步转入收益表。例如,资产负债表中各种待摊费用、递延支出、预计收益等,这使得资产负债表成为前后两期收益表的过渡或中介,大大降低了资产负债表的有用性。
3、分析的侧重点不同。损益表债务法侧重分析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时间性差额,以损益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为着眼点,逐一确认收入和费用项目在会计与税法上的时间性差异,并将这些差异对未来的影响看做是对本期所得税费用的调整。其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所得税费用=会计利润×适用所得税税率+税率变动对以前递延税款的调整数
然后,根据所得税费用与当期应纳税款之差额,倒推出本期发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该方法处理所得税的顺序是从损益表项目推出资产负债表项目。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重视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确认与计量;递延所得税费用是一个剩余值,它是该会计期间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期初余额和所要求的期末余额之差,其公式如下:
当期所得税费用=当期应纳税款+(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该方法处理所得税的顺序是从资产负债表项目倒推出损益表项目。
4、确认与计量不同。暂时性差异除包括时间性差异外,还包括部分永久性差异。损益表债务法核算时反映不出这部分永久性差异的未来税收影响,将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影响以后会计期间。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在处理这部分永久性差异时,在其产生的当期就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并在以后各期转回。
5、财务报表中的列报不同。损益表债务法采用“递延税款”概念,其借方余额代表预付税款,贷方余额代表应付税款,但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一个独立项目反映。这就混淆了资产与负债的内涵,不利于企业利用资产负债表对企业财务状况的评价。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采用“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概念,将递延税款的含义大大扩展,并且更具现实意义。所得税资产和所得税负债分别作为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这种处理方法可以清晰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更加有利于企业的正确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