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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公司治理结构建设的几点思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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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构建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应正确认识的几个问题
  1.关于“一把手”的问题。从根本来讲,公司治理结构是对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权责边界及相关关系的制衡性制度规定。在这个制度安排下,权力和责任受到约束,决策的范围和过程是以规则和程序为基础。因此,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相互之间不是纵向等级关系,而是一组授权关系,各方都有相对独立的权力和责任运用空间,任何一方都不能越过边界,违反程序。基于以上认识,“一把手”的说法是不准确的。公司治理结构各方必须改变传统等级观念、摈弃“一把手”的想法,树立现代企业制度制衡思想和理念。

  2.董事会与经理层的关系问题。按照西方公司治理来讲,这不是问题,因为经理层是由董事会任命的,董事会对经理层是一种“授权性管理”,但由于我国是从传统的工厂治理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这个问题很有“中国特色”,特别是董事会与经理层都由上级组织任命的前提下。因此,要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进行明确,特别是对董事长与总经理的职责进行合理切分,避免相互越位,努力形成职责合理、履职高效、运转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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