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历史视线下政治文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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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指出:“人的依赖关系,是最初的社会形式,在这种形式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小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式,在这种形式下,才形成普遍的关系以及全面交换的需要。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的生产能力成为从属于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个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1]在这里,马克思把社会发展划分为直接的社会关系、物化的社会关系、自由人联合体这样三大形态。相应于此,马克思认为人类社会的发展亦存在着如下3种政治文明:臣民社会(古代社会)政治文明、市民社会(资本主义社会)政治文明以及公民社会(社会主义社会)政治文明。以市民社会政治文明摧毁臣民社会政治文明,以公民社会政治文明取代市民社会政治文明,这是人类社会政治文明发展的必然途径。无独有偶,另一位经典作家恩格斯也按照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对人类政治文明发展进行了极其相类的分析。在《家庭的起源、私有财产和国家》(1884年)中,恩格斯指出同蒙昧和野蛮时代的群婚制和对偶制不同,文明时代的家庭以专偶制形式出现,专偶制开启了人类文明的曙光,而在与此相联系的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基础上产生的阶级和国家则标志着人类政治文明的开端,即人类进入到有组织的政治活动状态。但在奴隶、封建的专制社会甚至资本主义社会,这种政治文明表现出了赤裸裸的等级压迫,它同不平等、不公正、不自由相关,因此不是一种真正合理的政治文明。为此,恩格斯设想了无产阶级革命后的社会形态,应该是“随着无产阶级成熟到能够自己解放自己,它就作为独立的党派结合起来,选举自己的代表”[2],实现真正自由平等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目标。本文拟从经典作家上述分析出发,以世界历史演变为透视点,审慎考量,以求勾勒出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目标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在同一性。
一、臣民社会政治文明
马克思指出“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3],它是现实的私人生活的世界,是生产和交往过程中物质的生产关系的总和。一定的社会生产、交换和社会生活、社会组织、制度等等构成了市民社会的主要内容,它所形成的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因此,国家是建筑在社会生活和私人生活的矛盾上,建筑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上的。在古代社会,农奴是依附于君主、王公和地方的“臣民”,其市民社会“直接地具有政治性质”,私人生活领域也是服从于等级、特权和人身依附关系的政治构成。臣民不仅是专制权力的附庸物,还身受宗法道德的严格约束,形成封建社会的专权政治共同体和地缘、血缘共同体,因而造就了社会成员的“臣民文化”,对权力的畏惧、屈从和对义务的认可、承受,以及对君、国、家、父的无条件服从,是臣民无法超越的离心、分裂式的权力、义务双重本位价值观,臣民无法超越平均狭隘、忍耐依赖、和谐自守的自然主义生活图式,无法超越求安自足、尊卑道义、群体本位的行为模式,人性受到严重抑制,人的价值和尊严遭到严重贬损。臣民社会政治文明具有以下3个特征。
其一,义务本位。在古代中国,我们发现作为传统政治理念核质之一的儒家礼精神实质上就是义务服从精神。而这种义务从精神使人不成为人,到使人通过义务的被强加成为受政治权力操作的客体。儒家伦理的最高境界为“仁”,实现这一境界的社会规范统称为礼。孔子曰,“克己复礼”为“仁”,“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颜渊》)所以,仁字的核心是“爱人”。然而,“爱有差等”,这正是礼之精义所在。《礼记?曲礼》讲:“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轻,别同异,明是非也。”显见,礼的基本价值和功用在于使社会主体有“分”,从而各安其位,各行其责。由于儒家伦理对主体的等级制划分,使得礼的一切功能在于对高等级社会特权的维护,即“少事长,贱事贵,不肖事贤。”(《荀子?仲尼》)因此,从社会一般主体的角度而言,礼教规则对他们设定的是无限的义务,而这便是儒家伦理规则的“义务本位”。不难看出,它强化了君主专制政体。所有社会主体必须无条件地服从于高高在上的君主一人的训导,同时,因为权利自权力的设定,它便变得越来越少,直到根本没有;而其政治服从越来越多,以至舍此无他。此外,这种义务本位还导致了社会主体的盲从观念,它使人们在日复一日的他人训喻中,只有一种是非观念,即“非礼勿听,非礼勿视,非礼勿行”。而这种盲从的一元价值观又导致社会主体没有任何选择性思维,也不愿设法去进行选择,从而严重压抑了社会主体应有的潜能。
其二,依附人格。古代社会是一个以君权为中心的社会。对人格权力的仰仗和依赖基础上形成的依附人格,是传统政治文明的又一特征。在传统社会,国家权力一直高度集中在君主一人手中,国家派驻各地的官吏,只不过是君主的代表,并对君主负责。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诗经?北山》),说的就是这种情形。由于君主高高凌驾于他的臣民之上,“礼乐征伐由天子出”(《论语?季氏》)整部国家机器都是围绕君主这个中心旋转,因此王权(皇权)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臣服于被称为“民之衣食父母”的君主及其代表,是最高的和不可动摇的法律原则。而正是在这种绝对臣服政治权力的土壤中,依附型人格得以滋长。对此,马克思有着深刻分析:小农“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一定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这种权力保护他们不受其他阶级侵犯,并从上面赐给他们雨水和阳光[4]。同时,臣民的依附人格除了是专制权力的附属物外,还是臣民身受宗法伦理严重束缚的产物,在传统社会家族内部,只有家长是全人格者,其他家庭成员只能俯首听从于家长安排。“父叫子亡,子不亡不孝”,在家族内部是最天经地义的事了。可见,对权力的畏惧、屈从和对家、父的无条件服从是臣民无法超越的本位价值观。而基于这种价值观生成的依附人格,使得臣民无法超越平均狭隘、忍耐依赖、和谐自守的自然主义生活图式,无法超越求安自足、尊卑道义、群体本位的行为模式。
其三,等级制度。无论是东方社会还是西方社会,森严的等级制度都是其传统政治文明中最为显见的特征。人治的实现及其“合法性”的获得主要是归功于礼治的实践。如前所述,儒家的“礼”是分尊卑贵贱的。“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荀子?非相》)“幼而不肯事长,贱而不肯事贵,不肖而不肯事贤,是人之三不祥也”。(《荀子?富国》)这一特点,首先在家族存在范式中得以显现。一个大的家族同时是一个社会实体,在那里,男性普遍优越于女性,长辈普遍优越于晚辈。“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不仅是家中的伦常,而且衍化在古代的伦理法中。其中,在古代中国,国无非是家的放大,无非是一个上有“国父”皇帝,下有万千子民的“家”,因此,家族身份等级可以被推衍至社会身份等级。社会等级又表现在君臣之间即“君为臣纲”,也表现在官民之间即“官优于民”。尤为重要的是,由于社会权利的弱化和国家权力的强化,因而,在权力的金字塔结构中,便形成了以所掌握的权力大小为衡量标准的“官阶制”,官阶越高,地位越高,“官大一级压死人”。
一、臣民社会政治文明
马克思指出“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3],它是现实的私人生活的世界,是生产和交往过程中物质的生产关系的总和。一定的社会生产、交换和社会生活、社会组织、制度等等构成了市民社会的主要内容,它所形成的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因此,国家是建筑在社会生活和私人生活的矛盾上,建筑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上的。在古代社会,农奴是依附于君主、王公和地方的“臣民”,其市民社会“直接地具有政治性质”,私人生活领域也是服从于等级、特权和人身依附关系的政治构成。臣民不仅是专制权力的附庸物,还身受宗法道德的严格约束,形成封建社会的专权政治共同体和地缘、血缘共同体,因而造就了社会成员的“臣民文化”,对权力的畏惧、屈从和对义务的认可、承受,以及对君、国、家、父的无条件服从,是臣民无法超越的离心、分裂式的权力、义务双重本位价值观,臣民无法超越平均狭隘、忍耐依赖、和谐自守的自然主义生活图式,无法超越求安自足、尊卑道义、群体本位的行为模式,人性受到严重抑制,人的价值和尊严遭到严重贬损。臣民社会政治文明具有以下3个特征。
其一,义务本位。在古代中国,我们发现作为传统政治理念核质之一的儒家礼精神实质上就是义务服从精神。而这种义务从精神使人不成为人,到使人通过义务的被强加成为受政治权力操作的客体。儒家伦理的最高境界为“仁”,实现这一境界的社会规范统称为礼。孔子曰,“克己复礼”为“仁”,“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颜渊》)所以,仁字的核心是“爱人”。然而,“爱有差等”,这正是礼之精义所在。《礼记?曲礼》讲:“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轻,别同异,明是非也。”显见,礼的基本价值和功用在于使社会主体有“分”,从而各安其位,各行其责。由于儒家伦理对主体的等级制划分,使得礼的一切功能在于对高等级社会特权的维护,即“少事长,贱事贵,不肖事贤。”(《荀子?仲尼》)因此,从社会一般主体的角度而言,礼教规则对他们设定的是无限的义务,而这便是儒家伦理规则的“义务本位”。不难看出,它强化了君主专制政体。所有社会主体必须无条件地服从于高高在上的君主一人的训导,同时,因为权利自权力的设定,它便变得越来越少,直到根本没有;而其政治服从越来越多,以至舍此无他。此外,这种义务本位还导致了社会主体的盲从观念,它使人们在日复一日的他人训喻中,只有一种是非观念,即“非礼勿听,非礼勿视,非礼勿行”。而这种盲从的一元价值观又导致社会主体没有任何选择性思维,也不愿设法去进行选择,从而严重压抑了社会主体应有的潜能。
其二,依附人格。古代社会是一个以君权为中心的社会。对人格权力的仰仗和依赖基础上形成的依附人格,是传统政治文明的又一特征。在传统社会,国家权力一直高度集中在君主一人手中,国家派驻各地的官吏,只不过是君主的代表,并对君主负责。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诗经?北山》),说的就是这种情形。由于君主高高凌驾于他的臣民之上,“礼乐征伐由天子出”(《论语?季氏》)整部国家机器都是围绕君主这个中心旋转,因此王权(皇权)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臣服于被称为“民之衣食父母”的君主及其代表,是最高的和不可动摇的法律原则。而正是在这种绝对臣服政治权力的土壤中,依附型人格得以滋长。对此,马克思有着深刻分析:小农“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一定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这种权力保护他们不受其他阶级侵犯,并从上面赐给他们雨水和阳光[4]。同时,臣民的依附人格除了是专制权力的附属物外,还是臣民身受宗法伦理严重束缚的产物,在传统社会家族内部,只有家长是全人格者,其他家庭成员只能俯首听从于家长安排。“父叫子亡,子不亡不孝”,在家族内部是最天经地义的事了。可见,对权力的畏惧、屈从和对家、父的无条件服从是臣民无法超越的本位价值观。而基于这种价值观生成的依附人格,使得臣民无法超越平均狭隘、忍耐依赖、和谐自守的自然主义生活图式,无法超越求安自足、尊卑道义、群体本位的行为模式。
其三,等级制度。无论是东方社会还是西方社会,森严的等级制度都是其传统政治文明中最为显见的特征。人治的实现及其“合法性”的获得主要是归功于礼治的实践。如前所述,儒家的“礼”是分尊卑贵贱的。“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荀子?非相》)“幼而不肯事长,贱而不肯事贵,不肖而不肯事贤,是人之三不祥也”。(《荀子?富国》)这一特点,首先在家族存在范式中得以显现。一个大的家族同时是一个社会实体,在那里,男性普遍优越于女性,长辈普遍优越于晚辈。“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不仅是家中的伦常,而且衍化在古代的伦理法中。其中,在古代中国,国无非是家的放大,无非是一个上有“国父”皇帝,下有万千子民的“家”,因此,家族身份等级可以被推衍至社会身份等级。社会等级又表现在君臣之间即“君为臣纲”,也表现在官民之间即“官优于民”。尤为重要的是,由于社会权利的弱化和国家权力的强化,因而,在权力的金字塔结构中,便形成了以所掌握的权力大小为衡量标准的“官阶制”,官阶越高,地位越高,“官大一级压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