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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行准则下商誉问题的思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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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现行商誉会计准则存在的缺憾

  1、准则规定对商誉内涵的歪曲。对于商誉的内涵,无论是准则规定,还是理论界的观点已经基本达成一致:商誉是企业在长期高效的经营管理过程中逐步形成的超额盈利能力,它是企业一项特殊的无形资源,不能脱离企业整体而单独存在。然而,现行准则对商誉会计处理的规定,只是简单的参照国际会计惯例进行了内容上的国际趋同,即在合并时点对商誉按照合并差额予以确认和报告。商誉的形成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它是对企业以往各种有利因素的沉淀与整合。把企业间竞购时讨价还价的结果确认为商誉的做法,明显偏离了“超额盈利能力”这个中心点,不仅没有反映商誉的本质特征,反而是对商誉内涵的歪曲。

  2、按合并差额确认商誉的不合理性。合并的发生很少是因为被合并企业具有较高的商誉,但是在合并中收购价格超过被收购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现象却极为普遍,这样,我们就不能说,收购企业所支付的超过被收购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款,必然是用于支付被收购企业的商誉。事实上,在实务中有很多经营不善甚至恶化的企业,在并购中也能以高于其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出售,而这些企业根本不存在商誉。即使拥有商誉的企业,该商誉也不可能产生于企业合并这个短暂的时点上,因此,将收购价格中超过被购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款确认为商誉,在理论上是错误的。

  比如,从1989年8月至1990年3月,美国联合航空公司处于被兼并的交易协商过程中,不同买主的收购价格从37亿美元上升到67亿美元,而后又跌到51亿美元左右。在这八个月内,该公司的有形资产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若将外购商誉等同于差价,则收购价格的这种大涨大落,只能归咎于商誉价值的动荡了,但这是没有事实根据的。因为商誉的形成是一个缓慢的过程,被收购公司的商誉在这短短八个月内不可能存在如此大的变化。现行准则对外购商誉的会计处理不能反映商誉的本质,而且包含许多非商誉的因素,无论在未来盈利能力还是在计量方面,都具有极大不确定性。

  3、准则规定对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影响。按照重要性原则和充分披露惯例,企业的重要财务信息情况应充分予以披露,则一个企业长期存在超额利润的情况不能说不重要,进而形成这一情况的原因同样不能不予报告,否则当一个并购企业突然冒出来巨额商誉时,会计报表很难以解释其中原委。例如,2006年1月比利时英博集团宣布,以58.86亿元收购净资产只有5亿多福建雪津公司全部股权,溢价率达到10倍以上。一下子冒出来50多亿的商誉,是企业收购行为的成果,还是合并后整个集团协同效益的展望呢?这简直是在考验英博的利益相关者的理解力。因此如果平时不对商誉进行披露,不及时的向报表使用者提供相关的信息,既不能满足经营者正确报告受托责任的要求,也不能满足与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各方进行正确决策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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