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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社会中介组织概况及对我国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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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美国的社会中介组织。
  (一)美国社会中介组织的类型。
  在美国,起社会中介作用的主要是利益集团。美国的利益集团十分发达,不仅数量多,而且种类也多。据不完全统计,至2003年,全国有19000 多个这样的集团组织。各社会阶层、各经济领域都有自己的全国性和地方性利益集团。此外还有不少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解决特定问题而成立的单一集团组织。
  在美国起社会中介组织作用的利益集团大致划分为六种类型,即企业家和劳工利益集团、职业及行业利益集团、传统的单一问题集团、公共利益集团、意识形态及宗教利益集团和按公法建立的政治实体利益集团。前三种类型是在19 世纪就已形成的,而后三种类型大多是在近三四十年内,在扩大社会福利和公民参政议政过程中形成的。在此,我们把与政府经济管理有密切关系的一些典型的社会中介组织利益集团作一简单描述。
  (1)企业家集团。企业家集团主要包括美国商会、全国制造商协会、企业圆桌会议及小企业和独立企业协会理事会等。(2)劳工集团组织。由106个不同行业性工会组成的、拥有1400万会员的劳联——产联是美国唯一的全国性、综合性劳工集团组织。(3)农业集团组织。农业集团组织主要包括美国农业社联合会和全国农场主联合会。美国农业社联合会是美国最大的农业集团组织,代表美国农业各行业的利益。(4)外国利益集团。外国政府和企业常常聘用美国机构或美国人为它们从事院外活动,这样形成了外国利益集团组织。(5)消费者保护协会。 消费者保护协会主要包括纳德组织和美国消费者联合会。纳德组织是美国最有影响的消费者保护协会。
  (二)美国社会中介组织的特点。
  1.社会中介组织结构的分散性。
  在美国,不仅全国性的组织少,而且只把一小部分潜在的成员组织在自己的组织中。例如,美国工会成员只占到全部就业职工的20%。美国的工商组织也占全部工商业的同样比例。美国社会中介组织的结构呈分散性的原因是:(1)从历史上看,在美国没有存在过作为今天社会中介组织前身的封建行会,缺少封建社会具有的社会互助传统;(2)从经济体制政策看,美国建国以来一直推行自由主义经济体制,强调在没有国家干预的市场中自由竞争,而不强调合作。因此,美国缺少促使国家推行经济干预和与企业合作的外部动力,企业不需要联合要求政府采取关税保护措施;(3)从社会结构和发展看,美国工人运动的力量一直不是很强大,而且美国是一个多种族和多民族的国家,种族和民族的隔离阻碍了社会组织向统一的方向发展。
  2.社会中介组织更多地显示出“压力”集团的性质。
  在美国,社会中介组织的影响主要集中在国会的院外活动上和对行政部门的人事和行政立法方面。这种影响方式的透明度较小,而且,似乎国家对社会中介组织的影响小于社会中介组织对国家的影响,国家与社会中介组织的协调、协商、合作少,社会中介组织对国会和行政部门施加的压力大。这些社会利益集团更多地显示了“压力”集团的性质,而较少地显示了“中介”组织的功能。
  3.在美国,对社会中介组织加强控制的努力主要集中在控制院外活动上。
  1946年国会针对院外集团和议员之间的各种受贿活动制定了一个《联邦院外活动管理法》。最高法院对此作了解释:(1)它只适用于那些以影响国会立法为主要目的的个人和组织;(2)它只包括替别人进行院外活动而索取、募集或接受金钱和其他馈赠的院外活动人员;(3)院外活动只是指为了影响协议中的立法而直接同议员交往的活动。但是,这个规定和最高法院的解释存在许多漏洞,院外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不断发生,国会只能加强调查。20世纪70年代的两届国会所进行的制定新法律的努力都遭失败。但在选举、竞选和公职人员的道德准则等方面陆续制定了一些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院外活动的管理。
  二、德国的社会中介组织。
  (一)德国社会中介组织的类型。
  德国起社会中介作用的社会组织中,有不少早在19 世纪德国还处于诸侯割据状况下,随着工商自由政策的实施和工业化的进程,已逐步形成了它们相对统一的前身组织。20 世纪60 年代中期,由于德国遇到了战后第一次经济危机,加强了国家干预,当时的大联合政府又重新发现了各种社会协会组织的社会中介作用,主张推行包括目前社会协会和政府一起参与的“集中行动”,推行政府和社会合作的宏观经济管理模式。在“新凯恩斯学派”
  影响经济行政管理模式的今天,德国更是注重发挥这些社会协会组织的社会中介作用。目前德国大约有30多万个协会,而在德国国会登记的协会大约在1000个左右。但并不是所有的协会都有同样的影响力。这些协会组织主要分布在5大领域,即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科学和区域行政领域内。
  (1)企业家协会。德国的企业家协会主要由德国工商大会、德国联邦雇主协会、德国联邦工业联合会、德国工商经济共同委员会和德国手工业协会等构成。(2)劳工集团。劳工集团主要包括德国工会联合会、德国职员工会和职业协会等社会协会组织。(3)农业团体。德国虽然是一个工业国家,但是也有农业社会团体,这就是德国农民联合会。它代表了大约70 万农业企业和农户的利益,参与在制定、执行和促进农林牧副渔方面的经济、税收、社会和教育政策过程中的活动,对这些领域内的各种问题提出建议,发表看法。(4)消费者保护协会。消费者保护协会主要由消费者协会联合会和商品检验基金会构成。
  (二)德国社会中介组织的特点。
  1.社会中介组织结构的集中性。
  德国的社会中介组织具有集中性、统一性和覆盖面广的特点。如德国联邦雇主协会成员占全部雇主的80%,德国工业联盟成员占全部工业企业的 90%,而工会成员占全部就业职工的39%。德国社会中介组织之所以呈现这种特点,主要是因为:(1)从历史上看,德国有相当多的社会中介组织的前身是当时君主立宪时期由国家强制推行的,而且这种封建行会具有社会互助的传统。(2)从经济体制政策看,德国是一个欧洲后起的工业国家,从一开始就面临国家竞争。所以,企业有联合的需要以及具有与政府合作和支持的要求。而另一方面,在工业化刚起步时期的君主立宪政府推行了国家干预的经济政策,强调与企业进行合作。(3)从社会结构和发展看,德国的工人运动十分发达,而且德国不存在美国所面临的种族和民族问题,从而有利于社会组织向统一的方向发展。
  2.社会中介组织更多地显示出“中介”组织的功能。
  在德国,由于基本法强调议员不受任何组织指示的规定和选举法关于议员候选人提名程序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排除了社会中介组织通过院外活动去影响议会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从而使得它们对议会的影响方式、透明度提高了。因此,社会中介组织的影响主要集中到行政部门。而且,这种对行政部门的影响方式也在较大的程度上机构化和法律化。各社会组织都在法定的机构和程序中进行公开的协商、谈判、咨询、协调、听证及建议,争取取得各有关方面的共识。因此,德国的社会中介组织更加显示了“中介”的功能。
  3.行业协会是最重要的社会中介组织。
  在德国的社会中介组织中,最为活跃的当属以德国工商大会和德国联邦雇主协会为主要代表的各种行业性管理组织——行业协会。二战后,德国在尚未摆脱盟军占领的情况下,其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力于这些具有高度统一性、自治性及组织能力较强的行业协会。这些行业协会在德国的经济、社会、政治、文化及科学领域内的作用和影响是巨大的。德国的行业协会是既游离在政府之外,又与政府有一定联系,并且同广大法人、自然人密切相关、利益共存的社会中介组织。德国众多的行业协会各自的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不同,都各具特点,它们在政府与企业、社会与个人、企业与企业之间起到了政府、企业所无法起到的沟通、桥梁、纽带作用。因此,行业协会可以说是德国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中不可缺少和难以获取的组成部分,它们是德国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重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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