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形势下拓展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思考(2)
若水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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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和发展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对策及建议
(一)出口信用保险专项立法
健全立法是国家出口信用机构经营运作的前提,许多国家也是利用法律来约束出口信用机构的行为,明确其应尽的义务。
(二)加大政府的扶持力度
1、降低投保费率
不少外贸公司认为,出口信用保险作为国家政策性保险业务,是国家出钱办保险,本来就应该坚持盈亏基本持平的经营原则。发达国家的平均费率在1%以下,而我国现行一年期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费率平均为15%左右。再考虑到出口信用保险规定的一旦出现保险责任事故,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承保额的80%~90%左右,外贸公司得自己承担10%~20%左右的损失。在当前整个世界市场都处于买方市场、外贸出口只有微利的情况下,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费用实在太高。
2、将出口信用保险收支纳入国家预算
美国进出口银行的年贷款限额、保险和担保限额都要经国会批准;法国每年在编制国家预算时,都要列支用于政策出口信用保险的费用,费用支出根据执行机构(法国对外贸易保险公司)对一年内保费收入、理赔支付以及追索还款等项目的预测来确定。英法德的经验表明,出口信用保险不会给财政增加很大负担。我国应把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经费收入、合理赔付和索赔收入等纳入国家预算,并进行年度审核。
(三)完善出口信用保险政策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也应大力开拓新的商业信用保险险种,满足外贸企业多层次的需要,如装船前后信用保险、汇率波动风险保险、成本增加风险保险、贸易展览会风险保险和各种担保、追账等业务;还要大力开展中长期业务,以更好地推动机电设备等资本性货物的出口,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融资功能,降低企业资金成本,解决业务融资需求。
(四)建立国际信用信息交流平台
信息不对称理论认为:信息不对称是市场经济的弊病,要想减少信息不对称对经济产生的危害,政府应在市场体系中发挥强有力的作用。以信保公司为中心,出口企业、海关、各级地方政府等出口贸易机关应该合力开发和建设国际信用交流平台。首先,各级地方政府可以服务于出口企业为目的,与国家信保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为信保公司和出口企业牵线搭桥,满足双方的信息需求,从而为双方的长远发展提供一个交流平台。
综上所述,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我国对外贸易的环境和国民经济的发展环境均有了较大变化,各种贸易壁垒和国际金融危机给我国的出口贸易带来更多挑战,对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提出更高的要求。出口信用保险专项立法有利于完善出口信用保险的监督机制,将出口信用保险纳入国家预算、降低投保费率有利于解决出口信用保险的预算问题,增加保险产品的种类、结合商业信用拓展出口信用保险的主体有利于完善出口信用保险政策,以信保公司为核心、配合出口企业、各级地方政府、海关等机关建立国际贸易信用的信息交流平台,有利于解决出口企信用保险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完善出口信用保险,从而使我国出口贸易向更健康、更积极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