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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可持续发展制度安排研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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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云台山景区可持续发展制度安排评价
  4.1 强制性制度变迁

  林毅夫(1994)认为有两种类型的制度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诱致性制度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行。与此相反,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个人或一群(个)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云台山景区的可持续发展是景区强制性制度安排的结果,政府在景区发展的每--阶段都发挥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如在景区的开发初期,政府为了通过旅游发展获得旅游收益,景区的规划开发和环境保护必须由政府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来推动。景区管理体制的变革、景区开发与管理技术标准的制定、行业管理和社区参与的模式和规则等都是在政府和景区等的强制性力量下制定并实施。换句话说,政府是制度供给的主体。很明显,这种强制性的制度变迁虽然有利于景区的开发管理和环境保护,但是,旅游景区的资源具有白发性垄断特征,另外,加之景区管理主体的有限理性等因素制约,难以完全避免管理者出现机会主义行为。因此,作为政府监管部门还必须加强对景区的管理主体进行监督,真正发挥制度对环境保护的促进作用,实现可持续发展。

  4.2 旅游景区产权

  长期以来,旅游景区的产权问题一直是制约景区发展和环境保护的主要障碍。我国法律规定,旅游资源属于全民所有,因此,必须寻求代理人来实现对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正是因为这种委托代理关系,各种广:权关系缺乏明确的界定,国家作为国有旅游资源的所有者无法对代理人实现有效的监督,使得在旅游开发和经营过程中出现旅游资源闲置和浪费以及利用的低效率,甚至出现破坏风景资源的现象,难以实现资源的有效保护和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而从产权理论来看,产权是一组权力,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根据产权的可分割、可转让特性,当产权被禁止处置的时候将会降低财产的实际效用,而在不改变所有者性质的前提下,可以使同一资源满足不同的人在不同时间的不同需要,而且只有在产权可以被分割的情况下,才能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因此,为了实现对旅游资源的充分利用,需要对旅游景区产权委托代理结构进行调整,建立一个责权明晰、激励有力、约束有效和各种利益兼顾的旅游景区管理和运营机制,正确地处理好景区风景资源的保护与发展的关系。云台山景区属于典型的公有产权,政府作为代理人来实现对景区的经营管理,在景区的发展初期,这种代理模式对景区发展和环境保护起到积极的作用。并且,云台山景区通过组建云台山旅游集团等体制变革和创新,明确了景区的所有权、经营权和收益权,使景区的产权关系更加明晰,实现了旅游资源的有效利用。但是随着多种旅游经营主体参与到旅游活动中来,仍会产生“搭便车”的行为,如果缺乏对参与主体有效的监督和激励仍将对旅游景区生态环境造成非常严重的破坏。而且,从景区的现有产权界定状况来看,虽然景区实现了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但是,对于旅游资源的交易和所有者的权利保障等法律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旅游资源的自发垄断和“无价”状况也不利于旅游资源的保护和持续发展。

  4.3 政府的地位和作用

  在云台山景区可持续发展的制度安排上,实现了由政府主导到有限主导的转变,景区逐渐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以实现对景区的独立经营和管理。但是,从目前的组织结构来看,政府和景区管理机构仍存在着紧密的联系,这种联系容易产生企业行为政府化的问题,进而产生职权不清,管理越位的问题。因此,如何认清自己的角色,发挥其在旅游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真正实现从政府指令性决策向市场导向性决策转变,仍将需要新的制度安排进行明确。

  4.4 旅游伦理观念

  旅游伦理观念是非正式制度,但对正式制度的变迁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可以降低制度创新和发展的成本。旅游伦理观念指引着人们如何处理旅游活动中涉及的各种关系,通过旅游伦理,可以更好地规范人们的行为,实现景区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从云台山景区的旅游伦理观念变革可以看出,在对待旅游发展中的人与自然资源和环境的关系上也发生了巨大的转变,从关注旅游资源带来的经济效益,到注重对环境的保护,进而注重对景区的全面保护,这一变化过程充分体现了景区在经营与发展理念上的变革,它不仅仅激励和约束了人们的行为,而且,它还大大地降低了正式制度变迁的成本,使人们更积极地响应制度变迁,更好地发挥了制度的作用,实现可持续发展。但是,从整体上而言,景区的利益相关者还存在着观念扭曲、伦理道德淡薄等现象,还需要对其进行伦理道德教育,使景区所有利益相关者树立可持续发展的伦理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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