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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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一种崭新的农业经营组织形式,从它孕育之处,就肩负起了我国农业发展的重担。本文从经济学视角出发,着重分析了合作社运行的经济学机理。同时,以吉林省为例,分析了当前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典型问题,并基于此,提出了几点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济学视角;问题及对策
截至2009年年底,我国依法注册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2464万家,入社农户约为2100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8.2 %,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如雨后春笋般在全国迅速发展起来。建立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的合作社,代表着一种新的生产关系,它之所以产生和发展得如此迅猛,很大程度上源于它反映了农民在新时期的利益诉求,特别是在经济利益上的诉求。基于此,本文将从经济学视角出发,研究合作社发展过程中蕴涵的经济学原理。既然本文着眼于合作社的经济学分析,那我们不妨提出三个假设:①农产品市场为完全竞争市场,市场上存在足够多的买者和卖者且都生产同质的产品,农户可以自由进入或退出该行业;②市场上的主体都为理性人,追求利润最大化或者效用最大化;③市场能够自动出清,自行调整价格以达到供求平衡。这三个假设对于农产品市场来说是极易满足的,但对于后面的分析来说又是十分重要的,因此在行文之前有必要进行说明。
1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运行的经济学原理
1.1 降低交易成本
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s)由诺贝尔奖得主英国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提出,是现代产权经济学基本的、核心的范畴,修正了新古典经济学零交易成本的假设前提。所谓交易成本是指产品或服务从一个单位转移到另一个单位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成本和代价。它产生的原因包括信息不对称、有限理性、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及投机主义等。在农产品市场上,交易成本主要有信息搜寻成本,谈判、议价、订立合约的成本及监督合约执行的成本。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通过纵向一体化的方式将费用较高各种活动纳入组织内部进行分工协作,统一购买种子、农药和化肥等生产资料,然后统一出售农产品,这样就将多次的交易活动简化为一次进行,大大节约了交易成本。另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设立的一个重要的目的在于可以改变单个农户在市场上弱势的地位,通过联合的方式,增强了自身在市场上的话语权,农业合作社不再是市场价格的被动接受者,在交易中自我保护和谈判议价的能力得到了加强。这样也有助于和上下游企业形成稳定的合作关系,减少了一部分不必要的交易成本。
1.2 获得规模经济效益
规模经济是指随着基本经营单位规模的扩大,各种生产要素得到更合理地利用,平均生产成本降低,扩大了经济效益。规模经济的存在与生产要素的不可分性和资产的专用性有着密切的联系,这在农业生产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合作社之所以成立,很大程度上源于它可以通过扩大生产规模来获得规模经济效益,主要表现在:①促进分工专业化。合作社使原来单个农户的经营规模得以扩大,这样社里的农户就可以分工的更细,实行专业化生产,有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②利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机械设备。生产规模扩大以后,合作社就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用先进的机械设备和技术,而这是单个的农户所不具备的;③生产要素组合更加合理。众多的农户联合后,扩大了生产规模,有利于生产要素组合合理化,使得各种生产要素的潜力得到充分发挥,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④获得规模财务经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大规模生产便于实行联合化和多种经营,有利于实现规模采购和销售,增加了在市场中的话语权,降低了经营成本。因此,合作社可以通过调整生产规模(通常是扩大生产规模),以使得自身的生产规模达到或接近最优规模点,从而降低生产成本,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
1.3 减少不确定性和分散风险
不确定性是生活中的基本事实,每当人们出行或者进行投资时总会面临着各种风险。农业由于其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以及弱质性,使得传统的小农经营很难适应时代的发展。农民急需联合起来抵御各种风险,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很好的满足农民的这一要求。合作社在降低农民风险方面主要表现在:①减小自然灾害带来的风险。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这对农业生产的发展带来了极为不利的影响,每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计其数,这对于单个的农民来说是难以承受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把农户联系在一起,通过风险和损失分摊的办法,有效地减轻了自然灾害给单个农民带来的风险;②减小市场风险。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以及市场价格的波动,单个的农民在应对市场风险方面往往显得手足无措,合作社可以通过减小信息搜寻的成本,增强谈判的筹码等方式,有效地降低来自市场方面的风险;③其他风险。这主要包括技术风险,成立合作社可以推广技术的使用,提高商品的质量和技术含量,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降低技术壁垒的限制,提高经济效益。
1.4 外部经济性
外部效应是指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生产者或者消费者的活动对其他生产者或消费者带来的非市场性影响。这种影响可能是有益的,也可能是有害的,有益的影响被称为外部效益、外部经济性,或正外部性;有害的影响被称为外部不经济性,或负的外部性。当然,如果产权得到明确的界定,那么外部效应就不会带来什么问题;否则,经济相互作用的结果将是毫无效率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将社员以及生产资料联合的方式,能够实现土地资源的集中开发,明确了产权,使资源得到合理的配置,有效地避免了“公地的悲剧”的发生。相比于单个农户的分散经营,合作社可以产生正的外部性。
2 吉林省合作社存在的问题
实践证明,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在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农民增收和加快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与此同时,由于受到自身文化素质、资金实力以及外部环境等因素的限制,这种新型的农业经营组织形式在发展过程中产生了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合作社功能的发挥。吉林省是一个农业大省,合作社的发展状况将直接影响着吉林省整体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近几年来,吉林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呈现出速度快、覆盖面广(见下表)、合作层次提高等特点,但是同国内的浙江、山东等发达地区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
2.1 规模较小,难以发挥规模经济效益
获得规模经济效益是合作社成立的一个重要目的,而每个组织的平均成员个数则是衡量一个合作社规模大小的重要指标。
由右上图可知,吉林省每个组织的平均成员个数仍然很低,不仅与河北、北京、江苏等地区存在较大差距,而且也低于全国124个的平均水平。由此可见,吉林省目前合作社自身规模相对较小,这样就很难达到最优规模点,也制约了合作社规模效应的发挥。
各省合作社平均成员个数
2.2 管理不规范,存在“寻租”行为
通过对吉林省长春市周边地区的调查我们发现有些合作社中存在着这样的现象,成员大会往往成了成员代表大会,代表又往往只是几个出资的核心成员,合作社的决策主要由核心成员或者理事长决定,多数成员参与决策的程度很有限。这对于合作社初期的发展是有利的,可以提高决策效率,但是随着合作社规模的扩大,这种集权的方式会损害社员的积极性,有的理事长甚至为了私利而损害合作社的集体利益,这与成立合作社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
2.3 组织化程度低,存在“免费搭乘车”现象
截至2007年,吉林省登记注册或备案的合作社为1742家,只占总数的不到四成,有近30% 的合作社没有明确的规章制度。有相当一部分合作社就是简单的把社员组合在一起,社员仍然习惯于依靠自有资金经营,或者仅仅是与周边的农户联合,这种松散的合作社并不能充分调动大家参与的积极性,有些社员甚至坐享其成,存在“免费搭乘车”的现象。
2.4 外部力量介入多,社员利益得不到应有的维护
当前吉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着多种模式,包括专业协会、农民自发型、专家学者依托型、供销合作社依托型、龙头企业带动型、政府或职能部门依托型和实体企业依托型等。据统计,吉林省目前合作社超过50% 是由农民中的种养大户牵头成立的,而乡村干部牵头领办的合作社也占总数的1/5。
对于目前吉林省合作社发展来说,模式的选择是十分重要的,但是当前合作社的几种主要模式外部力量介入过多,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农民自身在合作社建设和发展中的话语权,特别是当双方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农民的基本利益有可能得不到应有的维护,这对于合作社的长期发展是十分不利的。
3 主要对策建议
3.1 扩大规模,充分发挥规模经济效益
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模的扩大,有利于把生产规模调整到最佳(达到或接近最优规模点),以降低平均生产成本,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目前,吉林省合作社的规模还未达到全国平均水平,距离最优规模点还有不小的差距。因此,扩大合作社的规模是规模经济的表现,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规模经济的作用。
3.2 选择“实体依托型”发展模式作为主流模式推广
综合比较当前合作社的几种发展模式,发现实体依托型,即“合作社+企业+农户”是最有潜力的。该模式不仅可以发挥合作社的经济功能,也有利于其社会功能的实现,并且,从发达国家农业发展历程来看,这种模式必将成为今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主流发展模式。
3.3 设立第三方维权机构,杜绝“寻租”行为
作为一个营利性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产生之初就被烙上了“理性人”的烙印,它势必要追求利润最大化,在这个过程中其管理者很可能出现不作为或者腐败行为。当出现这种情况是通常有两种做法:一是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督机制,以约束内部成员;二是建立第三方维权机构,可以有效解决双方的纠纷。结合现状,笔者认为建立独立于各个利益集团的第三方维权机构不失为一种有效的解决方式。
当然,这些都是需要成本的,而且还涉及费用的分摊问题,如建立第三方维权机构是政府埋单还是合作社自己出资;还有就是它能否有效地解决各个利益集团之间的矛盾,并且还需要考量成本和收益的关系。
3.4 完善内部分配制度,发挥激励效果
在一个组织里,能否很好的处理内部成员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到该组织能否长期发展。由于各种原因,如农民文化程度低,觉悟不够高等,当前不少合作社存在着“免费搭乘车”的现象。本文认为,要从源头上根治,还需要有良好的制度支撑。因此,建立完善的内部分配制度,发挥激励作用可以有效地避免“免费搭乘车”的现象。
4 结 论
本文从经济学的视角出发,指出合作社在降低交易成本、产生规模经济效益、减小不确定性和分散风险以及实现外部经济性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结合针对吉林省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规模较小、管理不规范、组织化程度低及外部力量介入过多等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参考文献:
[1]赵鑫,李龙珠. 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经济效用分析[J].中国农村问题研究,2010.
[2]冯开文.合作制度变迁与创新研究[J].中国农业出版社,2003.
[3]李恩,孙贺. 吉林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模式探索——基于社会功能视角[J].农业经济,2009.
[4]林坚,马彦丽.农业合作社和投资者所有企业的边界——基于交易费用和组织成本角度的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2006(3).
[5]王雅鹏,凌远云,龙文军,等.农业技术经济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6]高鸿业.西方经济学(微观部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基金项目]“吉林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校级二类 《吉林省生态农业规划研究》,项目编号为:2010C83267。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济学视角;问题及对策
截至2009年年底,我国依法注册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2464万家,入社农户约为2100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8.2 %,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如雨后春笋般在全国迅速发展起来。建立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的合作社,代表着一种新的生产关系,它之所以产生和发展得如此迅猛,很大程度上源于它反映了农民在新时期的利益诉求,特别是在经济利益上的诉求。基于此,本文将从经济学视角出发,研究合作社发展过程中蕴涵的经济学原理。既然本文着眼于合作社的经济学分析,那我们不妨提出三个假设:①农产品市场为完全竞争市场,市场上存在足够多的买者和卖者且都生产同质的产品,农户可以自由进入或退出该行业;②市场上的主体都为理性人,追求利润最大化或者效用最大化;③市场能够自动出清,自行调整价格以达到供求平衡。这三个假设对于农产品市场来说是极易满足的,但对于后面的分析来说又是十分重要的,因此在行文之前有必要进行说明。
1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运行的经济学原理
1.1 降低交易成本
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s)由诺贝尔奖得主英国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提出,是现代产权经济学基本的、核心的范畴,修正了新古典经济学零交易成本的假设前提。所谓交易成本是指产品或服务从一个单位转移到另一个单位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成本和代价。它产生的原因包括信息不对称、有限理性、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及投机主义等。在农产品市场上,交易成本主要有信息搜寻成本,谈判、议价、订立合约的成本及监督合约执行的成本。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通过纵向一体化的方式将费用较高各种活动纳入组织内部进行分工协作,统一购买种子、农药和化肥等生产资料,然后统一出售农产品,这样就将多次的交易活动简化为一次进行,大大节约了交易成本。另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设立的一个重要的目的在于可以改变单个农户在市场上弱势的地位,通过联合的方式,增强了自身在市场上的话语权,农业合作社不再是市场价格的被动接受者,在交易中自我保护和谈判议价的能力得到了加强。这样也有助于和上下游企业形成稳定的合作关系,减少了一部分不必要的交易成本。
1.2 获得规模经济效益
规模经济是指随着基本经营单位规模的扩大,各种生产要素得到更合理地利用,平均生产成本降低,扩大了经济效益。规模经济的存在与生产要素的不可分性和资产的专用性有着密切的联系,这在农业生产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合作社之所以成立,很大程度上源于它可以通过扩大生产规模来获得规模经济效益,主要表现在:①促进分工专业化。合作社使原来单个农户的经营规模得以扩大,这样社里的农户就可以分工的更细,实行专业化生产,有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②利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机械设备。生产规模扩大以后,合作社就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用先进的机械设备和技术,而这是单个的农户所不具备的;③生产要素组合更加合理。众多的农户联合后,扩大了生产规模,有利于生产要素组合合理化,使得各种生产要素的潜力得到充分发挥,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④获得规模财务经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大规模生产便于实行联合化和多种经营,有利于实现规模采购和销售,增加了在市场中的话语权,降低了经营成本。因此,合作社可以通过调整生产规模(通常是扩大生产规模),以使得自身的生产规模达到或接近最优规模点,从而降低生产成本,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
1.3 减少不确定性和分散风险
不确定性是生活中的基本事实,每当人们出行或者进行投资时总会面临着各种风险。农业由于其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以及弱质性,使得传统的小农经营很难适应时代的发展。农民急需联合起来抵御各种风险,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很好的满足农民的这一要求。合作社在降低农民风险方面主要表现在:①减小自然灾害带来的风险。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这对农业生产的发展带来了极为不利的影响,每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计其数,这对于单个的农民来说是难以承受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把农户联系在一起,通过风险和损失分摊的办法,有效地减轻了自然灾害给单个农民带来的风险;②减小市场风险。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以及市场价格的波动,单个的农民在应对市场风险方面往往显得手足无措,合作社可以通过减小信息搜寻的成本,增强谈判的筹码等方式,有效地降低来自市场方面的风险;③其他风险。这主要包括技术风险,成立合作社可以推广技术的使用,提高商品的质量和技术含量,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降低技术壁垒的限制,提高经济效益。
1.4 外部经济性
外部效应是指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生产者或者消费者的活动对其他生产者或消费者带来的非市场性影响。这种影响可能是有益的,也可能是有害的,有益的影响被称为外部效益、外部经济性,或正外部性;有害的影响被称为外部不经济性,或负的外部性。当然,如果产权得到明确的界定,那么外部效应就不会带来什么问题;否则,经济相互作用的结果将是毫无效率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将社员以及生产资料联合的方式,能够实现土地资源的集中开发,明确了产权,使资源得到合理的配置,有效地避免了“公地的悲剧”的发生。相比于单个农户的分散经营,合作社可以产生正的外部性。
2 吉林省合作社存在的问题
实践证明,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在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农民增收和加快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与此同时,由于受到自身文化素质、资金实力以及外部环境等因素的限制,这种新型的农业经营组织形式在发展过程中产生了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合作社功能的发挥。吉林省是一个农业大省,合作社的发展状况将直接影响着吉林省整体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近几年来,吉林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呈现出速度快、覆盖面广(见下表)、合作层次提高等特点,但是同国内的浙江、山东等发达地区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
2.1 规模较小,难以发挥规模经济效益
获得规模经济效益是合作社成立的一个重要目的,而每个组织的平均成员个数则是衡量一个合作社规模大小的重要指标。
由右上图可知,吉林省每个组织的平均成员个数仍然很低,不仅与河北、北京、江苏等地区存在较大差距,而且也低于全国124个的平均水平。由此可见,吉林省目前合作社自身规模相对较小,这样就很难达到最优规模点,也制约了合作社规模效应的发挥。
各省合作社平均成员个数
2.2 管理不规范,存在“寻租”行为
通过对吉林省长春市周边地区的调查我们发现有些合作社中存在着这样的现象,成员大会往往成了成员代表大会,代表又往往只是几个出资的核心成员,合作社的决策主要由核心成员或者理事长决定,多数成员参与决策的程度很有限。这对于合作社初期的发展是有利的,可以提高决策效率,但是随着合作社规模的扩大,这种集权的方式会损害社员的积极性,有的理事长甚至为了私利而损害合作社的集体利益,这与成立合作社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
2.3 组织化程度低,存在“免费搭乘车”现象
截至2007年,吉林省登记注册或备案的合作社为1742家,只占总数的不到四成,有近30% 的合作社没有明确的规章制度。有相当一部分合作社就是简单的把社员组合在一起,社员仍然习惯于依靠自有资金经营,或者仅仅是与周边的农户联合,这种松散的合作社并不能充分调动大家参与的积极性,有些社员甚至坐享其成,存在“免费搭乘车”的现象。
2.4 外部力量介入多,社员利益得不到应有的维护
当前吉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着多种模式,包括专业协会、农民自发型、专家学者依托型、供销合作社依托型、龙头企业带动型、政府或职能部门依托型和实体企业依托型等。据统计,吉林省目前合作社超过50% 是由农民中的种养大户牵头成立的,而乡村干部牵头领办的合作社也占总数的1/5。
对于目前吉林省合作社发展来说,模式的选择是十分重要的,但是当前合作社的几种主要模式外部力量介入过多,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农民自身在合作社建设和发展中的话语权,特别是当双方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农民的基本利益有可能得不到应有的维护,这对于合作社的长期发展是十分不利的。
3 主要对策建议
3.1 扩大规模,充分发挥规模经济效益
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模的扩大,有利于把生产规模调整到最佳(达到或接近最优规模点),以降低平均生产成本,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目前,吉林省合作社的规模还未达到全国平均水平,距离最优规模点还有不小的差距。因此,扩大合作社的规模是规模经济的表现,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规模经济的作用。
3.2 选择“实体依托型”发展模式作为主流模式推广
综合比较当前合作社的几种发展模式,发现实体依托型,即“合作社+企业+农户”是最有潜力的。该模式不仅可以发挥合作社的经济功能,也有利于其社会功能的实现,并且,从发达国家农业发展历程来看,这种模式必将成为今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主流发展模式。
3.3 设立第三方维权机构,杜绝“寻租”行为
作为一个营利性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产生之初就被烙上了“理性人”的烙印,它势必要追求利润最大化,在这个过程中其管理者很可能出现不作为或者腐败行为。当出现这种情况是通常有两种做法:一是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督机制,以约束内部成员;二是建立第三方维权机构,可以有效解决双方的纠纷。结合现状,笔者认为建立独立于各个利益集团的第三方维权机构不失为一种有效的解决方式。
当然,这些都是需要成本的,而且还涉及费用的分摊问题,如建立第三方维权机构是政府埋单还是合作社自己出资;还有就是它能否有效地解决各个利益集团之间的矛盾,并且还需要考量成本和收益的关系。
3.4 完善内部分配制度,发挥激励效果
在一个组织里,能否很好的处理内部成员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到该组织能否长期发展。由于各种原因,如农民文化程度低,觉悟不够高等,当前不少合作社存在着“免费搭乘车”的现象。本文认为,要从源头上根治,还需要有良好的制度支撑。因此,建立完善的内部分配制度,发挥激励作用可以有效地避免“免费搭乘车”的现象。
4 结 论
本文从经济学的视角出发,指出合作社在降低交易成本、产生规模经济效益、减小不确定性和分散风险以及实现外部经济性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结合针对吉林省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规模较小、管理不规范、组织化程度低及外部力量介入过多等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参考文献:
[1]赵鑫,李龙珠. 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经济效用分析[J].中国农村问题研究,2010.
[2]冯开文.合作制度变迁与创新研究[J].中国农业出版社,2003.
[3]李恩,孙贺. 吉林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模式探索——基于社会功能视角[J].农业经济,2009.
[4]林坚,马彦丽.农业合作社和投资者所有企业的边界——基于交易费用和组织成本角度的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2006(3).
[5]王雅鹏,凌远云,龙文军,等.农业技术经济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6]高鸿业.西方经济学(微观部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基金项目]“吉林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校级二类 《吉林省生态农业规划研究》,项目编号为:2010C832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