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体育行政管理法治化对策研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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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法:实现体育行政管理法治化的关键
行政执法是法治国家行政机关的最根本职能,是国家行政权力行使的集中表现。大多数行政管理活动都是行政执法活动。国家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的执法行为不仅是体育法规实施的重要方面,而且是公民体育权利得以实现的关键,还是体育管理法治化的具体体现。实践证明,只强调体育立法,不重视体育执法,法律也只能是一纸空文。
随着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的整体性加强,体育执法工作也逐渐展开并受到普遍重视,但目前仍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首先,体育行政管理空间狭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国家对体育领域原有的一些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削减和调整,进一步明确了体育行政许可项目及其受理、审批的条件和程序,使体育行政执法工作愈加规范。但到目前为止,体育行政许可仅有5个项目,体育行政管理的空间非常狭小,这就导致一些地方的体育部门进入行政许可大厅联合办公却因没有业务而只得撤出。其次,体育行政给付角色缺位。热衷操办竞赛与活动仍是目前体育行政部门的主要工作内容,而为公众所提供的涉及体育方面的社会福利、为弱势群体提供涉及体育方面的社会救济等职能有限,造成体育行政给付角色缺位。最后,检查监督性体育行政执法职能缺失。在我国的体育领域,从全国到地方,监督性行政执法的权力和范围十分有限,尚没有形成一定的工作体系与机制,缺乏对体育市场管理、体育设施建设保护等监督稽查的制度和队伍,以至于在很长时间里连体育行政部门自己都不认为有执法职能。
因此,要实现体育行政管理法治化,必须在体育立法的基础上,加强体育执法。第一,进一步加强体育立法,充实完善执法依据。通过立法,健全体育执法制度,明确体育行政执法的地位,规范体育执法行为,完善体育执法程序,增设新的行政许可项目,加强重点领域的体育执法检查监督,提高体育行政执法的实施效果。第二,要在体育管理体制的改革中增强对体育进行社会管理的行政职能。我国的体育改革早就确立了进行体育宏观调控,实现由“办”向“管”转变的方向,不断提出要强化体育行政部门的宏观调控、社会行政和行业管理职能。[2]为此,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必须摆脱活动型思维和传统工作惰性以及部门与团体利益的干扰,强化政府管理和依法行政的理念,着重实现从活动操作型向社会行政型、从行政事务型向行政执法型的职能转变,积极扩展政府对体育公共服务的管理范围,有效实施对全社会体育发展的法治干预和服务。最后,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职体育行政执法队伍,这是完善体育行政执法的关键。加强体育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一方面,吸纳社会上优秀的法律人才,将其充实到体育行政执法机关;另一方面,通过各种途径提高现有人员的职业修养和专业水平,使体育行政执法人员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较高的业务素质,精通体育法律、法规,并能够正确运用到实践中。
三、监督:实现体育行政管理法治化的保障
体育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执法权的滥用无疑会侵犯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因此,行政执法权力本身必须受到监督与制约,建立有效的体育行政执法监督体系是体育行政管理法治化的保障,对于消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有着重要的作用。监督体系包括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构建完备的监督体系,要使各种形式的监督在程序上和内容上相互衔接、相互补充、协调一致。
立法监督是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行使权力机关的执法监督职能对各级政府工作的监督。这种监督的实质是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一切权力对政府的监督,包括对体育行政机关抽象体育行政行为的监督,这是最高层次的监督。以往由于法律对于体育法制监督规定得不全面、不具体,特别是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法律程序和法律手段,致使立法监督不够强而有力。今后,在立法上应完善对体育法制监督的规定,为体育法制监督提供法律依据。国家权力机关通过法律监督,撤销各种与宪法、体育法律相抵触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能够有效地维护体育法制的统一,加大体育执法检查的力度,逐步实现立法监督全面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司法监督是人民法院根据《宪法》并依据《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作出维持或撤销行政行为的司法判决。建立公正的体育司法制度是体育管理法治化的最后屏障,没有司法公正,就不可能有现代意义的体育法制。但是,目前我国人民法院还不具有全面的司法审查职能,不能对体育行政活动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因此,加强司法监督必须做到如下几点。首先,司法机关必须具有独立的审判权和检察权,并使之不受任何干扰和侵犯,这是司法公正的前提。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于体育法律法规之外,凌驾于体育法律法规之上的特权。其次,要确定和扩大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逐步扩大司法对体育纠纷的介入解决,建立有效的司法监督和救济机制。最后,严格实行错案追究制度和合理的赔偿制度,避免司法不公正给当事人带来损害。[3]
行政监督是政府系统内部的行政监察系统专门机构与执政党纪律检查机构共同进行的自我约束机制。它的运行既能实现政府的廉洁、勤政、务实、高效,也能推行依法行政,从而进一步实现行政法治化,使其成效日益显著。行政监督中的行政复议制度有利于减少和解决行政争议,缓解“官”、“民”对立,促进社会和谐。因此,今后应不断完善体育行政机关内部的自我监督机制,建立完备的有关体育的行政复议制度,促使行政机关更加注重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落实责任。
社会监督是更广泛的监督形式。依法行政的政府应该是一个开放式政府,因此,政府应当通过信息公开(报纸、网络等)和听证制度加强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沟通,使公众直接参与到体育行政立法和执法中来,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四、普法:实现体育行政管理法治化的根本
法治建设绝不仅仅是制度层面上法律规范的孤立发展,观念层面的法律文化和精神理念才是依法治国真正实现的根本。人的价值观念更具有内在性和能动性,没有理念伴随而支撑的法治只能是虚弱的外壳。因此,体育行政管理法治化不但要加强法治建设的制度载体和实践环节,还必须着眼于体育法治文化的培育和传播,应积极进行普法宣传教育,立足于人的体育法治素养的全面提高,从而形成良好的社会法治氛围,这是实现体育行政管理法治化的根本。
首先,强化体育行政管理者的法治观念。体育行政管理者的法律意识而产生的法治作为决定着我国的体育依法行政的局面。我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制度国家,“人治”的历史传统悠久,强调“为政在人”、“贤人治国”,轻视刑律的作用。这种思想在体育行政部门也有所体现,即有些领导法制观念淡薄,习惯以言代法;同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政府直接办体育的管办不分的管理模式因体育改革的相对迟缓仍普遍存在,再加上体育行业的集中垄断特征,抑制着平等自由竞争的法治需求,致使一些体育管理者缺乏法治自觉与动力,体育法治有时难以纳入管理议程。因此应结合法治实践广泛普及法律知识,开展各种法治宣传活动,培育民主活动的理性参与、权利的理性选择与自救、法律至上的理性自律等现代法治品格,促进他们从传统的行政思维、权力思维和优位意识,转变为确立依法行政、公共服务和追求实体与程序公正的法治理念。[4]其次,通过多种形式在全社会进行体育法治理念的推广。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不但在法治的根本价值和目的上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 ,而且在法治的建设主体上也应保证公民的广泛参与,这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而言,是更具根基性、关键性和迫切性的问题。由于中国历史上公民性的缺位,加之我们又习惯于政治思维和伦理思维,并且面临西方法治移植中对我们的价值观念所产生的冲击和碰撞,很容易造成人们市场经济多元价值与传统文化的扭曲结合或变异发展,形成精神危机、道德滑坡和社会失序。这可能正是我国法律制度不断健全、法治进程不断推进,而社会秩序却未能有效建立起来的重要原因。[5]可见,公民性重塑已成为培育法治人格和建立法治秩序的关键要素。因此,要加大媒体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整体对体育法治的认知水准,努力使公民知法、懂法、用法,从而为体育行政管理法治建设创造更为有利的社会文化环境与氛围。最后,应加强体育法学研究和理论学术队伍建设,加强体育法治重大和基础问题的研究并向应用转化。
【参考文献】
[1]陈培德.论我国体育的法治现状及发展对策[J].浙江体育科学,2003,(03):1-3.
[2]国家体育总局.2001-2010年体育改革与发展纲要[J].体育工作情况,2001,(03-04):3.
[3]巴玉峰.我国体育管理法治化进程研究[J].山西师大体育学院学报,2008,(03):12-14.
[4]于善旭.迈向体育强国的法治需求与挑战[J].体育学刊,2009,(08):1-8.
[5]马长山.公民性塑造:中国法制进程的关键要素[J].社会科学研究,2008,(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