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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完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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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
  (一)加强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法制建设
  目前,我国主要依靠政策措施来推动农民工工伤保险的进展,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2006年制定了农民工“平安计划”:用三年时间,将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的农民工基本覆盖到工伤保险制度之内。各地区在地方政策上也逐步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畴。但行政规章缺乏强制性,多数地区的大部分农民工还处于无保障状态。建议对于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相关立法可以借鉴德国的经验,把工伤预防、补偿和康复三者有机结合起来,明确规定用于工伤预防与工伤康复的资金投入,共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对劳动法规范进行梳理,使其规定相对具体明确,提高其可操作性,着重建立和健全法律规范中的制裁与惩罚措施。加大对那些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企业的处罚力度,使存在侥幸心理的经营者意识到无机可乘,从而真正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构建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工伤预防制度体系
  综观世界发达国家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完善有效的工伤预防制度安排是保障工伤保险制度体系有效性的首要机制与重要前提。工伤预防比工伤赔偿和康复更为基本,更能从根本上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和生命。优化工伤预防的经费投入结构,加强对高风险行业的检查、监测和监控等方面的投入。通过科学预算确保工伤预防的宣传、教育培训经费,并确保工伤预防的科研经费等工伤预防实施项目经费和对工伤伤残人员职业康复训练经费的及时到位。
  (三)制定针对高风险企业农民工的特定工伤保险条款
  在制定农民工工伤保险条款方面,首先,要考虑到农民工流动性大,工作不稳定的特征,应将年度投保改为月度投保,在费率制定上,应参考其所在城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生活费用。其次,针对某些慢性职业病的理赔,保险责任期应遵循“期内发生制”,即只要能认定该职业病是在某工作场所感染的,则无论何时发现,雇主均应进行赔付。再次,应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垫付制度,对于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先由社保基金按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然后由社保等相关部门向用人单位予以追讨。
  (四)简化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工伤处理和保险认定程序
  在程序上,要改进和简化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给付等程序,提高服务效率,使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利得到切实实现。工伤职工在治疗工伤、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给付工伤保险待遇时,可设立类似于“支付令”的制度。对于已经确认了工伤的职工,如果用人的一方没有为其上工伤保险,农民工可以向法院提交治疗费用或工资的凭证,直接向法院申请用人单位支付治疗费、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以及其他预期必然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法院核查后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五)建立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障长效机制
  进一步整合资源,优化制度结构,对“预防-康复-补偿”模式进行深入改革,坚持工伤预防优,健全工伤康复指导,确保经济补偿充分,为农民工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工伤保障长效机制。在工伤补偿方面,在现有体制下,应强化执行力,创新制度和管理模式使农民工能及时获得充分的工伤保险补偿费用。坚持先治疗康复,后评残补偿的工伤保险原则,做好工伤农民工的工伤康复使其尽可能回归社会和生活。
  (六)发展商业保险作为补充
  在成熟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中,商业保险是不可忽视的一部分。由于工伤保险由政府保障需兼顾社会各层面的保障需求,保障程度有限,雇员只能在法律规定的尺度内获得赔偿,且补偿金的多少与月工资密切相关,在某些情况下并不能满足受害者需求。在社会工伤保险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将工伤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有益补充,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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