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公务员报考资格(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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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问题的解决办法与意义
(一)严格贯彻《公务员法》和《行政法》规定,废除关于公务员考试的歧视性规定
国家机关采取对公务员报考资格的限制应该严格根据国家《公务员法》和《行政法》的规定。对于一些对报考资格的歧视性规定,应该及时废除。而对于报考资格的年龄、专业、工作经验、户籍的限制,应出台相关的法律,专门作出规定,避免机关任意采取措施对公务员报考资格加以限制的情况再次出现。
(二)完善监督救济程序
国家相关部门应及时审查用人单位提供的考生报考资格限制的文件,及时更改或删除不合理,不合法的内容,由“形式审查”变为“实质审查”。并建立相关的责任追究机制。同时,公民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报考不合理的限制及时提出行政复议,相关部门应有效的根据公民的意见作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三)适当放宽公务员报考的条件,让考生能够在公务员考试中公平竞争
传统上,“任人唯学历,用人看出身”成了权威的人才观念,于是家长便拼命让孩子追求高学历而非高能力,追求金字招牌而非高素质,这误导了人才培养方向,也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浪费,不利于我国人才建设的健康发展。公务员是国家的工作人员,其职责是为人民服务,为国家服务。放宽公务员报考条件,不仅可以有效的保障公民的重要政治权利,而且能够使国家在更广的范围内选拔人才,对加快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具有中有重要的意义。
(四)提高公务员考试的质量
既然适当的放宽了公务员的报考条件,及时提高公务员考试的质量也是很有必要的。公务员是国家的重要工作人员,关系着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建设,考试的质量直接关系着选拔的质量。因此,在考试内容的设计上,应对公务员的知识、能力、素质进行全方位的考察,从实际出发,根据录用职位的需要对考生进行考察。达到“考用一致”。同时,应该提高面试官的素质,使面试更加合情合理。最后,应合理的规定面试,笔试在考试成绩中所占的比例。
总之,公务员承担着依法履行公职,服务民众的重要职责,对于整个社会的运转,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而公务员报考资格作为公务员选拔录用的第一道门槛,更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对此,对公务员的选拔应当根据《行政法》的依法行政原则,比例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权利救济原则加以规定,并适当的放宽公务员报考资格限制,同时严格根据《行政法》和《公务员》法的规定,完善权利救济程序,审查监督程序,提高公务员考试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