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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行政法实施的举步维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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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 行政执法,是国家实施行政职能的一项重要的活动,随着社会发展进步,国家教育投入力度的加强和人们知识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逐渐增强,同时对行政主体在执法过程中的表现开始产生不满,并且这些矛盾因为其特殊性而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而有日益严重的趋势,这也就使得行政执法单位在日常执法工作中面临新的挑战。本文通过讨论行政法执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找出一些解决的办法,使大家能够更深入的了解行政执法过程中一些不为人知的困难,并为行政法实施的将来开辟道路。

  论文关键词 行政执法 行政职能 执法主体

  一、引言

  行政执法,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加强,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以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成为我国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事件。依法行政,已经成为不同执法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工作准则。新中国成立的这60多年以来,行政机关在维护政府工作职能的正常发挥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加强我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依法行政是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的最根本途径,行政执法又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执政能力建设的基础,又是行政法律法规得以实施的保障。只有实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才能够彻底实现行政管理的民主与科学,保证行政权利的正确行使和防止权力滥用。

  二、特殊的行政执法和执法主体

  所谓行政执法,指的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得到行政授权的非行政组织,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执行、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行为。行政执法具有主体特定性,内容法律性,权责一致性,目的公益性和性质执行性的特征。我们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坚持严格依法办事,职权专属的原则,做到公正、合理、公开、文明。行政执法在不同的场合可能有不完全相同的涵义:有时指具体行政行为,有时包括抽象行政行为,有时仅指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有时则在此三者的基础上再加上行政审批、许可。但不论其范围怎样,行政执法的都表现为行政主体执行法律(包括法规和规章),即执行人民的意志,而不是执行长官的意志。行政执法必须有法律根据,受法的规范和制约,行政主体不能任意所为。

  三、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行政执法的现状
  我国行政执法成本较高,但效率低下,并且因为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行政执法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所以违法乱纪的行为时有发生。现如今,网络信息发展迅速,这些在行政法执法中存在的知法犯法,徇私枉法被毫无保留的在网上进行传播和报道,有些事件甚至引起全社会的不满,这些现象不仅破坏了经济发展的环境,而且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执法机关的形象。对这些违法乱行为进行惩处,扫清行政执法前进中的障碍,使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存在的几个问题
  1.首先,因为行政立法的不到位,“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现象依然存在。一些法律法规在立法过程中没有对其可行性进行深入研究,这就使部分法规规章在现实生活中难以适用,而另外一些法律可能存在执行冲突;甚至对违法的执法人员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只做出笼统的规定,造成执法中的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2.行政机关官本位思想严重。共产党在建党之初,是本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原则夺取国家政权的,但是,共产党已经建党九十年了,老一辈浴血奋战的日子已经过去,一些人因为优越的生活开始逐渐放纵,而且因为中国几千年来的的封建社会使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这种观念造就某些行政机关官老爷习气泛滥,他们片面理解“执法必严”,特权思想严重,对人民群众蛮横无理,以权谋私,欺压百姓,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尊重,缺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甚至故意压迫和剥夺其正当权力。
  3.部分行政机关存在着执法动机不纯、目的不当的情况。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受部门利益的驱动,单纯的计划到底如何为本部门创收,用行政权力攫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二是因为某些“兄弟”义气,用行政权力报复他人。三是单纯为某单位或某个人的利益,用行政权力为其助威开道。四是部分行政机关明知自己执法行为违法,故意不给相对人留下把柄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证据。

  2009年10月14日,孙中界在上海市某公司打工,负责运输该公司工人到工地上班。当晚8时许,他把工人送到公司基地后,在上海市闸航路口遇到一名身材瘦弱的年轻人向他招手,当时那名乘客说:“兄弟帮个忙,我有急事,打不到的也没有公交车”。孙中界见那人可怜就让他上车。上车后那名乘客主动要给搭车钱,但孙中界并没理会。乘客上车4分钟后要求停在闸航路188号。在这里,孙中界收到了上海市某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的检查,并以涉嫌黑车非法运营为由被暂扣面包车。为证清白,孙中界挥刀自伤手指并向上海市某政府上诉。该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的这种执法方式被冠以“钓鱼执法”而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这是典型的违反行政法执法原则的行为,采取预设圈套的方式执法。该交通行政执法大队打击黑车原本是正确的,是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但是,在打击过程中“以恶制恶”的方式却不可取。“钓鱼执法”就属于上面提到的以执法名义创收的行为,借公权的力量谋利,滥用行政执法权,甚至致使受害人伤害了自己的身体,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不符合我国的行政法治。另外,“钓鱼执法”的行为也缺乏合理性,行政执法机关所查处的行政违法行为一般都比较轻微,远没有刑事犯罪严重,“钓鱼执法”针对的是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被惩处的人员可能只是有违法的倾向性,并没有违法,甚至连违法的想法都没有,却因为被设计陷害而不得不接受行政法的处罚,这对于某些行政相对人来说是不公平的,这种处罚明显不合理。
  四、对策研究

  对目前存在的这些问题,首先必须从根本方面进行解决,那就是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必须从立法的角度进行足够的重视。目前立法方面的问题也要解决好,因为它们之前存在着连带关系,立法有问题,执法、司法和守法就都会受到影响。
  其次,要克服官本位思想,加强干部对“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学习,”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端正执法理念,把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和归宿。我国的行政执法队伍强大,但是执法人员的个人素质却无法保证,在加强对他们进行业务方面的培训的同时,也要加大惩处力度,有能力的继续担当执法人员,个别违反执法行为严重的必须进行惩罚。而对于整个执法部门来说,要改革评判标准和考核制度。对执法部门的考核只能按照它对所在地区经济发展所作出的贡献为内容,行政职能是否得到了充分的发挥,而不是收费和处罚的有多少。
  最后,要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这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国家的必然要求。在制定专门监督与制约行政权、保护公民权利法律的同时,也要加强人大的监督,以及新闻监督。新闻监督比较特殊,因为它所特有的公开性,会产生与其他监督不一样的效应。一些事件一旦被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公开报道,就会让更多的人们知道更多真相,无论是执法机关的错误,还是行政相对人的错误,在人民群众的参与下都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综上所述,面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要求,我国必须下决心对行政立法、执法机制、监督系统及其执法队伍进行深入改革,才能使我国的行政执法水平有一个较大的提高,以利于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我们始终不能忘记,所谓的行政执法,最终归属也是在人民群众的利益上,我们是共产党建设的社会主义国家,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其他机关,我们首先所想的都必须是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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