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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宪法对人身自由权的保护(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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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宪法在人身自由权保障中的功能分析

  宪法作为人身自由权的保障书,即是对已有人身权的确认,也是人身自由权事业进一步发展的保障。列宁曾经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只有当宪法得到落实实施时,公民的基本权利,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才是一部有用的宪法。

  在人身自由权保障体系中,宪法保障是首要的、也是最富有成效的。因为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权威和最高的法律效力。没有宪法保障,任何人身自由权的保障都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宪法对人身自由权的保护作用主要体现在:

  1、确认保障人身自由权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它对具体宪法规范的确立和实现具有指导和统率作用。基本人身自由权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保障人身自由权已成为各国宪法所的普遍原则。同时,也是处理与其他法律的关系、调整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机构活动的最高准则。

  2、宪法确认人身自由权的范围

  人身自由权的保护是人类社会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一个历史的范畴。人身自由权虽然是伴随着资产阶级革命而且产生,代表着资产阶级的价值观,但它却包含了普遍意义上的人的追求。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不同,国情不同,其宪法对人身自由权的规定也会有所不同。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发展国家,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受到极大的重视。要想真正发挥宪法对人身自由权的保障作用,就必须在人权自由权的理想与现实之间找到一个结合点,将二者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发挥宪法对人身自由权的保障作用。

  在的历史的发展过程中,人身自由权的保障已成为各国普遍接受的现代人地,并最终以国际法的形式得以确认,可见,人身自由权的保障,具有普遍性。人身自由权一般包括人身权、住宅不受非法侵犯、通信自由权。

  3、宪法对人身自由权的立法具有指导作用

  宪法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所有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有冲突,否则该法律无效。

  宪法有关人身自由权保护的条款,在有关人身自由权立法的基础和依据。有关人身自由权的立法不得与宪法的内容相抵触。同时也是,我们一切行为的最高标准和行为的准则。

  四、人身自由权的法律完善

  (一)住宅不受侵犯

  1、住宅,是指公民固定的居住的场所,即是“家”。住宅不受侵犯,也称住宅自由,是指公民居住、生活、休息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或者搜查的权利。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的延伸。只要当公民的住宅得到宪法、法律的切实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保护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居住安全和生活稳定,有利于保护人民自己生活空间自由,不受他人干涉,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

  《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7条也同样了规定保护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犯。目前,我国政府已批准加入了该公约,虽然全国人大还没有批准生效,但同样对我国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2、同时,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为了保障公民的住宅安全,非依法律规定,并按照法定程序,任何人都无权违背居住人的意愿而入其住宅。

  《刑事诉讼法》还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搜查犯罪嫌疑人及有关人员的依据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刑法》对违反规定侵入他人住宅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一定的刑事处罚。

  3、住宅不受侵犯也不是绝对的,要受到的法律的制约。国家机关可以基于合适的理由,遵循法定的程序,得以搜查,侵入公民的住宅。

  (二)通信自由权依法不受侵犯

  1、通信自由权包括二层次含义:一是通信自由,指公民在与他人交往中,通过信件、电话、电报等形式自己意愿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二是通信秘密,指公民与他人的通信内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听、偷看、传播,或以非法方法获取。二者结合起来构成了完整的通信自由权。

  2、通信自由的法律保障

  保障公民的通信自由,在各国的宪法、法律中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规定,任何的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人人都有权享受法律保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也有相同的规定。

  我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通信自由权如同其他法律权利一样,同样也会受到法律限制。权利的行使不得超过一定的界限,国家机关为了追查刑事犯罪及为了保护国家安全,可以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公民的通信自由做出一定的限度。

  五、结语

  宪法的切实有效实施是宪法的生命力所在,不能得以实施的宪法不过是一纸空文而已,宪法实施是宪法的本质要求和生命内容。只有宪法得到切实的实施,才能真正体现宪法的价值和功能,发挥宪法的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切实加强落实宪法规定的关于人身自由权保护的内容,我们才能加强对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保障,避免国家机关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行为,杜绝河南赵振海事件、进京上访等社会事件的发生,提高我国法治的水平,真正达到建设和谐社会的目的。

【注释】
[1]周伟:《保护人身自由条款比较研究——兼论宪法第37条之修改》,载《法学评论》,2000年第四期。
[2]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 2001年版。
[3]邓智慧:《人身保护令与人权保障》,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四期。
[4]何力:《完善公民人身自由权保障机制的构想》,载《求实》2004年第2期。
[5]谢佑平:《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宪法保障与司法保护》,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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