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制度重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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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是当前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和社会建设进程中的一个热点问题。本文通过对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制度重构进行探讨,提出了具体对策:一是修订《注册会计师法》,明确承担民事责任的相应制度;二是推进注册会计师的行业自律监管,强化政府行政监管;三是完善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制度;四是推广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五是建立健全注册会计师执业诚信体系。
论文关键词 注册会计师 民事法律责任 制度重构 执业责任
注册会计师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一种专家的身份,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为其它机构或组织提供审计、财务、会计服务。1993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对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相关活动进行了明确规制。注册会计师在具体执业活动中,由于自身的过失或过错,给他人或组织造成了损失,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主要包括民事责任。为此,笔者结合当前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制度方面存在的不足,如法制建设滞后、法律规定不统一、相关制度不健全等,提出了相应的制度重构措施,希望对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和促进有所帮助。
一、修订《注册会计师法》,明确承担民事责任的相应制度
纵观我国在注册会计师方面的法律规制,主要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刑法》、《公司法》、《证券法》等,从大的方向确定了注册会计师以民事责任为主、刑事和行政责任为辅的归责原则;二是《注册会计师法》,此法律是注册会计师执法活动最直接的法律依据,而这部颁布于1993年的法律,有很多内容已经过时,特别是在实际操作方面的具体措施和规则急需完善。
借鉴国外在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制度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好的做法,笔者建议我国新应该及时修订《注册会计师法》,将民事责任、合理保证等概念溶入其中,并将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构成要件、赔偿办法等进行明确,同时还要充分考量到我国当前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现状和未来发展水平,实现法律在规制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时的指引、评价、教育、规范、强制等作用。值得欣慰的是,目前我国已将修订《注册会计师法》纳入了法制建设轨道,财政部和国务院法制办也正在积极调研,笔者希望最终修订的《注册会计师法》能够溶入更多现代元素,在民事法律责任制度规范方面有所展现。
二、推进注册会计师的行业自律监管,强化政府行政监管
基于当前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种.种乱象,加强监管势在必行。在这方面,笔者认为,应该在行业自律监管和政府行政监管方面下大功夫,实行以行业自律监管为主、政府行政监管为辅的运作机制。
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方面,要严格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审批和后续管理,加大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检查和运行控制,确保其在一个规范、法制的轨道上运作。对注册会计师管理方面,要严格考试,加强证书注册管理,并重点要在加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建设方面做更深、更细的工作。因为,在注册会计师执业活动中,由于道德滑坡和自身利益考量,故意出具虚假报告的危害非常之大,这时就不仅仅只是本文所探讨的民事责任问题,而是上升到刑事责任方面了。
政府行政监管方面,虽然一些具体事务管理交给了行业协会,但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必须要在财政部门的监管下运作,一些硬性的规定,包括法律法规的制订出台,必须要由政府主导,要运用政府的强制和权威对整个行业进行监管。同时,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的监管,也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必须保证行业协会的运作在国家经济、社会体制的大框架内更好地规范和进步。
三、完善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制度
一般来说,注册会计师在发生执业民事责任纠纷时,要通过法院来认定相应责任。基于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特殊性,法官认定时较为困难,这时就需要一个相对客观、公正、独立、权威的机构来鉴定。2007年12月,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暂行规则》,并成立了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这标志着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工作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在《暂行规则》中,对鉴定委员会的委员条件、议事规则、运行机制等进行了规定,但过于简单,执行力不足。因此,笔者认为,目前应该紧紧围绕鉴定委员会的独立性做文章,对鉴定委员会的职能和职责进一步规范,用严格的的制度来保障鉴定委员会独立地开展工作,让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真正得到当事人的信任,经得起法律的推敲,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四、推广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
基于风险的不可控,特别是一些工作过失造成的后果可能会比较严重,已经超出了注册会计师的承受能力,因此建立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非常重要且必要。2007年3月,财政部出台了《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但法律效力不高,一直也没有得到很好地落实。
笔者认为,由于当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迅速,再加上资本市场的风险日益加大,因此急需进一步推广并完善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一是要明确责任保险的标的仅限于过失,对于注册会计师主观故意造成的民事责任,必须由注册会计师个人承担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二是实行可以实行浮动的、具有一定个性化的保险费率,要充分考虑到注册会计师的历史执业情况,对于执业历史业绩和诚信记录良好的人员,可以给予一定的费率优惠;三是在保险费用的承担方面,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各自要承担一部分,政府财政必要时也可以提供一部分资金,注入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基金中,为注册会计师提供更好的执业保障。
五、建立健全注册会计师执业诚信体系
诚信是人安身立命之本,也是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灵魂。与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迅速相伴随的,还包括着审计造假的问题,近年来国内外类似“银广夏”等案件屡见不鲜,也是屡禁不绝。
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部分,为了进一步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建立健全注册会计师执业诚信体系非常重要。具体来说,注册会计师执业诚信体系的构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一是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进行信用评级,定期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对于一些不符合诚信标准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随时调整其信用等级,必要时取消相应资质;二是建立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用现代信息技术的力量,为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信息的记录、监控和披露提供强大的支持平台;三是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披露制度》,重点对信息披露的种类、具体内容、渠道等进行规范;四是加强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营造风清气正、科学规范的执业环境。
六、结论
注册会计师是一个光荣的行业,理应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爱护。但纵观当前我国注册会计师整个行业现状,主流是好的,但也有一些不和谐音符,如本文所探讨的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就是这些不和谐音符造成的后果。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从政府行政部门、行业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个体等四个层面共同给力:一是政府行政部门要加大优良规则的制定,促进整个行业与国家大政方针的接轨;二是行业协会要加强监管,保证整个行业的科学、规范运作;三是会计师事务所要加强自身管理,强化内部制度和日常工作程序、流程;四是注册会计师个体要注重加强自身业务素质的提高和职业道德的形成,用自己的努力去赢取正当的收益,在为其它组织或机构服务的同时,也要进一步促进行业的发展,以及我国经济和社会的进步。
论文关键词 注册会计师 民事法律责任 制度重构 执业责任
注册会计师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一种专家的身份,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为其它机构或组织提供审计、财务、会计服务。1993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对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相关活动进行了明确规制。注册会计师在具体执业活动中,由于自身的过失或过错,给他人或组织造成了损失,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主要包括民事责任。为此,笔者结合当前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制度方面存在的不足,如法制建设滞后、法律规定不统一、相关制度不健全等,提出了相应的制度重构措施,希望对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和促进有所帮助。
一、修订《注册会计师法》,明确承担民事责任的相应制度
纵观我国在注册会计师方面的法律规制,主要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刑法》、《公司法》、《证券法》等,从大的方向确定了注册会计师以民事责任为主、刑事和行政责任为辅的归责原则;二是《注册会计师法》,此法律是注册会计师执法活动最直接的法律依据,而这部颁布于1993年的法律,有很多内容已经过时,特别是在实际操作方面的具体措施和规则急需完善。
借鉴国外在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制度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好的做法,笔者建议我国新应该及时修订《注册会计师法》,将民事责任、合理保证等概念溶入其中,并将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构成要件、赔偿办法等进行明确,同时还要充分考量到我国当前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现状和未来发展水平,实现法律在规制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时的指引、评价、教育、规范、强制等作用。值得欣慰的是,目前我国已将修订《注册会计师法》纳入了法制建设轨道,财政部和国务院法制办也正在积极调研,笔者希望最终修订的《注册会计师法》能够溶入更多现代元素,在民事法律责任制度规范方面有所展现。
二、推进注册会计师的行业自律监管,强化政府行政监管
基于当前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种.种乱象,加强监管势在必行。在这方面,笔者认为,应该在行业自律监管和政府行政监管方面下大功夫,实行以行业自律监管为主、政府行政监管为辅的运作机制。
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方面,要严格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审批和后续管理,加大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检查和运行控制,确保其在一个规范、法制的轨道上运作。对注册会计师管理方面,要严格考试,加强证书注册管理,并重点要在加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建设方面做更深、更细的工作。因为,在注册会计师执业活动中,由于道德滑坡和自身利益考量,故意出具虚假报告的危害非常之大,这时就不仅仅只是本文所探讨的民事责任问题,而是上升到刑事责任方面了。
政府行政监管方面,虽然一些具体事务管理交给了行业协会,但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必须要在财政部门的监管下运作,一些硬性的规定,包括法律法规的制订出台,必须要由政府主导,要运用政府的强制和权威对整个行业进行监管。同时,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的监管,也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必须保证行业协会的运作在国家经济、社会体制的大框架内更好地规范和进步。
三、完善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制度
一般来说,注册会计师在发生执业民事责任纠纷时,要通过法院来认定相应责任。基于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特殊性,法官认定时较为困难,这时就需要一个相对客观、公正、独立、权威的机构来鉴定。2007年12月,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暂行规则》,并成立了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这标志着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工作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在《暂行规则》中,对鉴定委员会的委员条件、议事规则、运行机制等进行了规定,但过于简单,执行力不足。因此,笔者认为,目前应该紧紧围绕鉴定委员会的独立性做文章,对鉴定委员会的职能和职责进一步规范,用严格的的制度来保障鉴定委员会独立地开展工作,让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真正得到当事人的信任,经得起法律的推敲,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四、推广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
基于风险的不可控,特别是一些工作过失造成的后果可能会比较严重,已经超出了注册会计师的承受能力,因此建立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非常重要且必要。2007年3月,财政部出台了《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但法律效力不高,一直也没有得到很好地落实。
笔者认为,由于当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迅速,再加上资本市场的风险日益加大,因此急需进一步推广并完善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一是要明确责任保险的标的仅限于过失,对于注册会计师主观故意造成的民事责任,必须由注册会计师个人承担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二是实行可以实行浮动的、具有一定个性化的保险费率,要充分考虑到注册会计师的历史执业情况,对于执业历史业绩和诚信记录良好的人员,可以给予一定的费率优惠;三是在保险费用的承担方面,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各自要承担一部分,政府财政必要时也可以提供一部分资金,注入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基金中,为注册会计师提供更好的执业保障。
五、建立健全注册会计师执业诚信体系
诚信是人安身立命之本,也是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灵魂。与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迅速相伴随的,还包括着审计造假的问题,近年来国内外类似“银广夏”等案件屡见不鲜,也是屡禁不绝。
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部分,为了进一步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建立健全注册会计师执业诚信体系非常重要。具体来说,注册会计师执业诚信体系的构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一是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进行信用评级,定期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对于一些不符合诚信标准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随时调整其信用等级,必要时取消相应资质;二是建立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用现代信息技术的力量,为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信息的记录、监控和披露提供强大的支持平台;三是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披露制度》,重点对信息披露的种类、具体内容、渠道等进行规范;四是加强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营造风清气正、科学规范的执业环境。
六、结论
注册会计师是一个光荣的行业,理应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爱护。但纵观当前我国注册会计师整个行业现状,主流是好的,但也有一些不和谐音符,如本文所探讨的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就是这些不和谐音符造成的后果。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从政府行政部门、行业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个体等四个层面共同给力:一是政府行政部门要加大优良规则的制定,促进整个行业与国家大政方针的接轨;二是行业协会要加强监管,保证整个行业的科学、规范运作;三是会计师事务所要加强自身管理,强化内部制度和日常工作程序、流程;四是注册会计师个体要注重加强自身业务素质的提高和职业道德的形成,用自己的努力去赢取正当的收益,在为其它组织或机构服务的同时,也要进一步促进行业的发展,以及我国经济和社会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