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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问题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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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 民事诉讼法即将修改,其中最令人瞩目的莫过于拟增加公益诉讼制度。民事诉讼法增加公益诉讼,反映了我国在法治进程中已经开始重视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之法律救济。但是,公益诉讼的探索在我国毕竟只是处于起步阶段,对于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提起的方式以及可能遇到的障碍的解决方法,在理论界仍有不少的争议。本文从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出发,针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理论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对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提出自己的看法。

  论文关键词 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 民事督促起诉 支持起诉 谦抑性原则
 
  一、检察机关应是提起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

  (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明确了检察机关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身份。同时,《刑事诉讼法》第77条关于检察机关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也肯定了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的可行性。另外,在《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支持起诉条款中也间接肯定了检察机关作为支持起诉人的资格。
  (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着天然优越性
  首次,相对于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中立的法律地位决定了其没有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的牵涉,更适合代表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提起诉讼。
  其次,相比于其他社会团体,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不仅是诉讼主体,更有着法律监督者的特殊身份,拥有法定的调查权,相比于其他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过程中容易遇到的调查事实取证困难的现状,检察机关能为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再者,检察机关作为专业的司法机关,拥有专业法律知识的检察人员和专门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拥有提起公益诉讼的客观条件。在国外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也多为提起公益诉讼的合格主体。
  因此,作为法定的公共利益代表人和法律监督机关,对于侵害公益的行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不仅是检察监督权的表现,同时更是维护公共利益所不容推辞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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