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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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随着我国外向型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海运领域与国际海运连接相对紧密,为了保证海运过程中能够有效约束国际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目前国际海运普遍采用了《海牙规则》作为国际海运准则。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代表,对于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制度非常重视,按照《海牙规则》的规定,该规定给予了国际海运承运国诸多的权利,值得各个海运国家遵守。考虑到我国快速增长的海运经济,我们必须对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制度有全面深刻的了解,才能保证在国际海运中获得合理的利益,保证我国合法的权益。所以,我国应积极开展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制度的研究,保证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制度能够发挥积极作用,促进我国海运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论文关键词 国际海运 承运人 责任制度
一、目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公约中对承运人责任的具体规定比较
目前在国际海运领域,对海上货物运输的公约主要有三个,即:《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这三个公约目前已经成为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主要公约,对世界各国的海上货物运输起到了较强的约束作用。但是由于这三个国际公约是由不同国家制定的,对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人责任的规定各有侧重,为了保证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承运人责任和权利能够得到有效规定和约束,我们必须对现有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公约中对承运人责任的具体规定进行比较。
(一)不完全过失原则的对比分析
不完全过失原则主要是指在国际海运过程中,如果承运人存在过失,就要承担由过失而造成的责任及损失,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承运人可以获得豁免。目前采取不完全过失原则的公约主要有《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而在《汉堡规则》中,对于承运人的过失规定主要采取了“推定过失加一般过失”的归责原则。
(二)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的对比分析
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的限制在三种公约中都有规定,但是每一种公约的规定又不尽相同。其中《海牙规则》主要是按照单位来计算,其中对于每个单位的规定必须在100英镑以下。而《维斯比规则》中则是按照所谓“金法郎”来计算损失,金法郎主要与黄金挂钩,体现绝对价值。《汉堡规则》则是规定了以提货权来赔偿损失。
(三)对于海上货物概念界定的对比分析
对于海上货物的概念界定在三个公约中也是不同的,其中《海牙规则》中对于货物的界定是指海运中货舱中的货物,不包括船甲板上的货物以及船上的动物。而《汉堡规则》对于海上货物的界定要相对全面一些,《汉堡规则》将船上的所有货物都认定为海上货物,其中动物、甲板货物和集装箱都包含其中。
(四)对于海运承运人诉讼时效的对比分析
由于在国际海运过程中经常会发生贸易诉讼案件,因此对于国际公约的依赖程度相对较大。而目前三个国际公约对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四不尽相同的。其中《海牙规则》对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时间期限是一年,而《维斯比规则》对于诉讼时效规定在于双方约定,其中追赔诉讼必须在三个月之内。《汉堡规则》的诉讼时效最长,通常可以延长至2年。
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发展历史分析
之所以出现目前三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现象,主要是由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发展历史决定的。《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的诞生都是在特殊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具有浓厚的历史和国家印记。以下我们将重点分析这三种公约的发展历史。
(一)《海牙规则》的发展历史分析
通过对国际海运历史研究后发现,《海牙规则》的诞生最早要追溯到十九世纪中期,在这一时期内,英国是海上的霸主,占据海上运输的主动权,因此在规则制定上有着绝对的权威,于是当时的海上货运规则中英国的免责条款最多。但是随着国际海运形势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不太遵守自由贸易的规则,造成了国际海运承运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基于这一现实原因,美国推动了《海牙规则》的诞生,首次明确了国际海运承运人的责任和权利,有了国际海运权利规定的雏形。
(二)《维斯比规则》的发展历史分析
《维斯比规则》主要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诞生的,在这一历史时期后,英国海上霸权不在,许多沿海国家都参与到了国际海运过程中,这时原有的《海牙规则》在承运人的权利和责任,以及赔偿标准设定上已经显出了不适应性,基于这一原因,许多国家提出了对《海牙规则》进行彻底修改。然而由于英国等国家虽然失去了还上霸权,但是在国际海运中的实力依然很强,同时由于《海牙规则》已经实行了多年,有着较深的实践基础,被多国所接受,所以《维斯比规则》仅仅是对赔偿责任和诉讼时效做出了修改。
(三)《汉堡规则》的发展历史分析
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兴起,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海运的事务越来越多,而《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都是向发达国家倾斜的,基于这一现状,许多发展中国家推动了修改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公约的运动,并且得到了联合国的支持。由此推出了《汉堡规则》,《汉堡规则》中对于货主的权益进行了最大程度的维护,对海运承运人的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是由于这一公约的推动国家均是发展中国家,因此这一公约没有得到发达国家和航运大国的加入,但是《汉堡规则》中针对承运人责任制度的条款,为现有的国际海运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论文关键词 国际海运 承运人 责任制度
一、目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公约中对承运人责任的具体规定比较
目前在国际海运领域,对海上货物运输的公约主要有三个,即:《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这三个公约目前已经成为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主要公约,对世界各国的海上货物运输起到了较强的约束作用。但是由于这三个国际公约是由不同国家制定的,对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人责任的规定各有侧重,为了保证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承运人责任和权利能够得到有效规定和约束,我们必须对现有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公约中对承运人责任的具体规定进行比较。
(一)不完全过失原则的对比分析
不完全过失原则主要是指在国际海运过程中,如果承运人存在过失,就要承担由过失而造成的责任及损失,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承运人可以获得豁免。目前采取不完全过失原则的公约主要有《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而在《汉堡规则》中,对于承运人的过失规定主要采取了“推定过失加一般过失”的归责原则。
(二)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的对比分析
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的限制在三种公约中都有规定,但是每一种公约的规定又不尽相同。其中《海牙规则》主要是按照单位来计算,其中对于每个单位的规定必须在100英镑以下。而《维斯比规则》中则是按照所谓“金法郎”来计算损失,金法郎主要与黄金挂钩,体现绝对价值。《汉堡规则》则是规定了以提货权来赔偿损失。
(三)对于海上货物概念界定的对比分析
对于海上货物的概念界定在三个公约中也是不同的,其中《海牙规则》中对于货物的界定是指海运中货舱中的货物,不包括船甲板上的货物以及船上的动物。而《汉堡规则》对于海上货物的界定要相对全面一些,《汉堡规则》将船上的所有货物都认定为海上货物,其中动物、甲板货物和集装箱都包含其中。
(四)对于海运承运人诉讼时效的对比分析
由于在国际海运过程中经常会发生贸易诉讼案件,因此对于国际公约的依赖程度相对较大。而目前三个国际公约对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四不尽相同的。其中《海牙规则》对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时间期限是一年,而《维斯比规则》对于诉讼时效规定在于双方约定,其中追赔诉讼必须在三个月之内。《汉堡规则》的诉讼时效最长,通常可以延长至2年。
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发展历史分析
之所以出现目前三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现象,主要是由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发展历史决定的。《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的诞生都是在特殊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具有浓厚的历史和国家印记。以下我们将重点分析这三种公约的发展历史。
(一)《海牙规则》的发展历史分析
通过对国际海运历史研究后发现,《海牙规则》的诞生最早要追溯到十九世纪中期,在这一时期内,英国是海上的霸主,占据海上运输的主动权,因此在规则制定上有着绝对的权威,于是当时的海上货运规则中英国的免责条款最多。但是随着国际海运形势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不太遵守自由贸易的规则,造成了国际海运承运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基于这一现实原因,美国推动了《海牙规则》的诞生,首次明确了国际海运承运人的责任和权利,有了国际海运权利规定的雏形。
(二)《维斯比规则》的发展历史分析
《维斯比规则》主要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诞生的,在这一历史时期后,英国海上霸权不在,许多沿海国家都参与到了国际海运过程中,这时原有的《海牙规则》在承运人的权利和责任,以及赔偿标准设定上已经显出了不适应性,基于这一原因,许多国家提出了对《海牙规则》进行彻底修改。然而由于英国等国家虽然失去了还上霸权,但是在国际海运中的实力依然很强,同时由于《海牙规则》已经实行了多年,有着较深的实践基础,被多国所接受,所以《维斯比规则》仅仅是对赔偿责任和诉讼时效做出了修改。
(三)《汉堡规则》的发展历史分析
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兴起,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海运的事务越来越多,而《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都是向发达国家倾斜的,基于这一现状,许多发展中国家推动了修改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公约的运动,并且得到了联合国的支持。由此推出了《汉堡规则》,《汉堡规则》中对于货主的权益进行了最大程度的维护,对海运承运人的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是由于这一公约的推动国家均是发展中国家,因此这一公约没有得到发达国家和航运大国的加入,但是《汉堡规则》中针对承运人责任制度的条款,为现有的国际海运提供了参考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