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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预算制度变革影响事业单位非财政预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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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大力推进部门预算编制、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集中采购和收支两条线的四项财政改革的1999年以前,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非财政预算资金有其构成内容。实施改革后,四项改革一定程度上区分单位类型,对非财政预算资金进行细化管理,缩减了它的构成内容。综合事业单位的类型不同且其肩负事业发展重任,财政制度改革措施可以考虑有针对性适度调整,既促进发展又提高管理效率。
  关键词:事业单位;四项财政改革;非财政预算资金

  政府资金、财政资金和财政预算资金存在由大到小的包容关系,因而非财政性收入的内容应小于非财政预算性收入的内容。本文中非财政预算收入的主要构成部分是指单位的非财政预算收入加上一小部分非财政预算之外的收入(含地方财政批准留用的专户资金收入)。
  事业单位由于其单位的公有性质,因而其所有的收支包括财政收支和非财政收支,都应该处于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管理范围中,要讲求效率、规范收支,从这个角度说,对它的非财政预算收入与财政收入的管理和监督,应有共性的地方。另一方面,事业单位由于存在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分类,其非财政预算资金和财政资金取得的成本不同、来源渠道不同、受监督的程度大小不同,加之单位的业务性质不同和资金流动特点不同等差异,因而对这两类收入的管理要求、管理目标和管理原则又有特殊性的地方。财政对非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既要讲求效率又要顾及单位事业功能的发挥,力求在二者之间找到平衡。
  关注1999年后部门预算编制改革、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制度等财政制度变革对非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的变化,有助于更清楚地考察财政对非财政预算资金与财政资金管理和监督的共性,并在此基础上明晰管理与监督它们之间的特殊性。
  一、非财政预算收入的内涵
  (一)从收入角度看财政性资金
  20世纪90年代,财政性资金的内容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财政基金。其中,财政预算资金又包括预算内资金与预算外资金。1994年颁布的《预算法》及1995年11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指出,预算内资金包括各种税收及部分行政事业性经常性收入,国有资产出租、出让所得的资本性收入等。财政部1996年11月颁发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指出,预算外资金包括下述五类收入:一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二是各种基金(资金、附加收入);三是从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收入及其他资金;四是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资金和乡统筹资金;五是其他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各种捐赠资金,财政拨款有偿使用回收资金中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部分,国家行政机关派驻境外机构的非经营性收入,财政专户利息等。财政基金是国家为了实行其职能的需要,通过财政分配渠道形成的,用于特定专门用途的资金。按其构成的经济内容,可分基本建设基金、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债务基金、社会保险基金,支援经济落后地区的发展基金,财政后备基金等。
  以前的财政资金主要包括强制性的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那时的非财政预算收入主要指单位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也包括财政批准留用的收入,还包括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和资源获得的其他收入等。
  1999年后,推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等四项改革。据调查,改革后,单位的资金支配和管理权限、银行账户设置权限、设备采购权等方面的权力削弱,财政性资金的内涵较改革以前发生了变化。改革后,财政收入主要从税和非税两个角度划分为税收收入、非税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贷款转贷回收本金收入、债务收入和转移性收入;按性质分为预算内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改革最明显的地方就是把预算外资金的提法过度为非税收入的提法。变化在于,改革以后单位利用国家资源、国有资产等获得的收入属于财政资金范畴。因此,现阶段事业单位的非财政预算收入主要包括单位经营、服务收入,财政批准留用的收入,非财政预算资金的利息收入,非国有资产、资源的租金利息收入,未占用国有资源获得的其他收入等。
  (二)被调研单位非财政预算收入的内涵
  根据前述分析,非财政预算收入有两个组成部分(详见图1),一是省市级地方财政批准留用的专户核拨资金,二是单位自己组织取得的收入。由于在本研究中各被调研单位没有相关的专户核拨资金收入,因此本文仅涉及第二部分的收入。单位组织取得的非财政预算收入按来源性质主要分为三大类:一是使用国资经营取得收入,如租金收入、利息收入等;二是组织单位人力、技术取得的经营服务收入,如工程收入、销售收入、咨询收入等;三是兼有前两类收入特征的非财政预算收入,如投资收益、其他收入等。
  事业单位是公共服务机构,非财政预算收入流入事业单位,弥补单位财政资金不足,维持单位运转,是单位能履行事业任务、完成公益性服务的资金保障,因此,它的核算原则不应以盈利等财务指标为主要依据。但作为林业局事业单位主收入的工程收入和销售收入等生产性收入(见图2)由于可能耗费了人工成本或者物料成本,因而又必须准确核算成本,至少确保保本经营。
  财政制度的改革有可能大幅缩减如图2所示中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占地补偿等财产收入的范围,会从会计核算、资金管理原则、法规要求等对各种非财政预算收入类型产生影响。经调查,2008年12月31日,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下属的34家事业单位中,自收自支单位的租金、利息等财产收入约占单位总收入的22%;差额拨款单位约占9%;全额单位占1%左右。自收自支单位的工程收入等经营收入约占单位总收入的65%;差额拨款单位约占37%;全额单位占1%左右。由于缺乏基期历史数据的比较,本文仅从质的角度探讨四项财政改革对非财政预算资金管理范围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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