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经济学视野中的税法功能解析(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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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法可以提供激励机制
激励功能是以“经济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假设为前提的。“经济人”理论源于“自利”或“自利原则”。其内容包括三个相互联系的方面:第一,人是自利的。即追求自身利益是人的经济行为的根本动机,甚至可以说对利益的追求是人的一切社会行为的动机。第二,人是理性的。理性意味着人总是在给定的外在条件约束下,使所追求的利益最大化。或者说人总是在目标既定时,在可供利用的手段、条件下,选择付出最小的代价(成本最小化)。第三,只要有好的法律和制度保证,经济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自由行动会最有成效地促进社会利益。这对分析法律尤为重要,意味着只要法律制度设计合理,就可以达到“激励相容”。这就为评判法律制度优劣提供了一个标准,正如现代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是重要的”,因为一个组织在制度上作出的安排和确定所有权所造成的激励状况,决定着一个组织的经济效率。波斯纳亦言:“对法律经济学家而言,过去只是一种‘沉没了的’成本,他们将法律看成是一种影响未来行为的激励系统”,而税法也有此功能。
(一)税法对纳税主体纳税行为的激励
它通过提倡何种税收行为或反对何种税收行为、鼓励什么税收活动或抑制什么税收活动等信息传达出来,借助奖励或惩罚的强制力量以监督执行。税法的激励,可以规定纳税主体的行为方向,改变其偏好,影响其选择,从而使其有动力去做出税法所要求和期望的行为,最终实现税法所设定的整个社会经济关系系统的要求,取得预期的税收法律效果,形成理想的税法秩序。税法的激励功能在税法中表现得较为突出,亦较为常见。例如,在税法中,各国都有税收的特别措施——优惠措施和税收重课措施。这两种措施,都直接影响到经济活动主体收益的大小,因而,对纳税主体是否从事某种经济活动有极大的激励作用。“对一种行为征税就会促使从事那种行为的人们转而从事那些征税较轻的行为。”因此,许多国家为了鼓励某一产业发展,往往采取税收优惠措施,为了抑制某产业的发展则往往课以重税。
(二)税法对征税主体征税行为的激励
以分税制财政体制为例,分税制启动了中央与地方政府财政分税关系的新机制,调动了中央与地方两方面促进经济发展和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分税制要求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按照国家统一的税法分别征收与本级层次相适应的税种,不得越权减免。这就保证了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不同产品之间在公平税负的基础上进行平等竞争,促进了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同时,由于分税制按税种划分收入,从而淡化了地方与一些盲目发展的诸如小烟厂、酒厂等此类企业的利益关系,使相当一部分地区开始停止对此类企业的扶持,产业结构趋同现象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政府管理经济的手段也由直接干预向运用经济政策间接干预转变,促进了企业间的公平竞争,使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经济工作更注重结构的优化调整和效益的提高。
五、税法可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税收效率
法律经济分析的基本预设之一就是对社会资源的假设:资源是稀缺性的。资源稀缺性的理论假设是一个根本性假设,经济分析法学的其他基础性命题均建立在这一假设之上。既然凡资源都是有限的,税率的高低与增减也就体现了国家与社会对投资与消费行为的倾向性意愿:使产业结构更优化,地区经济发展更平衡,投资流向更符合国民经济整体利益;也可以实现对经济周期波动的调节,比如,经济过热或过冷都可以通过税种的开停征、税率的升降、税收优惠措施的行止来平抑,从而熨平波动。具体说来,主要体现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税收效率两个方面。
(一)税法优化了资源配置
依照法经济学的观点,市场体制的有效运行主要依赖法律制度的有效安排。在市场体制下,法律制度的功能就在于以整个宏观社会作为考察背景,将一切现有的社会资源进行最优化的配置。经济学研究表明,在影响经济增长的各种因素中,制度处于最核心的地位。因此,许多制度经济学家都普遍认为:首先,制度能够带来经济效益,因为制度是决定经济单位合作或竞争的一种方式,它能提供一组结构,使其成员在这种结构安排下可以获得在这种结构之外得不到的利益;其次,这种结构保证其成员在获取此种利益的动机下,以追求效益增加为目标来行事,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因此,做为制度形式之一的税法,无不体现上述制度的功能,即优化资源配置,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
(二)税法提高了税收效率
制度效率是法经济学的一个重要概念,指的是在一种制度约束下,参与者的最大化行为将导致产出的增加,而相应的无效益则是指参与者的最大化行为将不会导致产出的增加。法律规范、法律制度都是以最大化使用资源为最终目的。即通过法律手段的配置来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帕累托最优。斯蒂格利茨指出:判断一个良好税收体系的“第一标准是公平。……第二个重要标准是效率”。什么是税收效率?多数税收学家认为,所谓税收效率是政府向企业和个人征税,不但是收入分配,也是资源转移,是对市场的资源进行重新配置。所以,税收对资源的重新配置既会促进经济效率或效益提高,也会导致经济效率的损失,这种效率称之为税收的经济效率。另外,税收效率还包括税收的行政效率。因此,税收效率一般包括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两个方面。就我国目前的情况看,经济活动中的竞争机制尚不健全,或者说有外部因素影响,资源配置没有处于最优状态。在这种情况下,还需较多地运用税收杠杆来对资源配置、储蓄和资本形成进行调节,税收中性只能在某种和特定范围内实行。既然如此,税法确定的税收效率原则,在指导税收立法时就要尽可能通过选择税种、确定税基、制定税率来考虑如何避免造成大的经济效率损失,如何改善资源配置,提高税收的经济效率。
综上所述,使外部性问题内部化是税法的最基本的功能,是税法功能的起点。减少不确定性是税法在法律上的功能体现,是税法的一般功能。降低交易成本,提供激励机制是税法的核心功能,是税法中具有手段与工具性质的功能。而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税收效率的提高是税法的终极目标功能,是税法功能的终点。因此,可以认为,税法的这五个方面的功能是一个互相联系、有一定逻辑层次的有机整体;也正因为税法的这些功能,税法的产生才具有了法与经济学上的合理性和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