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检修用电安全管理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为电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电工工具,并应配齐万用表、兆欧表、接地电阻测试仪、漏电保护器检测仪。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现场检修用电安全管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现场检修用电安全管理
1作业前的准备要求
1.1成立用电指挥机构,统一协调作业。所有参与检修的施工单位都应服从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用电单位、接线部门要分工明确、职责清楚,监督部门交底并做好协调、检查工作。
1.2用电单位应建立临时用电管理制度与安全用电操作规程,进行安全用电培训。
1.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编制临时用电方案,并应按批准的方案进行实施。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a.现场查看;b.现场用电负荷统计和用电设备平面位置规划;c.用电负荷计算;d.选择变压器、电缆、配电箱;e.配线和接线方式选择;f.技术要求;g.安全措施;h.临时用电系统图和平面布置图。
1.4临时用电工器具应经使用单位、用电管理部门、监理单位、批准单位共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验收资料与现场实物应相符,现场建立安全用电档案。
1.5安装、巡检、维修和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由电工完成。电工使用的绝缘用品应定期进行试验检查。
1.6现场应急措施,发生电气火灾或人员触电时,应首先切断电源。
2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
2.1临时用电设备应进行检查和试验,确认合格并标识后方可使用。
2.2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采用与危险场所等级相适应的防爆型电气设备。
2.3在大风、暴雨、沙尘暴等恶劣天气后,应对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进行检查。
2.4任何临时用电设备在未证实无电以前,应视作有电,不得触摸其导电部分。
2.5临时用电设备检修时,应先切断其前一级电源,拉开相应的隔离电器,并挂上“有人作业,严禁合闸”的警示牌。
2.6增加用电负荷时,应提出申请,经用电管理部门批准,由电工负责完成引接。
2.7施工设施的周边与带电体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符合表1条中规定的最小距离时,应搭设防护设施并设置警告标志。
3配电线路
3.1架空线应采用绝缘导线经横担和绝缘子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不得架设在树木或脚手架上,绝缘导线的绝缘外皮不得老化、破裂。
3.2架空线距施工现场主要道路路面应不小于6m。
3.3施工电缆应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保护芯线。单相用电设备应采用三芯电缆,三相动力设备应采用四芯电缆,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和动力、照明合一的配电箱应采用五芯电缆。
3.4电缆线路不得沿地面直接敷设,不得浸泡在水中,
3.5电缆架空敷设时,应沿道路路边、建筑物边缘或主结构架设,并使用坚固支架支撑。电缆与支架之间应采用绝缘物可靠隔离,绑扎线应采用绝缘线。
3.6电缆直埋时,低压电缆埋深不应小于0.3m;高压电缆和人员车辆通行区域的低压电缆,埋深不应小于0.7m。电缆上下应铺以软土或砂土,厚度不得小于100mm,并应盖砖等硬质保护层。
3.7电缆直埋时,转弯处和直线段宜每隔20m处在地面上设明显的走向标志。
3.8电缆接头应进行绝缘包扎,并应采取防雨和保护措施。电缆接头不得设置于地下。
4配电箱和开关箱
4.1总配电箱应装设总隔离电器、总断路器和分路隔离电器、分路漏电断路器以及电源电压、电流指示装置等。当总断路器采用漏电断路器时,分路断路器可不带漏电保护功能。总配电箱出线回路不宜直接为用电设备供电。
4.2分配电箱应装设总隔离电器、总断路器和分路隔离电器、分路漏电断路器。分配电箱除向开关箱供电之外,也可向三相用电设备和单相用电设备供电。
4.3开关箱内应配置隔离电器和漏电断路器。手持式电动工具和移动式设备应由开关箱供电,开关箱与其控制的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5m。
4.4用电设备应执行“一机一闸一保护”控制保护的规定。严禁一个开关控制两台(条)及以上用电设备(线路)。
4.5配电箱内均应设置独立的N线和PE线端子板,每个连接螺栓的保护零线或工作零线接线均不得超过二根。进出线中的PE线应通过PE端子板连接。
4.6动力配电与照明配电宜分箱设置,当合置在同一箱内时,动力与照明配电应分路设置。
4.7配电箱和开关箱应采用钢板或阻燃绝缘材料制作,其外形结构应能防雨。
4.8落地式配电箱应垂直放置,且固定牢固,配电箱底部应高出地面300mm以上。4.9配电箱和开关箱的进线和出线不得承受外力,进线口和出线口应在箱下方,不得在箱体的上方和门缝处接入电缆。4.10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IΔn1不得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得大于0.1s。在潮湿、有腐蚀介质场所和受限空间采用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得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得大于0.1s。4.11总配电箱正常工作时应加锁,开关箱正常工作时不得加锁。4.12电气设备使用前,应先检查漏电保护器动作的可靠性。
5接地与接零
5.1施工现场由专用变压器供电时,临时用电应采用电源中性点(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直接接地、低压侧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分开的TN—S接零保护系统。
5.2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或配电室配电柜电源侧零线处引出。
5.3保护零线必须在配电系统的始端、中间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每处重复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在工作接地电阻允许达到10Ω的电力系统中,所有重复接地的等效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工作零线不得做重复接地。
5.4施工现场金属结构的框架、塔(容)器、加热炉、储罐以及铆工、焊工等的金属工作平台,应分区域用金属导体连成一体,并分别与就近配电箱保护零线端子板联结。
6照明用电
6.1工作场所和通道的照明应根据不同的照度需要设置,必要时应备有应急照明。
6.2行灯照明应使用安全特低电压,行灯电压不应大于36V。其中,在高温、潮湿场所,行灯电压不应大于24V;在特别潮湿场所、受限空间内,行灯电压不应大于12V。6.3行灯手柄绝缘应良好,电源线应使用橡胶软电缆,灯泡外部应有金属保护罩。
7结束语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作,希望相关单位高度重视,加强安全管理,尽可能避免临时用电安全事故的发生。
用电安全制度
第一条中山住胶内所有生产、仓储等区域严禁烟火,不得任意吸烟动火。
第二条动火必须按照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严格执应火审批制度。
第三条临时动火应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书面申请办理动火证,方可动火,并要有防范措施和专人管理、监督,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
第四条固定动火必须经消防安全管理人审查同意,报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办理动火证,并明确动火防火人职责,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并配备相应灭火器材。
第五条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品或作有效的安全隔离,未做到不得动火作业。
第六条动火作业完毕,必须对现场认真清理,消除余火,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七条厂区、库区、露天堆场周围100米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堆场周围的杂草等易燃、可燃物应经常进行清除。
第八条仓库、车间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单位内使用时,应经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同时必须做到“三定”,定位使用、定人负责、定安全措施。
第九条车间、过道内严禁存放各种油料、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条对准许使用电炉的生产部门,在生产(工作)时,要有专人照看,不用时应及时切断电源,电炉只能用于生产(工作)上,不准用于私人热食品、烧开水。
第十一条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在单位内擅自架设拉用临时电路,特殊情况必须拉用临时电路的,必须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由单位设备部专业电工拉线接电。
第十二条一切固定的生产设施,应严格按照规范进行电气线路的设计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三条凡有自动化生产线上需特殊处理的'临时线路,应知会单位设备部,一般应在隔天的白班恢复好固定线路,特殊情况可在维修日处理好,要求使用期超过一星期的,必须上报单位设备部审批,不报者按违章论处。
第十四条安装电路必须持有电工操作证者方能安装,无证者不准安装电路。
第十五条禁止使用电热棒。
第十六条配电线路、电气设备应保持清洁,配电箱(板)不得积尘,立式配电柜周围一米内不准堆放物品,应保持干燥并挂牌专人管理。
第十七条电气设备的导线、接点、开关不得有断线、老化、裸露、破损,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电气设备严禁超荷运行,严禁在闷顶内敷设配电线路。
第十八条配、发、变电房(室)内严禁存放各种油料、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明火作业和使用电炉,房(室)内通风要保持良好。
用电安全制度
⑴为加强日常用电管理,防止用电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⑵工程部每年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对本系统供电线路进行年检,对年检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解决。
⑶在经营场所内,禁止私拉乱接临时电源线,需铺设电源线路 必须由主管部门批准,由正式电工安装。
⑷各部门要有:用电器,插销座,电闸箱,电源线的部位做为安全管理重点部位,并指导员工重点防护。禁止在插销座,电闸箱附近及其下方堆放可燃物,码放物品时与插销座,电闸箱要留出安全距离,严禁商品压埋电源线,电插箱和电闸箱。
⑸营业用电和办公区用电,下班后一律关闸断电。非营业用电冰箱,冰柜,饮水机,电热壶等不间断用电器,确因工作需要到保卫部备案,落实安全措施,确保不发生问题。
⑹新增500瓦以上大功率用电器,须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商厦内禁止私自使用电热器具。
⑺达到报废年限的电器及伪劣电器一律禁止使用。
⑻安装电器的辅助材料如电源线、插座、电闸等应迭阻燃型,多孔电插座要带过载保护器,并且是国家质量认证的合格产品。
⑼在经营场所内需接临时线的,应到主管部门申请,获准后,由正式电工按规定安装临时线,临时线的安装标准与时间按北京地区电器安装工作规程规定执行。
⑽商场(超市)经营场所内使用的电源线路一律选用阻燃型双护套线,有人踩 踏或触碰处的送电线路要采取穿管或做护槽板等保护设施使用单护套线要穿管或护槽防护。
⑾用电器发生故障时,要及时修复,禁止电器带故障运行。
⑿售货厅内的商品电器,如:微波炉,电饭锅,电热杯等,做展时可通电,非展示时应断电。禁止用商品电器热饭、热菜,烧开水等进行非营业使用。
⒀餐饮部门使用的电炸锅,电饼秤,烤炉,烤箱等大功率用电器在使用时应有专人看守,对送电线路,电器开关,及用电器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
⒁经营场所办公区域所有用电器都要接受电气主管部门和保卫部门的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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