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教学工作总结
经济法是具有边缘性和综合性的法律部门,在内容上它是综合性的。说它有边缘性是指它仅涉及有关法律部门中的一部分内容,不是全部内容。经济法在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调整对象、法律渊源等方面。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篇:经济法总结
简答题来自于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各有一个简答一个五分,反不正当竞争法 里面最重要的考点,你找找当时说的,是哪一个,反垄断法
案例分析四个,公司法一个,税法一个,劳动法一个,劳动法就是劳动合同,看劳动合同有什么问题,从里面找出有什么问题
注意ppt中带颜色的字儿,带颜色的字儿是这一句话的重点,填空选择就有可能是从这个红体字
都是ppt上的原话
案例不是来自于ppt上,有的选择题是来自于ppt上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重点是
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这三个执法机构是干嘛的
产品质量法这个认证,这里没有考到,可以不用复习了
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有关的部分,产品质量义务,产品质量责任,生产者的 和销售者的,其他的都不重点 ,什么叫缺陷,什么叫瑕疵,产品这个是重点,责任和瑕疵的时候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谁承担责任,这个一定要搞清楚。产品缺陷,生产者的什么责任,这儿红体吧 ,销售者的责任,责任分配,谁找谁,谁找谁,这个。这是一个(产品质量法)部分,一个是产品质量义务,产品质量责任这儿,这儿一定要搞清楚。这个惩罚性赔偿,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假一赔一。消费者的权利,你要掌握消费者的权利,对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规定,消费额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劳动法主要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条款,
房地产有几个选择,没有大题
第二篇:经济法总结
经济法的概念、调整范围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也就是调整经济交往中商品、技术、资本、服务的交易流通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和。
经济法调整的经济活动范围包括货物贸易及其相关的货物运输、保险服务贸易;金融业务及间接投资活动,涉及货币、有价证券的流通、交易;技术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由这些活动引起的收费问题,和争议解决问题。
在以上活动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的法律,从而形成了经济法律规范和制度:
1、 有关货物贸易法律制度;
2、 有关投资的法律制度;
3、有关知识产权和技术转让的法律制度;
4、有关货币金融的法律制度;
5、有关税收的法律制度;
6、有关争议解决法律制度;这法律规范和制度是经济法的基本内容和范围,他们构成经济法学研究的对象。
以上是按照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活动的不同领域对这一法律制度的范围进行界定和分类;从法律规范自身的特点看,还可以把经济法分为2类:微观的交易法,调整横向的经济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实行意思自治;宏观经济管理法,是政府对国际经济领域活动进行管理与宏观调控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也就是纵向的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不平等的,体现国家对国际经济经济活动的干预。这类法律例如,货物贸易领域中的世界贸易法律制度,各国国内贸易管理法,它们是公法,是强制法。 微观的交易法--调整横向的经济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实行意思自治--私法或曰任意法宏观经济管理法--纵向的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平等--政府进行管理与宏观调控、干预--公法,是强制法。
经济法是具有边缘性和综合性的法律部门,在内容上它是综合性的。说它有边缘性是指它仅涉及有关法律部门中的一部分内容,不是全部内容。经济法在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调整对象、法律渊源等方面。
国家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及法律渊源。先说主体问题。经济法的主体是指经济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的实际参与人和实施者。不是指立法主体,也不是执法主体。
第三篇:经济法总结
(一)垄断的界定(结构和行为)
1、 结构状态:垄断是指经济力高度集中,使企业的资本、生产经营规模和市场占有份额的大规模化。其外在表现形式就是垄断组织。
2、垄断行为(行为状态)
就是行为人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主要是指形成垄断状态或谋求形成垄断状态的各种行为,以及凭借垄断结构状态(垄断地位)所实施的各种限制竞争的行为。
(1)垄断协议:经营者之间达成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独占)的行为;
(3)经营者经济力量过度集中。
(4)行政垄断: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行为。
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
1、市场份额与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1)《反垄断法》第18条第1项: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2)市场份额与相关市场竞争状况的结合
*英国航空公司案
(3)单个与数个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
2、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3、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特点
1、行为主体的特定性
2、行为目的的特殊性
3、行为效果的反竞争性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之一
1、暴利价格(垄断价格):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
2、垄断价格造成市场资源配置的无效率。
3、“联合商标案“
行为之二
、掠夺性定价: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利用其竞争优势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行为。
2、“没有”的诠释
3、规制掠夺性定价的原因
4、思考:掠夺性定价与暴利价格中的“不公平低价”区别。
行为之三
1、拒绝交易:没有正当理由,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行为之四
1、强制交易(限定交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
2、“正当理由”的诠释
3、限定交易的类型:限定销售和限定供应
行为之五
1、歧视待遇(差别待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提供不同的价格或其他交易条件。包括价格歧视和非价格歧视。
2、差别待遇的构成要件
行为之六
搭售(tie-in arrangements, tied selling)与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交易时,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一、垄断协议(限制竞争协议)
学理上: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之间以协议、决议或者其他方式实施的排除、妨碍市场竞争的行为。
反垄断法: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二、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
意思要件:必须基于主体之间的一致意思表示(共谋)
后果要件:必须限制了竞争或者具有限制竞争的可能性。
三、垄断协议的分类
横向垄断协议(水平协议):生产或者销售链条中的同一环节的经营者之间的限制竞争协议。如制造商之间、批发商之间、零售商之间等。
纵向垄断协议(垂直协议):处于不同的生产经营阶段或者链条的行为人之间的限制竞争协议。
如制造商与批发商之间,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等。
四、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法豁免
1、垄断协议反垄断法豁免的理论依据
(1)是避免不必要竞争或过度竞争造成社会资源浪费的重要手段。
(2)是实现不同层次利益取舍的基本途径。
(3)是增强反垄断法适应性与灵活性的基本方式。
第十五条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第五十六条 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
经营者集中的界定
1、水平合并(horizontal merge),又称为横向合并
(1)是指处于相同市场层次上(at the same stages in the market)的或者说具有竞争关系的企
业之间的合并。
(2)水平合并的结果是直接减少市场竞争者的数量,增加市场集中度。因此,其消极后果最为明显。
2、垂直合并(vertical merge),又称为纵向合并
(1)是指处于不同市场层次上的(at different stages in the same market)企业之间的合并。
(2)垂直合并并不影响市场集中度,但能使以前相互独立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再受市场制约。垂直合并能带来极大的效率优势,但垂直统一化会给其他企业造成进入障碍,提高两个市场的独占力量。
案例:
3、混合合并(conglomerate mergers),又称为聚合合并
(1)是指处于不同市场上的(different market)企业之间的合并,即既不存在竞争关系也不存在买卖关系的企业之间的合并。
(2)混合合并对市场结构影响较小,大多数国家持较为宽松的态度,但也有例外:主要是担心其在资产规模上具有比其他经营者更大的竞争优势,如对较小的竞争者实行掠夺性定价。
三、企业合并控制的实体审查标准(案例)
1、市场支配地位标准:是指以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为标准,通过分析经营者集中行为是否会导致形成市场支配地位(create or strengthen market dominance)作为审查的实体标准。
2、实质减少竞争标准(substantial lessening of competition)
第二十七条 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二);
(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一、相关市场的概念与作用
1、相关市场是指同类产品或者替代产品竞争所存在的一定的时间范围和空间场所范围,也就是行为人开展竞争的区域或者范围。对该范围或者区域的确定被称为市场界定(marketdefinition)。
作用
对于任何竞争问题的分析,其出发点都是“相关市场的界定”。
(1)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如果市场界定过宽
——减少企业的实际市场份额,使得企业免受反垄断法的规制。如果市场界定过窄
——夸大企业实际市场份额,使得企业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2)规制经营者集中的认定
(3)垄断协议的认定
二、相关市场的类型
必须对参与竞争的产品进行认定。
必须确定竞争场所的地理边界。
小结:相关市场包括产品市场和地理市场两项内容和两种基本类型。
三、相关产品市场
1、含义:是指具有替代关系的产品的范围。所有具有替代关系的产品构成了同一市场。
2、对替代产品的认定
(1)主要从需求层面进行;
(2)也可从供给层面进行;
举例:ibm公司生产类似软盘驱动等即插兼容软件。
(3)更为精确的市场界定方法——ssnip(small but significant and non-transitory) 举例:确定可口可乐公司在什么样的相关饮料市场拥有何种市场地位?
经济学原理——商品需求的交叉价格弹性(cross-price elasticity for demand of products). 的裁决
3、产品市场划分时考量的因素
(1)产品需求的替代性
(2)
(3)产品用途(功能)是否相似
(4)产品的价格
四、相关地理市场(geographic market)
1、含义: 是指相关经营者供给或者消费者购买相关商品的地域范围,并且这一地域内的竞争条件基本一致。
2、地理市场是从消费者角度考察商品需求的交叉价格弹性,其理念同界定产品市场是一致的。
3、地理市场的界定
(1)产品的价值与运输成本
(2)产品的性质
(3)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
反垄断法的判断标准
本身违法原则:企业的某些损害竞争的行为已被司法判例确定本身就是违法的,无需再考虑其他因素。
适用:准确界定本身违法原则的范围和类型。
优点:
具有极大的确定性,为企业提供了一个确定的行为标准;
节约司法资源 缺点:
本身违法的解释受制于法院的不同解释;
类似于“一刀切”,可能会妨碍有益的行为,从而损害效率和正义。
把握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处理竞争的方法。行为的目的、后果等均不予考虑。
合理原则:某些对竞争的限制比较模糊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必须在慎重考察企业行为的意图、行为方式以及行为后果等因素之后,方能做出判断。
合理原则根源于垄断的二重性和相对性的本质属性
适用:考虑行为的目的是促进竞争还是限制竞争;
比较行为的后果,即行为已经促进或将要促进竞争的程度与行为已经限制和将要限制竞争的程度;
考虑当事人的市场力量和规模
优点:
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更注重效率和整体利益的追求。
缺点:
企业面对更大的不确定性,缺乏法律的确定性和对行为的指导性;
极高的成本
复杂的判断
小结: 本身违法原则简便易行,合理原则公正而严谨。
本身违法原则的适用范围逐渐缩小,合理原则的范围不断扩大。
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又称为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是指一国反垄断法对域外限制竞争行为行使管辖权。域外管辖不是没有限制,主要是针对那些在本国以外发生但对本国市场产生影响的限制竞争行为。
三、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冲突
1、管辖权冲突;
2、国家利益冲突;
3、执行冲突
第四篇:经济法期末重点总结
经济法期末考
一、考试时间
18周周四(6月26日) 晚上(大家复习主要背简答题和看ppt就可以啦!)
二、题型
1、单选(1分*20)
2、多选(2分*10)
3、问答题(约6分*4)
4、案例分析(共30分,主要考合同法、公司法和市场规制)
三、简答题题目
1、导致合同终止的法律事由
2、合同法定解除的事由
3、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成立要件\构成要件
4、什么时候合同无效
5、代位权、撤销权成立要件
6、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要件\行使条件
7、抗辩权的概念和效力
8、合同违约责任的法律承担形式、缔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9、国有独资公司的含义与特征
10、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有哪些
11、必须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三分二以上表决权通过的事项
12、股东会召开的条件和程序(不作背诵,但要了解)
13、低价倾销的例外情形
14、产品责任的除外条件
15、消费者权益法规定的争议解决途径
第五篇:经济法重点总结
经济法重点总结
第三部分 工业产权
一、概述:
(一) 概念:工业产权是人们依照法律对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标记
等智力成果,在一定期限和地区内享有的专有权。
(二) 特征:工业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主要体现为无形的思想、方法和技术。具有排
他性。
(三)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年在巴黎签订,是影响最大的国际公约。1. 国民
待遇原则(国际:对等原则,wto:保护各国人民),2. 优先权原则(发明和(请你支持:WwW.HaoWOrd.CoM)实用新型为一年以及对各国主权的限制),3. 独立性原则(各国主权的尊重)4. 强制许可原则:各成员国(缔约国政府)可以采取立法措施。
二、专利法:
(一) 专利权和专利法:1. 专利权:指权利人队取得专利的发明享有专有利用的权力。
2. 专利法:调整在确认和保护发明创造的专有权以及在利用专有的发明创造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专利法》宗旨: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二) 专利权的主体和客体:主体:提出专利申请和获得专利权的自然人和法人。包括:
发明人为职务发明创造时所在单位;设计人。
(三)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发明专利权期限为20年,均自申请日期计算。
(四) 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独占权,转让权,许可权,标记权。
三、商标法:
(一) 商标注册原则:1. 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2. 申请在先的原则,3. 优
先权原则4. 一类商品、一件商标、一份申请的原则
(二) 申请条件:1. 申请人条件 2. 商标禁止使用的标志(判断、选择):p210
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一)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1.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
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2.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将他人商标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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