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局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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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一)组织领导本辖区审计工作,编制本辖区审计工作长远规划,年度计划,确定年度重点,研究制定地方性审计业务规定和规章制度,指导行业和专项资金审计。
(二)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本辖区各部门和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2、本辖区各部门和政府财政预算外财政资金的收支及使用效益。
3、本辖区所属经济实体和部、委、办、局归口管理,财务单列经济实体的盈亏真实和国有资产的保值。
4、本辖区所属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使用情况和投资效益。
5、对本辖区及内部审计部门审计的单位,必要时进行抽审,处理区属内审机构,所作审计决定的申诉。
6、对危害社会经济的严重贪污盗窃,侵占国家资产,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等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7、对审计中发现的宏观管理方面的问题、进行专题审计或专题调查。并向区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8、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工作。
9、对社会中介组织执行有关财经法规情况实行监督。
10、承办本辖区党委、政府和上级审计局交办的其他审计项目。
篇二
(一)组织实施国家、省审计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审计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监督各级审计机关的业务。
(二)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和向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的建议。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市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资金使用效益;
3、市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外财政资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效益;
4、区、县(市)政府的财政收支;
5、市属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和信贷计划及执行结果;
6、市属企业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7、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使用民政部和投资效益,市重点建设项目瞀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8、市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资金、社会捐增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 、资金的财政财务收支;
9、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市审计局进行审计的其他事项。
(四)根据国家审计署、省审计厅授权对有关金融、保险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在杭的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进行审计。
(五)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代拟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六)根据需要,对区、县(市)审计机关管辖范围的重大审计事项进行审计;必要时,对区、县(市)审计机关审计的单位进行抽审。
(七)处理区、县(市)被审计单位对区、县(市)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申诉和复议。
(八)负责市本级经济责任审计;组织、指导下级审计机关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九)与区、县(市)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区、县(市)审计机关,对区、县(市)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及时提出意见。
(十)对审计中发现宏观管理方面的问题进行专题审计,对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并向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十一)对内部审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
(十二)对区、县(市)审计机关进行业务领导。
(十三)承办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承办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要求协助的经济案件审计事项。
篇三
(一)贯彻执行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审计工作规章制度。
(二)组织实施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和宏观调控措施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
(三)负责对国家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组织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
(五)向县政府提交同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同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及其他财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七)对使用财政资金的县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受县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八)组织实施全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规定对县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县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九)按审计法规定和上级审计机关、县政府授权,对国有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按上级审计机关和县政府授权,对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十)组织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强化程序、造价、资金、质量和绩效等方面的审计监督,实现结(决)算审计全覆盖。
(十一)对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中央、重庆市在开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配合和参与上级审计机关安排的有关审计项目。
(十二)根据上级机关授权对移民资金等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十三)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的其他事项进行审计监督;对行政事业单位机构设置、编制使用及有关机构编制规定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对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十四)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十五)负责审计整改的督促检查,以及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建立整改检查工作机制。
(十六)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组织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十七)负责开展全县审计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
(十八)承办县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篇四
(一) 贯彻执行国家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领导全区的审计工作,确定审计工作重点,制定审计工作计划及规章制度。
(二) 向区政府、市审计局报告并向区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宏观管理措施的建议。
(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 区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 区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财务收支和资金使用情况;乡(镇)、办事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预算外财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3、 区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
4、 区属事业编制、企业化管理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
5、 区属国家建设项目和区重点建设项目预算(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6、 本级各部门管理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基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 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赠款、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区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四) 向区政府提交区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五) 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 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七) 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它审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