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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司法改革的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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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似乎已经改了很多很多年了。最早的时候,不叫司法改革,而是叫审判方式改革。早期的审判方式改革,主要是想纠正我国法院当时普遍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的弊端,下面小编就和大家分享基层法院司法改革的心得,来欣赏一下吧,希望能够帮到你们.

基层法院司法改革的心得1

当前,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已进入内设机构改革阶段,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法院都迎来了内部结构的再造和“瘦身”。深入推进基层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已成共识,如何改,改什么,见仁见智。笔者认为,应当从三个方面加以引导和把握。

基层法院内设机构改革,首先要抓好宣传发动,凝聚思想共识。内设机构改革不是单纯的机构合并问题,触及的利益多,牵涉面光,直接涉及到领导职数、干警职业预期等,是事关人心向背的大事,是一场‘动奶酪’的硬仗,是一块难啃的硬骨头。要统一法院干警对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的必要性认识,明确改革是大势所趋,把改革变成聚拢人心、凝神聚力的手段,为改革达到预期效果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基层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应以服务审判为中心。机构改革不仅是法院内部机构的压缩和整合,也是审判资源和管理资源的再分配。法院内设机构的改革在实行扁平化管理的同时,也要坚持问题导向,通过机构改革解决以往存在的工作忙闲不均、人员权责不明等问题。通过改革减少管理层次,优化司法资源,让更多干警回归办案一线,解决案多人少问题,提高法院工作运行效能。

基层法院内设机构改革,人员交流调整应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原则。内设机构改革的核心在于干警的调配和使用,在岗位人员使用上,要按照司法改革的要求,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原则,用好用足人才,使每位干警在机构改革中找到自己的位置和方向,最大限度优化司法资源。

基层法院司法改革的心得2

第一部分,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和律师的地位与作用。

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从内容上看,主要是对现行司法体制内部各行业工作的改革。例如,司法职权配置的改革,检察院自侦案件职权的调整;看守所的管理体制改革;例如,已经开展多年的审判制度改革,包括十几年前开始的从纠问制到控辩制的改革,多年困扰审判工作的申诉难、执行难、诉讼难等老大难问题,以及目前的审判量刑规范化改革;例如,逮捕审批制度改革、监所制度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人大和党外人士对司法工作监督的改革,等等。特别是自20__年以来,司法体制改革的力度空前加大,这对于我国司法制度的进步,无疑会起到巨大推动作用。但本文研究的重点,是司法体制改革对中国律师行业的机遇和挑战。这个题目的另一层含义,是司法体制改革应当有律师行业的参与,才能取得更加显著的进步。

我认为,研究中国司法体制改革,要把司法体制改革放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大环境中、大格局中,探寻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目的和定位。要研究律师的地位与作用,同样要把律师行业放到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大环境、大格局中,去寻求律师的地位和作用。

一、中国律师体制改革的历史回顾。

从人类社会进入现代社会的发展历史,看我国社会的民主化进程,我们会发现,党中央提出的推进和扩大社会主义民主的方针政策,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在共 产 党领导下,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化进程,已经成为一个不可逆转的历史趋势。

我国的社会民主化进程,为中国律师体制改革提供了机遇。中国律师制度恢复,始于19__年 ,到现在已经经过了30年时间。19__年开始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改革,则标志着中国现代化律师制度的起步。从19__年到今天,23年中,

中国律师行业先后经过了合作制/合伙制律师体制改革,两结合管理体制改革,行业民主自律机制与监事会制度的改革与探索,行业党建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如果从律师行业发展的大脉络来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19__年到党的十七大以前,或者说是前三十年。中国律师行业突破了旧体制的束缚,律师队伍获得了长足发展,从一万人发展到二十万人,律师事务所从几百家发展到一万三千家,业务领域,从传统的刑民律师业务,发展到基本覆盖了社会需求的各个主要方面。我们用三十年时间,走过了西方律师业发达国家上百年律师行业发展的道路;第二阶段,党的十七大以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发展到一个新阶段,社会对律师行业赋予了更多的职责。律师行业的职责,从为市场经济服务的经济职能,到参与民主法治建设的政治职能,到全面参与社会建设的社会职能。在社会职能中,为最广大老百姓提供公益或者低价有偿的法律服务,和发挥律师职业在调解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优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成为律师社会职能的基本特征。

基层法院司法改革的心得3

学习《夯实公平正义的根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及《回应群众期待,深化司法改革文章的心得体会

前进区人民检察院 刘仁甫 根据最高院《关于认真组织学习,<人民日报>有关报道和文章的通知》我认真学习了这两篇文章,通过学习我全面了解了把握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和取得的重要成果,充分认识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深刻理解了司法公正、司法公开、司法为民的精神实质以及制度措施和重大意义的实质内涵。

一、司法公正,追求更全面、规范的正义 法谚云,程序是法治与恣意而治的分水岭。程序正义,在中国传统的法治理念中,曾经是被忽略的一环。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要推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程序的完善,规范执法行为向“程序正义”不断迈进。民事案件的小额速裁和行政诉讼的简易程序,是新形势下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探路之举,有望_案多人少的压力,同时也更有利于当事人以最小的成本实现其合法权益。

二、执法各环节进一步受到规范。

20__年_月_日,人民调解法施行,为大调解体系下更加便捷、灵活、高效地化解各种矛盾纠纷提供了司法保障。在各地的大调解实践中,更是形成了信访、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这些化解矛盾的渠道和方式,整合了资源,形成了工作合力,使得治安压力和隐患大大减少。 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多元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让纠纷解决有了更多选择。人民调解法规定的“司法确认”制度,在诉讼与非诉讼之间搭起桥梁。“以前我们调解民间纠纷,跑断了腿、磨破了嘴,往往还落得竹篮打水一场空。”一位调委会主任说,有了“司法确认”制度,赋予了非诉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力,让工作开展更加顺利。 三、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在强化监督方面多层次推进,让公正在监督下运行。 “躲猫猫”、“喝开水死”等一系列发生在看守所、监狱这些“大墙”内的恶性监管事件发生后,检察机关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全国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和全国监狱“清查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监管”专项行动,强化对监管场所的法律监督,让阳光穿透“大墙”。

基层法院司法改革的心得4

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方向在于司法独立且廉洁除推进劳教制度改革外,昨日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的“四大改革”还包括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和户籍制度改革。

昨日,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在接受采访时称,“大量社会矛盾纠纷以案件形式汇聚到政法机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比较突出,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的基础是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 “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涉及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不得不承认,在有些地方宪法上规定的审判独立和审判权在现实中并没有得到完全的落实,司法又确确实实在某一些地方存在腐败的问题。”沈岿说,“如何让司法既独立公正行使权力,又能够廉洁地行使权力,使它真正具有一种权威性,这是改革的方向。中国目前利益矛盾多元化,需要通过一种公正司法来解决,不能完全寄托于信访和上访。”

北京理工大学司法高等研究所主任徐昕则称,“涉法涉诉信访制度改革不是一个系统方案,而是一个笼统的概念,信访制度是一种申诉制度,没有终结,也无法实现终结。”

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稳妥有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在徐昕看来,中央政法委提出的户籍改革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户籍改革。户籍制度本来是一种按住户登记的人口管理制度,但我国的户籍制度被附加了过多的权利,演变成与户口性质和登记地相挂钩的权利界定和利益分配制度,目前与户籍挂钩的个人权利有20多项,涉及政治权利、就业权利、教育权利、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等各个方面。他说:“真正意义上的户籍改革,应该是国务院来颁布改革方案而不是中央政法委。由于户籍管理在公安机关,这次应该只是户籍管理层面上的完善。”

基层法院司法改革的心得5

司法改革似乎已经改了很多很多年了。最早的时候,不叫司法改革,而是叫审判方式改革。早期的审判方式改革,主要是想纠正我国法院当时普遍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的弊端,纠正案件“先判后审、开庭走过场”的问题。我记得,在云南储时健案件(那个案件判的非常蹊跷,被告是家喻户晓的烟草大王,贪污总数达到数千万元之巨,“依律当斩”。但是云南高级人民法院不但没有判被告死刑,反到判了很轻的刑罚。但是,那份判决书写的着实精彩绝伦!)发生后,无论是法学界还是法院系统都对此案的判决赞赏备至,并筹划以“审判书改革”作为中国审判方式改革的突破口,采取“牵牛鼻子”的方法,牵一而发动全身地启动审判方式改革。

我还记得,当时,喊的最响亮的口号就是“高水平、高质量的判决书就是司法公正的最好体现!”、“法官办案质量的高低决定于法律文书制作水平的高低”等等,。我还记得,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将当时审判云南储时健案件的审判长、也是云南省高级法院刑事审判庭长的那个人上调到最高人民法院,担任新成立的“审判文书改革指导委员会”(我记忆的名称不一定确切)的主任,雄心勃勃地打算大干一场。但是,肖扬上任了,推倒了原先的改革思路,选择了新的改革方向,于是,一切都变了。中国的司法改革,走上了另外一条道路。

现在看来,当年的以“法律裁判文书改革”为突破口实现司法公正的改革思路,虽然有理论准备不足、仓促上阵的弱点,但是也有它极其可贵的地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这种改革设计的基本设想是面对案件和当事人的,是切实为案件当事人的共同利益着想的。它不像当前的司法改革,其基本设想不是面对当事人的,而是面对其他国家机关的,不是为当事人的共同利益着想,而是为法官阶层自身的利益着想的。

其次,当然!衡量一个法官办理案件是否合法以及质量高低的主要证明就是要看他所制作(既不是写作、更不是创作)法律文书中的事实认定、法律论证(即说理)、法律适用是否能够合乎法律。不管法官对案件审理的实际过程怎样,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才是法官实际推出的法律产品。假如判决书本身制作的一塌糊涂,那案件审理的质量肯定是低劣不堪甚至压根就是冤假错案,这是毋庸置疑的!因此,这个“牵住牛鼻子”的改革思路是符合法律科学的。它好就好在对“裁判文书”这个司法终端产品设置了一个严格的质量检验员。

但是,很遗憾!不知道肖扬是怎么想的,反正,这个宝贵的改革思路立即就被肖扬抛弃了。从肖扬上任之后,十年以来,我们遗憾地看到,我国的法院尽管还在源源不断地输出着司法裁判,但是已经没有了质量检验员在司法产品生产流水线的最后关口做着质量检验的工作了,于是,就有了刘涌案的判决书、许霆案的判决书……

第三,以“裁判文书改革”为突破口的司法改革思路是提高法官自身法律水平和素质的重要途径。我向来有一个观点:衡量一个司法职业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警官、仲裁员、公证员等)法律水平和职业素质高低的基本标准取决于他或者她的三种能力:一、在司法文书中正确描述和认定事实的能力;二、在司法文书中综合评判案情并依法说理的能力;三、在正确检索、理解法律条文的前提下,在司法文书中正确引用法律条文的能力。而以上三大能力又可以集合成为一个能力:那就是法律文书的制作能力。因此,一个品质不良、整天只知道花天酒地的法官、一个不认真研究案件事实的法官、一个不具备法律专业只是的法官是不可能制作出一份高质量的——甚至是合格——的法律文书的。

可以这么说:

一份制作精良的、质量优秀的司法文书实际上是人类司法文明最优美的旋律,她犹如美妙无比的天籁之音,只有最好的乐手才能演奏的出来!

但是,在1998年的秋天,事情开始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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