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文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的意见,并主张实体权利。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目的是排除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文,方便大家学习。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1
异议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支行
住所地:※※
负责人:※※,职务:行长
请求事项:
请求不予强制执行※※人民法院(20※※)※※执字第4※※2号《民事裁定书》,并对※※有限公司设立在异议申请人处的质押保证金账户3※※3解除冻结措施。
事实与理由:
20※※年※※月※※日和※※日、※※月※※日和※※日,※※有限公司向异议人申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支行签订了四份《银行承兑协议》,依照协议约定,异议申请人开具了银行承兑汇票共计7张,出票金额合计¥3※※1元,※※有限公司按汇票金额的100%计人民币¥3※※1元及其利息作为承兑汇票到期付款的保证金,保证金于出票日之前存入异议申请人的专户,保证金账户为3※※3。
贵院于20※※年※※月※※日作出(20※※)※※执字第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万元。资金所在账户:3※※3为银行承兑汇票的质押保证金账户,异议申请人对该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异议申请人在贵院(20※※)※※执字第4※※2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中已经向贵院声明“该账户为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的规定,该保证金已特定化,申请人基于质权而占有,贵院对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在该保证金帐户内的款项不能扣划。
基于以上理由,贵院若强制执行(20※※)※※执字第4※※2号《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00万元,将损害了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院中止对该款项的执行。
综上,异议申请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执行提出异议,请求贵院查明事实,维护异议申请人合法权益,不予强制执行,并对※※有限公司的质押保证金账户解除冻结措施。
此致
※※人民法院
异议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支行
20※※年※※月※※日
附:
1、《银行承兑协议》4份;
2、《保证金质押合同》4份;
3、银行承兑汇票7张;
4、保证金存款回执7张。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2
申请人:张_,男,19_年X月X日出生,住_市_区_路X楼X号,身份证号:610__,联系电话:_X
请求事项:解冻申请人账号为___x的工资卡,并为申请人及其母、女每月留出生活必需费用每月1600元。
事实与理由:
因张_、陈_、吴_与_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_分社贷款纠纷一案,_x年12月贵院依据(_x)_执恢_号执行裁定书对张_在中国工商银行_支行账号为___x的账户进行了查封、冻结措施,并扣划了全部余款,并且将每月到账工资全额划拨,结合执行及本案实际情况,申请人现提出异议如下。
_x年10月,申请人因资金周转困难需要取得一笔贷款,陈_向申请人表示她与被申请人当时的卢_负责人熟识,可以为其取得个人担保贷款。_x年10月27日,在陈_的介绍下申请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同日被申请人即向申请人提供了20万元贷款。然而,申请人实际上只拿到了5万元贷款,其余15万元被陈_拿走(发放贷款时一折一卡,申请人拿了一张卡,里边有5万元,陈_拿了折子,里边有15万元,折子一直在陈_手里)。陈_涉嫌诈骗一案申请人也已经报案。
申请人现年59岁,紧靠工资维持基本生活,没有其他经济来源。申请人之母程_出生于19_年X月X日,现年已经78岁高领,需要赡养,申请人之女张X,出生于19_年X月X日,尚未成年,没有独立生活能力,需要申请人抚养。从_x年至今,贵院将申请人的工资卡全额冻结,导致申请人及其母、女的基本生活没有保障,给申请人的正常生活带来极大不便。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因此,请求贵院对张_在中国工商银行_路支行账号为____的账户予以解冻,同时每月为申请人及其母、女留出生活必需费用1600元。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3
申请人:(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同上)
请求事项:
强制执行ΧΧ市ΧΧ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实和理由:
(写明事情的起因、经过及有关行政部门所作的行政处罚,以及执行结果等)······
鉴于上述情况,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ΧΧ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4
异议人(案外人):张_,女,__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_市_山街道办事处北正街160号。联系电话:_____(代理人)。
申请执行人_市江汉区_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_市江汉区青年路元辰国际A座三楼。法定代表人龚申侯,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__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_市_区_大道邬树村x号。法定代表人张_,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__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_市东湖开发区狮子山王家湾118号澜花语岸11栋2层01号。法定代表人:张_,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_,男,汉族,__年3月17日出生。
被执行人刘_,女,汉族,__年4月9日出生。
被执行人:__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_市_x区_x路南_学校。法定代表人:张_,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_市江汉区_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__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__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_、刘_、__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就(__)鄂江天证经字第11645号执行证书的强制执行,贵院以(__)鄂_中执字第00395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贵院于__年8月8日作出的(__)鄂_中执字第00395-2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即位于_市东西湖区府上住宅小区一期1-1-1104房屋,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现依法提出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立即中止对_市东西湖区府上住宅小区一期1-1-1104房屋的执行,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冻结。
事实与理由:
异议人张_与被执行人__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__年9月14日签订《_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执行人将其位于_市东西湖区府上住宅小区一期1-1-1104房屋出售给异议人、被执行人应当在__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交付异议人使用、被执行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办理完成房地产初始登记。__年9月28日,异议人向被执行人付清全部房款60万元,被执行人出具了《销售不动产统一网络发票》。__年10月31日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发出《延迟交房通知书》,预计__年6月30日启动交房程序,但此后由于被执行人资金链出现断裂等原因,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向异议人交付房屋并办理初始登记,无奈异议人自行入住了该房屋。现贵院将异议人所有的房屋予以执行,导致异议人无法办理房屋初始登记。
另外,根据另一异议人谭_的申请,贵院已经作出(__)鄂_中执字第00001号执行裁定书,中止了对异议人谭_的府上住宅小区一期房屋的执行,而谭_的案件情况与异议人的案件性质完全相同。
综上所述,异议人是案外人,贵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异议人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及《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请求立即中止对上述房屋的执行,并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冻结,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市中级人民法院
异议人:张_
__年 5月 12日
基于此,申请人特提出异议,请求贵院对该执行措施依法予以变更。
此致
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5
原告:_x有限公司
住所地:_市_区_号
法定代表人:_x,该公司总经理
电话:
被告:__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_市_区_号
法定代表人:__,该公司董事长
电话:
第三人:__技术服务公司
住所地:_市_区_号
法定代表人:_x,该公司董事长
电话:
诉讼请求:
1、确认_x所有设备价值_x万元为原告所有,并停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x2年 x月 x日,原告(案外人)收到_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_x2)x执异字第00089号《执行裁定书》。原告认为贵院驳回原告提出的执行异议”的裁定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被告所申请执行的财产_x的所有设备为原告所有,而不属于第三人所有。
_x2年x月x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_设备转让合同》,原告购买第三人_x的所有设备,价格价款为人民币_x万元,_x2年x月x日,第三人将该设备交付给原告,原告即投入调试和生产使用,并于_x2年x月x日前支付给第三人设备款_x元。
原告投入生产后,就不断有原给第三人干活被拖欠巨额劳务费用的农民工到原告处闹事影响正常生产,第三人也多次索要剩余设备款,由于原告得知其欠巨额农民工工资,以及其欠他人设备款贵院正在执行中,故未敢向第三人支付剩余款项。
_x2年x月x日,第三人向_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原告支付剩余设备款,在法院的支持调解下,出于对_县人民法院的信任,原告将剩余价款以现金的方式交给了_县人民法院,法院向原告出具了收据,等候在法院的农民工当庭领到了工资。
原告的上述交易行为、支付行为并无不妥之处。原告是善意取得涉案设备的。根据物权法的规定,_设备作为动产,在交付时产权便发生转移,也就是说_x2年x月x日,第三人将设备交付给原告后,该设备的所有权就转移给了原告。原告将剩余款项交付给靖边县人民法院并无不妥。
二、被告对属于原告的_设备申请执行是完全错误的,其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原告与第三人的交易是真实的,原告支付了_x万元的设备款后才取得了该设备的所有权,原告是善意取得,被告无权对原告的上述财产申请执行。_x2年x月x日,贵院执行人员在现场清点登记时,原告就向执行人员说明了原告支付该设备的部分款项以及该设备已经转移给原告的情况,原告将剩余设备款交给_县人民法院也是客观的、真实的,贵院对原告提出的执行异议不予采纳是完全错误的。该行为损害了原告对_设备的财产所有权。
综上所述,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原告作为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原告依法在收到《执行裁定书》后十五日内起诉,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
此致
_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_x公司
x 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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