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出台全国首个职业技能培训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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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宁波5月17日电(记者 林波)5月17日,宁波市召开的“《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颁布实施”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作为全国首个制定的职业技能培训地方性法规的《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6年7月1日起实施。根据《条例》,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并列为企务信息公开的内容,接受全体职工的质询和监督。
改革开放以来,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经历了从国企到民企、从城市到农村的发展历程,有力地促进了制造业和港航物流等服务业的发展,但在宁波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宁波市人力社保局局长林雅莲看来,当前职业技能工作还存在很多“短板”,技能人才总量短缺、结构失衡等问题已经成为一项制约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关键因素。
按照2015年宁波市劳动力总量636.5万计算,宁波全市技能劳动者数量仅占就业人员的18.4%,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比重仅有25.2%,不仅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更是远低于上海、苏州等先进城市。
林雅莲强调:“推进职业技能地方立法,主要是通过建立正式的制度安排来弘扬工匠精神,解决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存在的问题,通过增强技能人才的供给提高产业的供给能力。”
鉴于宁波发展实际情形,宁波市政府将出台《条例》列入2015年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2015年12月29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条例》,2016年3月30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批准了《条例》,并定于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林雅莲表示:“作为全国首个制定的职业技能培训地方性法规,我们坚持从宁波实际出发,在遵循与《就业促进法》等上位法‘不抵触’的前提下,重点从规范职业培训监督管理、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成果制度以及在企业的责任和义务等方面,做了一些探索性、创新性的规定。”
据悉,《条例》共分6章36条,明确了企业的主体责任,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利用自身资源建立技能培训中心、技师工作站等技能培训组织。
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条例》鼓励社会力量投资举办或者引进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鉴定机构,对民间资金举办或参与举办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按照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进行分类登记和管理。
此外,为落实国家和浙江省关于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要求,《条例》提出实行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职业资格目录之外开展资格认定工作,要求行业特有工种在本市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当及时报宁波市人社部门备案。(完)
改革开放以来,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经历了从国企到民企、从城市到农村的发展历程,有力地促进了制造业和港航物流等服务业的发展,但在宁波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宁波市人力社保局局长林雅莲看来,当前职业技能工作还存在很多“短板”,技能人才总量短缺、结构失衡等问题已经成为一项制约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关键因素。
按照2015年宁波市劳动力总量636.5万计算,宁波全市技能劳动者数量仅占就业人员的18.4%,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比重仅有25.2%,不仅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更是远低于上海、苏州等先进城市。
林雅莲强调:“推进职业技能地方立法,主要是通过建立正式的制度安排来弘扬工匠精神,解决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存在的问题,通过增强技能人才的供给提高产业的供给能力。”
鉴于宁波发展实际情形,宁波市政府将出台《条例》列入2015年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2015年12月29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条例》,2016年3月30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批准了《条例》,并定于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林雅莲表示:“作为全国首个制定的职业技能培训地方性法规,我们坚持从宁波实际出发,在遵循与《就业促进法》等上位法‘不抵触’的前提下,重点从规范职业培训监督管理、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成果制度以及在企业的责任和义务等方面,做了一些探索性、创新性的规定。”
据悉,《条例》共分6章36条,明确了企业的主体责任,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利用自身资源建立技能培训中心、技师工作站等技能培训组织。
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条例》鼓励社会力量投资举办或者引进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鉴定机构,对民间资金举办或参与举办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按照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进行分类登记和管理。
此外,为落实国家和浙江省关于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要求,《条例》提出实行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职业资格目录之外开展资格认定工作,要求行业特有工种在本市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当及时报宁波市人社部门备案。(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