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新资本协议实施对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分析(3)

文小秘  若水   2020-08-12 16:50:191147


  五、新资本协议实施情况对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要求和启示
  
  针对中国银行业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中国银监会提出解决这一问题的指导思想:既要吸收借鉴上述国际活跃银行在公司治理方面的有益经验,又要结合国情,保证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架构不仅“好看”,而且“好用”。要根据本行的比较优势,确定好明确清晰的发展战略,有所为有所不为,以保持可持续的比较竞争优势。要进一步明确“三会一层”之间的职能界限,形成畅通的信息沟通机制和有效的制衡关系;树立股东价值和稳健经营理念,按照国际公众持股银行和境内外监管规则要求,推动董事会构成的专业化,强化独立董事的作用。要建立健康的决策机制,依靠董事会集体决策,依靠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基础。推动传统的公司治理向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和基础的公司治理转变。
  具体说来,首先应明确董事会职责:(1)建立董事培训学习机制,使其具备并不断提高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素质和能力,符合银行经营发展需求;(2)建立风险评级机制,成立风险评级专家小组或委员会,定期了解银行的风险评级体系.听取银行内部评级报告,包括所有风险偏好和主要风险类型损失定义、测度方法、内部经济资本模型、融资成本和收益率回收办法等方法的使用,形成评估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3)根据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制定经营发展战略规划,匹配相应的资本,特别是要对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作出合理预测,安排必要的风险资本;(4)监督高级管理层内部评级架构设置及议事规则的健全性、执行过程的合规性和评级结果的有效性;(5)建立考核机制,对董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和考核。
  其次,应明确高管层职责:(1)建立评级制度,设置必要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人员;(2)建立风险评估框架,开发风险资本系统,确定风险计量方法,设计风险计量模型;(3)批准风险评级实施过程及风险评级结果,定期审议内部风险报告;(4)建立纠正机制,分析风险的性质和复杂程度,不断完善评级方法和评级模型的设置,规范评级体系的运行;(5)向董事会或指定的委员会提供带来重大影响的重大变化或现行政策例外情况的报告;(6)确保风险管理部门、业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在人事和财务等方面的相对独立性.对风险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强制性轮休制度;(7)对于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风险和潜在风险,要建立相应的报告制度。对于不同的层级,要明确相应的报告时间、报告地点、报告频率和报告内容、报告路线等。
  再次,应构建独立的风险控制部门,并明确其职责:(1)确保商业银行所面临的主要风险类型被商业银行风险控制体系所监控、捕获和风险定义的一致性;(2)针对不同类型的风险,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部门要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风险评估、风险缓释和风险控制等体系;(3)设计和验证相关风险评估模型,包括相关系数、风险暴露、时间步长等要素,充分评估模型风险;(4)测试和监管风险评级测试和监控内部评级;生成和分析银行评级体系的总报告,包括按照违约时的评级和违约前一年的评级进行分类的历史违约数据、评级迁移分析以及对关键评级标准趋势变化的监控。在各部门和各地区验证评级定义的实施程序。检查且记录评级过程的变化,包括变化的原因:检查评级标准以及评估评级对风险的预测情况。为了便于监管当局检查.必须记录和保留评级过程、标准或单个评级参数的变化;(5)定期向董事会和高管层提交相应的风险评级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和模型验证等各类报告。对于异常突发风险事件,定期或非定期及时向高管层和董事会报告。
  接下来,明确内审和外审部门相应职责:(1)必须每年至少检查一次银行评级体系及其运作状况,包括信用风险控制职能的运作和对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及违约风险暴露的估计。检查的范围包括遵守达到新资本协议全部最低要求的状况。(2)内审必须记录检查结果,做好相应的文档化工作。(3)监管当局如认为需要可要求对银行的评级过程及对损失的估计进行外审。(4)内审和外审工作的进行必须相对独立于业务部门,也不同于风险控制部门对模型的验证和检查,这一独立性体现为检查人、检查内容、检查程序、检查方法等的相对独立。(5)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与银行财务信息相关的一切事务以及和风险部门相关的事务,包括对内外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评价和内部控制合规情况的审查。
  最后,要指定专门的信息披露部门和人员。强化信息披露:(1)要对信息披露的边界做有效的界定,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信息披露的边界做了拓展,同时对保有信息和专有信息的披露也做了专门的规定。商业银行应结合自身的实际和监管的要求确定自身的信息披露边界。(2)应确定信息披露的时间、频率、载体、责任方、内容和形式,确保股东、相关利益者和监管当局能及时有效的获知银行的相关情况。(3)结合自身实际和监管当局要求,商业银行应做好重点项目的定性披露和定量披露。应重点做好资本结构、资本充足率、信用风险、资产证券化、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利率风险、股权等方面相应的信息披露定性和定量要求。(4)对信息披露应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对信息披露做得不到位的相关单位应追究其相应的责任,确保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机制良好运行。
【猜您感兴趣】
[银行管理]相关文章
[银行管理]图文精华
上一篇:对现今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相关问题探讨
下一篇:对我国当前银行的业务外包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