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最新版物流加盟合同范文
现在的加盟店越来越多,选择加盟某一些已经成熟的品牌,跟着已经成型的品牌和企业文化成长,能够发展的更加茁壮有力。然而在庞大的加盟大军中,真正成功的却少而又少。那是因为没有在加盟时签订对自己有利的合同。加盟之初应该制定完整的加盟合同。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0最新版物流加盟合同范文,供大家参考学习。
2020最新版物流加盟合同范文1
得众物流加盟协议
甲方:成都市得众货运部代理服务部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所地:
身份证号码:
甲、 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信、有偿、公正、规范的原则,本着互利互赢,共同发展的理念,甲方授权乙方为郑州至宁晋经营权盗人,特此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甲方提供在成都的卸货点、仓储等相关业务;(2)甲方应当保证货物接收后至运输前的安全,避免合理货损外的其他危险事故发生;(3)甲方在乙方提供担保额的费用时就及时保管并配合货物装送,乙方超过担保额的费用,甲方有权拒绝装送货物,对货物行使留置权;(4)对乙方违反本合同之规定,侵犯甲方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甲方有权终止乙方加盟资格;(5)甲方帮助乙方发放代收货款;(6)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乙方业务及财务检查。
第二条 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应当服从管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2)按照甲方的统一报价及授权经营范围,从事合法经营活动,在担保额足够发送货物时,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整理清单、配合装送货物;
(3)统一使用甲方提供的业务单证、统计报表;(4)保证货物能准时、安全地运达对接仓储地点卸货;(5)合同签订的同时,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交人民币 元作为保证金(含门面押金、货物安全责任押金、管理责任押金)合同期满退还乙方;(6)乙方可定期向甲方申请相关的市场信息,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第三条 双方的责任:(1)甲乙双方有义务共同维护维护公司形象及名誉,不得从事不正当经营,不得损害客户利益。在合约期内,如果乙方与客户有任何经济纠纷,乙方都必须负责处理。如有对违反国家规定,合同约定所造成的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应当及时处理返货问题,甲方有协助义务;(2)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获悉对方的任何商业机密时,有义务为对方保密,否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方有权依法索赔。
第四条 加盟管理费的收取和利益分配。(1)甲方每凭乙方发送货物的交接清单及整车运单,统计乙方营收;(2)利润五五分成,双方开支各自负责。(3)结算实行一票一处,乙方必须七日一结算甲方的代收货款,代收货款累计不得超过押金;每月5日之前结算清楚上月利益。
第五条 合同期限:甲方授权乙方为班线权益人,时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满时若乙方无重大过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约的权利。
第六条 其他事项:1、乙方交纳人民币 元作为合同定金,该定金在合同成立后将折算入保证金中,合同履行完毕后,双方有意续约,应于合同到期前两个月内与甲方协商续约合同;2、在签订合同时,各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内容均作充分理解并认可,同意承担各自的责任义务,充分履行本合同;3、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作为合同之补充我,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4、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5、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020最新版物流加盟合同范文2
甲方:合肥永春物流集团(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物流业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加盟永春物流加盟网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加盟条件:
1. 乙方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具有独立法人的财务手续,独立承担法律税务责任;公司注册资金等于或大于50万人民币,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且连续两年赢利。乙方加盟永春物流集团,仅与甲方形成加盟业务合作关系,乙方不属于甲方的投资公司。甲乙双方各自对自己的客户承担责任,彼此不承担任何第三方连带责任。
2. 乙方加盟永春物流集团,需自行配备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有经甲方认可的租赁、外包运输工具协议,具备一定的办公硬件条件;有固定办公场所及电话、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具备上网条件。
3. 乙方加盟永春物流集团,必须按时交纳相应的管理费用(祥见第六条加盟管理费用)。
4. 乙方认同永春物流集团的经营理念及经营模式,有培育
市场和开拓市场的经营意识和能力,熟悉当地物流行情,有一定的资金支持。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1. 负责永春物流加盟店的日常管理工作,有义务协调处理乙方与永春物流集团网络内其他成员(包括甲方直营公司)往来业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有义务按照已定制的操作规范条款做出处理决定。
2. 允许乙方在甲方的许可范围内使用甲方的商标、品牌LOGO进行宣传活动和进行独立经营活动。
3. 保证在乙方所在的城市范围内只挑选一家作为甲方的加盟合作伙伴,以确保乙方能够独享加盟的网络资源。
4. 允许乙方使用甲方物流加盟的网络资源。
5. 有义务给加盟成员免费提供统一的相关货运物流信息,负责信息平台正常运转、升级、改造、维护工作及其它配套的服务。
6. 向乙方免费(乙方人员的交通、食宿费自理)提供物流信息平台的技术支持及培训,帮助乙方提高业务经营水平。
7. 有义务免费在永春物流网站及信息平台上为乙方提供网络信息服务,包括信息共享。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
1. 拥有永春物流加盟品牌、商标、域名及物流信息平台的所有权。
2. 乙方提供的加盟材料必须详尽属实,如有虚假,甲方有权按具体情况单方面终止合同,一切后果就由乙方自负。
3. 乙方如未按合同条款履行其义务,甲方根据具体情况和加盟相关规定,有权解除合同,并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同时按相关法律和规定赔偿违约金。
4. 甲方有权检查乙方对加盟操作规范手册的执行情况及本合同的其他约定。
5. 甲方有权根据物流货物运输的情况及实务操作调整操作规范手册,但这种调整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不得以此直接或间接侵害乙方的利益。乙方在得到书面通知之日七天内没有提出异议,调整后的操作规范加入原订的手册生效,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应严格遵守。
第四条、 乙方权利:
1. 乙方有权共享甲方所拥有的“永春物流集团”的网络资源,可以享受甲方与加盟其他成员之间的优惠业务价格,有权在甲方物流信息平台上发布相关业务信息。
2. 乙方有权以永春物流加盟( 成员)进行独立经营,自行决定价格、收费方式、但不得假借甲方的名义欺骗
客户、损害甲方声誉。乙方在经营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纠纷乙方自行处理,甲方概不负责。
3. 乙方有权在所在地媒体以永春物流( 成员)名义发布广告,但必须事前书面报甲方备案。
4. 乙方有权在所在地区的下一级城区及周边地区以甲方名义发展二级代理,但必须书面通知甲方并备案,以免和甲方其他的合作成员发生冲突。
5. 乙方优先获得和使用甲方拥有的道路运输资源以及集团公司不断推出的增值业务及其收益。
6. 乙方免费获得甲方提供物流信息平台技术指导和支持。
7. 乙方自愿有偿使用甲方含有甲方LOGO的运输相关单证及物料。
8. 乙方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乙方的义务:
1. 乙方必须按时交纳相应的管理费用(参见第六条加盟及日常管理费用)。
2. 在共享永春物流加盟的网络资源,获取永春集团合肥始发重庆、成都的货物到达派送业务(有偿)的同时,重庆、成都地区始发的出发货物组织由乙方自行组织。
3. 乙方须在不损害甲方利益的前提下进行经营活动,如发生损害甲方利益的情况,甲方有权选择是否终止双方合
同,并按损害程度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4. 对甲方提供的公司标识及各种单证证明,乙方只能在加盟业务范围内进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由于使用不当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乙方承担责任。
5.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制定的操作规范手册(不同地区造成差异另行约定),并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
6. 乙方必须提交公司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和负责人身份证副本给甲方留档备案,同时提供甲乙双方交接货物人员的身份证明。
7. 乙方保证自身所有经营活动完全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乙方因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的行为给甲方带来任何损害,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加盟管理费:
1.在签订合同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收取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万元(¥. )。合同期满后,乙方如无损害甲方或加盟其他成员利益行为或欠款,甲方向乙方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
2.本着谁受益谁付费原则,永春物流加盟网的加盟管理费以录入到永春物流信息平台系统的货物的重量(KG)为计费单位,标准为每公斤人民币( )元(¥0.05/KG)。
3.加盟管理费以月为结算周期,即乙方在每月10日(节假日顺延)前将上月的加盟管理费汇入甲方指定账户。乙方逾期未付。甲方有权停止乙方的信息平台及相关使用资格,结清双方的往来账目后,甲方可以终止与乙方的合作。
第七条、 保密:
1. 合同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所了解或接触到的所有与对方及甲方其他加盟成员相关的、无法从公开途径获得的任何业务信息或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不完全公开的数据库内容、内部材料、客户信息等,双方都负有保密义务。
2. 甲乙双方应责成其公司成员遵守本条款所规定的保密义务。
3. 甲方的软件提供商与甲方签订软件保密协议,保证信息平台内的业务信息未经平台使用者同意不泄露给其他任何第三方。
4. 本保密条款不因本合同的变更、终止或提前解除而失效,对合同的双方及其他加盟成员都有约束力。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 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乙方未能按时交纳加盟管理费,乙方必须承担违约责任,每违约一次,违约方须向守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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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二千元整(¥2000.00)
2. 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任意一方将信息平台内的业务资料透漏给任意第三方给对方或其他加盟成员造成经济损失,泄密方承担违约责任。每违约一次,违约方须向受害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五千元整(¥5000.00),受害方还可根据损失情形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3. 违约事件的受害方应该书面向违约方提出索赔要求,并报甲方备案。
4. 甲方保证在乙方所在的机场城市范围内只调选一家作为甲方的加盟合作伙伴(特殊情况甲方事先知会乙方,乙方认可除外),如有违反,必须承担违约责任。每违约一次,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二千元整(¥2000.00)。
第九条、 免责条款:
1. 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影响平台单位提供正常的服务和技术支持时,不视作甲方违约,乙方对此表示认同。
2.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且无法避免的客观事件,如战争、自然灾害、政府规范修订、黑客攻击等。“意外事件”指诸如信息平台出现故障的影响或损坏,通信线路或服务器发生超过一方防范与预见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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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障等类似事件。
3. 甲方在进行系统维护或者升级时,有时需要短时间中断服务,在时间许可的情况下,应在信息平台中公告或电话通知对方,如因网络通路的偶然阻塞造成加盟网访问速度减慢或者中断,甲方应责成信息平台提供商在24小时内修复,不属于甲方违约。
第十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 本合同的签署、有效性、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2. 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与执行产生的任何纠纷,双方应首先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在开始友好协商后三十(30)日内或者届时双方同意的更长期限内未能得以解决,任何一方可在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当任何争议发生及任何争议正在进行诉讼的过程中,除争议的事项之外,双方应按照其他无争议的合同条款继续履行合同项下义务。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终止:
1. 本合同经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为 年,自签订合同日起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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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 年 月 日开始至 年 月 日结束。合同期满后,乙方享有优先续约的权利,乙方如须续约,须在期满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办理续约手续,否则甲方将自动视为期满后双方终止合作。
2. 在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双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必须提前六十(60)日书面通知对方,结清双方经济账目后合同自动解除。甲方有义务在信息平台上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3. 如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合同终止,按国家法律、法规办理。
4. 本合同适用于甲方与乙方及所有加盟成员,具有多变合同法律效力,甲方与所有加盟成员都应遵守本合同。
本合同和操作规范守则(附件一)同时生效,互为补充,均具法律效力。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或补充。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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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盖章)
授权代表:
日期:
乙方: (盖章) 授权代表: 日期:
2020最新版物流加盟合同范文3
合同编号:
特许人(加盟授权方):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被特许人(加盟方):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特许人与被特许人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过充分友好协商,签订本特许经营(加盟)合同:
1.特许人(加盟授权方)具备的条件
1.1 特许人系依法设立、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有权在第3.1条规定的地域范围内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法人。
1.2 特许人拥有 快递特许经营权,包括注册商标 (名称及权属证书号)、企业标志 (名称、图形)、专利 (专利号)、专有技术 (名称及权属证书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1.3 特许人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2家从事快递服务1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快递服务直营店。
2.被特许人(加盟方)具备的条件
2.1 被特许人系依法设立、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
2.2 被特许人具备从事快递服务的经营场所,该经营场所的地址 ,建筑面积 平方米,营业面积 平方米。被特许人应当及时向特许人提供经营场所的权属证明。
2.3 被特许人至少拥有熟悉快递服务业务的员工 名。
2.4 被特许人至少配备供快递服务使用的电话 部(号码附后);手机 部(号码附后);如遇号码变更,被特许人应及时通知特许人。
2.5 被特许人拥有不低于人民币 万元的注册资金。
2.6 被特许人拥有从事快递服务的机动车 部(车牌号附后)。
2.7 被特许人拥有与特许人快递服务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接入的设施设备。
3.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3.1在 (区域或四至)地域范围内,特许人将拥有的: 注册商标权;
企业标记权;
专利权;
其他权利
在内的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独占性使用。被特许人可以在快件揽收与派送、员工制服、经营场所装潢装饰、广告宣传及推广、 等方面使用特许人已授予的特许经营权。
3.2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改变特许人所授予的特许经营权的相关内容,不得扩大特许人授予的特许经营权使用范围
及其他资料交付被特许人。
4.合同期限
4.1 本特许经营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4.2 任何一方提出在合同期间解除合同的,应当至少提前 日用书面形式向对
方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终止。
5.特许经营费
被特许人应当自合同生效后 日内,按以下第 种方式向特许人支付特许
经营费: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特许人一次性支付特许经营费人民币 元;
(2)被特许人按定期于每年 月分期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元。
(3)其他方式
6.履约保证金
双方就履约保证金的约定,具体内容见附件1。
7.特许人的义务
7.1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 特许经营产品及服务,并保
证其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没有品质或权利上的瑕疵:
(1)完整的企业识别及管理系统(硬件及软件);
(2)统一的经营模式、快递网络使用指导及员工培训;
(3)充足、连续、保证质量的物料供应;
(4)统一的店面装潢、人员着装及设备采购;
(5)统一的广告宣传及促销支持;
(6)异地快件的运输、中转(含仓储)及派送服务;
(7)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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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店面装潢形式、人员着装标准、网络接入方式等有关特许经营体系的书
面资料(经营手册),该书面资料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为特许人承诺的一部分。
7.3 本合同有效期内,特许人应当对被特许人或其指定的人员提供不少于 次
或 次/年的统一培训。
7.4 特许人在特许经营过程中,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有关特许经营权的重大变
化、所涉及的诉讼或仲裁及其他可能对被特许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7.5 特许人应当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
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8.被特许人的义务
8.1 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订立的收费标准对外开展业务,不擅自提高或降低收
费标准。
8.2 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订立的费用结算标准,按 (日/月/年)与特
许人以及特许人的其他被特许人进行费用结算。
8.3 被特许人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应当使用由特许人或特许人指定的供应商供应的详
情单、封套等物料;未经特许人同意,不使用其他来源的物料。
8.4 被特许人遇股东、经营场所、注册资本等发生变更,遭遇重大债权债务纠纷,
或发生与快递经营有关的其他事项的变更,应当及时告知特许人。
8.5 在合同期间以及合同终止后 (年/月)内,被特许人及其雇员应当保守
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未经特许人同意,不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
该商业秘密。
8.6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将特许人授予的特许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
8.7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使用自己的品牌从事快递服
务,也不同时代理其他快递服务公司的快件派送业务,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8.8 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订立的服务标准揽收和派送快件。被特许人应当接受
特许人对其服务质量进行的检查,对违反特许人服务标准的行为,应当予以改正。
8.9 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要求的时间、形式保存快递详情单等原始资料,并定
期向特许人报送各种报表。
9.广告宣传
9.1 特许人对其品牌形象进行推广和宣传,可以向被特许人收取广告费,双方约定
广告费的收取标准、数额及交付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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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被特许人可以发布与其快递服务有关的宣传广告,可能涉及特许人的知识产权、经营理念、商业秘密等内容时,应当经过特许人审查同意后方可发布。
10.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0.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10.2 被特许人可以在本合同订立之日起 日内向特许人提出无条件解除合同的请求。
10.3特许人未按照约定向被特许人交付特许经营的权属证明、特许经营体系资料等相关资料,经被特许人书面催告后,特许人仍未交付或提供,导致被特许人无法从事快递服务业务的,被特许人有权书面通知特许人解除合同。
10.4特许人的特许经营体系存在瑕疵,导致被特许人无法继续从事快递服务活动的,被特许人有权书面通知特许人解除合同。
10.5 被特许人无法达到特许人有关服务质量标准的要求,经督促后 日内仍无明显改善,已经或可能影响特许人的整体运营形象的,特许人有权书面通知被特许人解除合同。
10.6 被特许人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本合同项下的各种费用,经特许人书面催告后 日内仍未交付的,特许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1.违约责任
11.1 被特许人擅自超出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揽收快件,对特许人及特许人的其他直营店、被特许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
11.2 被特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对特许人及特许人的其他直营店、被特许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
11.3 被特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特许人的商业秘密,给特许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
11.4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擅自将特许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应当向特许人支付违约金 元。
11.5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以自有品牌从事快递服务,或者代理其他同类公司快递业务的,应当向特许人支付违约金 元。
11.6 特许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被特许人提供经营指导、业务培训与协助的,应当向被特许人支付违约金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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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特许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体系的书面资料,经被特许人书面催告后在 日内仍未履行的,应当向被特许人支付违约金 元。 11.8 特许人提供的知识产权、物料及其他特许经营产品存在瑕疵,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造成损失的,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
11.9 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对方进行信息披露,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对对方的损失予以赔偿。
12.争议解决方式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13.其他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特许人: 被特许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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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1.被特许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特许人缴纳履约保证金 元。
2.被特许人应当在银行开设专门账户(账户号: )存放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用作以下用途:
3.履约保证金的使用方式(程序):
4.双方对履约保证金的使用有争议时:
5.保证金少于 时,被特许人应当在收到特许人书面通知后 日内补足。
6.履约保证金的归还方式:
7.履约保证金未能足额按时归还的:
8.履约保证金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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