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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范本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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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是对一定的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它是实施一定的管理行为的依据,是社会再生产过程顺利进行的保证。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范本精选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一)

为切实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二、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资料,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状况,务必请示。

三、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资料和文件要求为准。

四、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五、加强审计监督,实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项目验收审计,年度资金收支审计。

六、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要全程参与项目验收和采购项目接交。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二)

一、职责单位和职责人

职责单位:黑河学院财务处。

职责人:承办人(A角、B角)、分管副处长、处长、分管副校长、校长、校长办公会成员。

二、权力行使依据

经费支出审批按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黑院政发〔2015〕91号)执行。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一)第四条“各类专项资金在学院统一安排下,由财务处负责资金管理和日常核算工作,项目资金务必按来源渠道和建设项目分别设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学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二)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学院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学科建设(包括平台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包括网络

建设、图书信息建设)、基础设施建设。”

(三)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为完成该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支出。”

(四)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发放各种劳务奖金以及与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开支。”

四、所需资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项目计划任务书;

(三)黑河学院预算分配方案;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受理

专项资金支出受理时间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发布时间确定。承办人(A角、B角)对各部门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贴合相关规定,予以受理,要求经办人现场登记。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资料。不贴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六、核准与决定

(一)受理后,承办人(A角、B角)按要求审核申报材料后,报分管副处长;分管副处长同意后报处长审定,处长同意后报校长审定;

(二)承办人(A角、B角)根据处长意见,确定专项经费支出日程,由分管副处长审核,处长审定,报请校长确定后,支付中心电话通知各部门经办人。

七、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在7个工作日内召开校长办公会组织审核,在审核后的一周内,正式通知各部门。

八、公开公示

本管理办法在黑河学院印发的财务处工作管理条例中长期公布,专项经费支出将在校内办公网上长期公布。

九、监督检查

按照《黑河学院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执行。

十、职责追究

按照《黑河学院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职责追究办法(试行)》执行。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增强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资金是指本级财政安排、上级财政补助用于我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本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政府性融资安排、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安排的各类建设资金的所有部门和单位。

第四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财政专项资金设立、分配、使用状况进行的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县财政局管理全县财政专项资金,并会同各主管部门分别制定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各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支持对象、补助标准、申报审批程序、验收检查、绩效评价等要求。

第二章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与申报

第六条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准入制度,建立项目库实施管理。

第七条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准入条件为:

基本建设类:指按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的规定,经各级发改委批准立项纳入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屋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基础设施建设、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其他基本建设。

其他项目类:指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实施的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屋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基础设施建设、修缮、信息网络购建、大型会议(全县性的会议)、大型活动、专项业务活动(指各单位在日常基本事务外开展的专业性较强、涉及面广、耗时较长的专项工作项目)、其他。

第八条单位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程序为:项目实施单位于每年10月底以前写出专题报告,并附财政专项资金审核意见表,报送县政府审批。财政专项资金审核意见表由财政局统一制定。

第九条县财政局凭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审批文件,将项目录入项目库。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根据财力可能,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和“轻重缓急”的原则安排资金。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县财政一般不得安排资金,对确需安排资金的,务必按规定程序先纳入项目库。

第十条向县以上部门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一般应在项目库中筛选,并以财政、主管部门联合文件形式申报。如项目库未纳入的项目,务必按规定程序将项目纳入项目库后申报。

第三章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所有项目实施务必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凡在当年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及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务必实行政府采购,统一到县政府采购中心实行公开交易。

第十二条所有项目务必实施工程监理制,项目监理机构透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项目监理机构按其职责对工程进度及质量等实行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实施项目主管部门应严格实行合同管理,要与项目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订目标职责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职责。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完工后,项目承办单位应组织邀请相关项目管理职能部门参与项目验收,并构成规范的项目验收报告。

第四章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财政专项资金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财政专项资金要严格按预算、按进度、按程序拨付和使用,坚持先批后用,先审后用。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按照已确定的年度部门预算,将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指标下到达项目主管部门和具体使用资金的单位。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用款计划、项目实施进度,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向县财政局提出拨款(支付)申请。县财政局审核后,由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将财政专项资金直接支付到项目成交商或劳务带给者账户。

第十八条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实行保证金制度管理,以保证项目按计划、按预算实施。财政在拨付专项资金时,按项目投资总额的10%预留作为项目保证金。工程交付使用一年之后,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质量监督等部门进行复查,工程质量无问题的,项目质量保证金全额拨付;工程质量有问题的,财政将10%的质量保证金作为专项维修费,并按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

实施的农、林、水、畜、环保等工程项目,按前中后三阶段检查验收,同时也按30%、40%、20%的比例分期拨款。

有偿资金工程项目在拨款前先在总投资额中预留20%的还款准备金,然后再按上述比例分期拨款。

第十九条财政专项资金支出按项目实际支出列入当年财政支出。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严格遵循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的原则,加强项目成本核算和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的结余资金由县政府统筹安排。项目结余资金主要包括以下四种类型:

(1)项目当年已完工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决算后的结余资金;

(2)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项目中止或撤消构成的结余资金;

(3)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而构成的结余资金(包括项目需跨年度执行,但项目支出预算已一次性安排而构成的结余资金);

(4)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度执行构成的结余资金。

上述第(1)项、第(2)项规定的项目结余资金统称为净结余资金,净结余资金由县财政统一平衡使用。第(3)项、第(4)项规定的项目结余资金统称为结转结余资金,实行县财政局审核备案管理,单位结转使用。

第二十一条县财政局在拨付专项资金或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暂缓或停止拨款: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金的;

(二)自筹资金未能落实,影响项目建设的;

(三)资金未按本办法规定实行专款专用、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项目建设资料、截留、挪用项目资金或提高建设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向县财政局或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的;

(五)拒不理解各级财政或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六)应纳入政府采购但未纳入,自行采购物资和设备的;

(七)未按规定进行专账核算的;

(八)不贴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九)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十)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十一)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第五章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考核

第二十二条县财政局、主管部门应建立专项资金绩效预算审查制度。主要评审项目资金管理执行制度状况,包括审查资金的到位是否与工程建设进度相适应;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建设资金;项目招标资金支付是否按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和拨付资金。

对虚报项目资料,夸大项目投资额的;配套资金不到位,留有缺口的;资金管理不力,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差的;多头重复安排的项目,要坚决予以制止。

第二十三条县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共同对财政专项资金进行跟踪问效,实行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的绩效评价制度。对绩效良好的项目通报表扬,并对下年度的同类项目优先安排。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项目,暂停下一年度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申请资格。

第六章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县财政局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实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程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负责财政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每年应抽查财政专项资金投资项目不少于一次,抽查的面也不得少于当年立项的30%,其目的是遏制项目建设中的高估冒算、截留挪用、弄虚作假现象,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合规、有效使用。

第二十六条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的主要资料如下:

(一)资金来源是否合法,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

(二)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有无改变项目资金用途;

(四)有无计划外工程和超标准建设;

(五)工程项目是否按规定采取招、投标并进行评估;

(六)工程项目所购原材料和设备是否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

(七)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八)是否建立并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九)其他违规、违法事项。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如数或加倍调减下年度分配指标,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职责。

(一)挥霍、浪费、截留、克扣、挤占财政专项资金的;

(二)配套资金不足的,导致项目损失的;

(三)同一项目多头申报,多头申请资金的。

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有骗取、套取、挪用、贪污财政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的,由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如数追还收缴财政。同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对违法单位和职责人员做来源罚、处分的决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职责。

第二十九条财政、审计、监察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个性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全县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按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四)

为加强对教育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增加专项资金安排的透明度,促进我市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预算法》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市级各教育事业单位专款项目及市政府批准的专款项目。

二、专项资金的申请

凡向财政部门申请的教育专项资金,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收支统管的管理要求,本着多渠道、多形式办事业的原则,属年度预算安排的,应由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给予安排,属临时追加的,主管部门先根据行业总体发展规划进行审核,然后汇总各单位申请报告,按要求就用款理由、计划规模、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事项向市财政部门写出专项申请报告。

三、专项资金的审批

市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根据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财力的可能统筹安排,在审批时对项目的资料、计划规模、实施条件、项目概算、完成日期、预期效益等进行可行性综合研究,重点应体现行业发展的阶段性任务和财政资金的整体效益发挥,按照“集中资金办大事”的原则给予审定,同时,根据专项资金科学、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对于贴合条件的大项教育专项资金,应探索引入“政府采购”的管理方法。

四、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专项资金应严格按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用款单位要单独立项核算,因特殊状况需改变资金用途的,应书面报请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二)管理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定期对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状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项目完成后,用款单位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支出状况和使用效益的文字报告,财政部门应会同主管部门对已完成的项目及时进行效益考核和验收,当年完不成的项目,其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

(四)专项资金因不同原因而构成结余的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各单位事业基金。

(五)凡由于管理不善,造成项目金额超支的,财政部门一律不予弥补,对虚报冒领、挪用专项资金和由于主观原因造成项目延期或达不到预期目标的,财政部门在必须时期内暂停审批专项资金,同时根据《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五、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五)

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为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规范盱眙县水务局水利专项资金管理,为提高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务管理,统一报销程序及规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具体状况,特制定本局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水利专项资金的申报制度

(一)水利专项资金由水务局业务部门负责申报。

(二)水利专项资金申报文件务必真实、科学和完整,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局有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jú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再行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申报部门以正式文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随时跟踪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状况。

第二条水利专项资金的使用制度

(一)建立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严禁套取项目资金,严禁公款私存,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

(二)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对项目工程及所需的主要物质和设备,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

(三)水务局防汛专项资金一律由jú长一支笔审批,要求实行县级报帐制度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填报资金申请表,经水务局业务部门审核后,报送财政审批由财政下拔项目建设单位。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审查审批程序和财务制度,资金的使用务必贴合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第三条水利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制度

(一)公示制度。对于水利工程项目专项资金,工程实施前项目单位主动向社会公示项目建设资料、资金状况。

(二)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实施部门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实施进展状况。

(三)检查验收制度。杜绝在项目执行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现象,随时理解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检查;项目完工后,主动理解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财务等状况进行验收工作。

(四)审计制度。为防止发生违反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上级补助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竣工后需由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对工程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条水利专项资金财务支出制度

(一)项目承担部门或个人和财务人员应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保证项目资金的及时到位(),项目资金需要执行县级报账制的,务必及时进行报账。

(二)工程资金应按工程进度进行拔付,对没有开工或进度缓慢的项目将适当调整取消补助款。

(三)项目资金使用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控制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杜绝不贴合规定支出,随时理解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做到专款专用。

(四)报销用的发票必是合法的票据。不贴合规定要求的票据,一概不予报销。

购买各种物品、材料的发票,务必有购货单位全称、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有收款单位。否则财务有权拒绝报销。有详见清单字样的发票应附清单。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务必有手续完备的验收证明。需入库的物资,务必填写出入库验收单,由实物保管人员按计划或合同验收后,在验收单上填写实收数额并签章。不需入库的物资,除经办人在凭证上签章外,务必交给实物保管人员或使用人员进行验收,并在凭证上签章。

(五)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务必有收款单位或个人的收款证明以及签字,有审批人签字,并有付款的依据。报销用的发票务必按局财务规定办理:经手人签字,证明人签字证明,财务审核后报jú长审批。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六)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力度,规范支出,提高资金使用

第二条

第三条 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专项资金是指单位为完成专项或特定工作,由上级部门拨付给本单位的专项工作经费补助。专项工作支出一般包括专项业务费支出、专项会议费支出、专项设备购置费支出、专项修缮费支出等。专项业务费开支范围:管理人员补贴、办公、水电、邮电、燃料、办案误餐费等。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专项、专人审批开支,本着统筹安排,量入为出的原则,由单位财务统一核算。

(二)管理专项资金应设置“专项资金管理台帐”进行日常管理,要定期对专项工作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专项工作完成后,应根据有关要求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当年不能完成的专项工作,其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四条 专项工作业务经费报销,经办人必须在发票上注明每笔支出的事由,部门负责人签字证实,按报账审批权限送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审批签署意见后,交财务列支。 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对支出项目的真实性负责;财务对报销单据的合规性、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财务制度负责;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对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所有报销原始凭证,必须内容合法,手写发票签章、字迹要清晰,项目填写齐全,要具备费用开支项目、单位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内容,大小写相符,不得涂改。否则,财务不予报销。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和医院报销制度相统一必须先预算后实施,否则财务科不予日报账。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七)

为加强和规范本局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上级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明确了具体项目、指定了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各级财政专项拨款和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项目资金。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㈠公开、公正、科学、高效;

㈡集中使用,突出重点,择优安排;

㈢专户专账,专款专用;

㈣依法行政,规范管理;

㈤跟踪问效,责任追究。

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拨付。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应及时分配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

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年度项目计划和项目进度拨付。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拨款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确定后,严禁随意调整预算,改变支出用途。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专项资金使用用途、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业务主管部门必须提出变更申请,并附变更政策依据和说明,按规定程序报批。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不得用于专项资金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项资金按规定实行报账制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属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在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和下达时均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和责任

业务部门在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的基础上,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自评,财务部门进行整体评价。

业务单位作为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单位主要领导对项目管理负主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暂缓拨款;情节严重的,扣回专项资金,通报批评,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㈠、业务部门虚报项目套取专项资金的;或者虚假配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或者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㈡、财务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和有关资料审核不严,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㈢、导致专项资金使用不当或重大损失的其他行为。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增强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资金是指本级财政安排、上级财政补助用于我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本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政府性融资安排、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安排的各类建设资金的所有部门和单位。

第四条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财政专项资金设立、分配、使用状况进行的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 县财政局管理全县财政专项资金,并会同各主管部门分别制定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各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支持对象、补助标准、申报审批程序、验收检查、绩效评价等要求。

第二章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与申报

第六条 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准入制度,建立项目库实施管理。

第七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准入条件为:

基本建设类:指按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的规定,经各级发改委批准立项纳入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项目。包括:房屋建筑物构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基础设施建设、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其他基本建设。

其他项目类:指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实施的项目。包括:房屋建筑物构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基础设施建设、修缮、信息网络购建、大型会议(全县性的会议)、大型活动、专项业务活动(指各单位在日常基本事务外开展的专业性较强、涉及面广、耗时较长的专项工作项目)、其他。

第八条 单位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程序为:项目实施单位于每年10月底以前写出专题报告,并附财政专项资金审核意见表,报送县政府审批。

第九条 县财政局凭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审批文件,将项目录入项目库。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根据财力可能,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和“轻重缓急”的原则安排资金。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县财政一般不得安排资金,对确需安排资金的,按规定程序先纳入项目库。

第十条 向县以上部门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一般应在项目库中筛选,并以财政、主管部门联合文件形式申报。如项目库未纳入的项目,按规定程序将项目纳入项目库后申报。

第三章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所有项目实施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凡在当年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及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行政府采购,统一到县政府采购中心实行公开交易。

第十二条 所有项目实施工程监理制,项目监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项目监理机构按其职责对工程进度、质量、造价等实行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实施项目主管部门应严格实行合同管理,要与项目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订目标职责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职责。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完工后,项目承办单位应组织邀请相关项目管理职能部门参与项目验收,并构成规范的项目验收报告。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财政专项资金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财政专项资金要严格按预算、按进度、按程序拨付和使用,坚持先批后用,先审后用。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按照已确定的年度部门预算,将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指标下到达项目主管部门和具体使用资金的单位。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用款计划、项目实施进度,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向县财政局提出拨款(支付)申请。县财政局审核后,由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将财政专项资金直接支付到项目承包方账户。

第十八条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实行保证金制度管理,以保证项目按计划、按预算实施。财政在拨付专项资金时,按项目投资总额的5%预留作为项目保证金。工程交付使用一年之后,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质量监督等部门进行复查,工程质量无问题的,项目质量保证金全额拨付;工程质量有问题的,待施工单位维修完成后方可拨付。

第十九条 财政专项资金支出按项目实际支出列入当年财政支出。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严格遵循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的原则,加强项目成本核算和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的结余资金由县政府统筹安排。项目结余资金主要包括以下四种类型:

(1)项目当年已完工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决算后的结余资金;

(2)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项目中止或撤消构成的结余资金;

(3)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而构成的结余资金(包括项目需跨年度执行,但项目支出预算已一次性安排而构成的结余资金);

(4)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度执行构成的结余资金。

上述第(1)项、第(2)项规定的项目结余资金统称为净结余资金,净结余资金由县财政统一平衡使用。第(3)项、第(4)项规定的项目结余资金统称为结转结余资金,实行县财政局审核备案管理,单位结转使用。以上4项有符合《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规定盘活存量资金情形的,按照上级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在拨付专项资金或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暂缓或停止拨款: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金的;

(二)自筹资金未能落实,影响项目建设的;

(三)资金未按本办法规定实行专款专用、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项目建设资料、截留、挪用项目资金或提高建设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向县财政局或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的;

(五)拒不接受各级财政或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六)应纳入政府采购但未纳入,自行采购物资和设备的;

(七)未按规定进行专账核算的;

(八)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九)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十)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十一)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第五章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考核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局、主管部门应建立专项资金绩效预算审查制度。主要评审项目资金管理执行制度状况,包括审查资金的到位是否与工程建设进度相适应;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建设资金;项目招标资金支付是否按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和拨付资金。

对虚报项目资料,夸大项目投资额的;配套资金不到位,留有缺口的;资金管理不力,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差的;多头重复安排的项目,要坚决予以制止。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共同对财政专项资金进行跟踪问效,实行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的绩效评价制度。对绩效良好的项目通报表扬,并对下年度的同类项目优先安排。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项目,暂停下一年度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申请资格。

第六章 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局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实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程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负责财政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财政、审计部门每年应抽查财政专项资金投资项目不少于一次,抽查面也不得少于当年立项的30%,其目的是遏制项目建设中的高估冒算、截留挪用、弄虚作假现象,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合规、有效使用。

第二十六条 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的主要资料如下:

(一)资金来源是否合法,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

(二)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有无改变项目资金用途;

(四)有无计划外工程和超标准建设;

(五)工程项目是否按规定采取招、投标并进行评估;

(六)工程项目所购原材料和设备是否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

(七)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八)是否建立并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九)有无其他违规、违法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如数或加倍调减下年度分配指标,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职责。

(一)挥霍、浪费、截留、克扣、挤占财政专项资金的;

(二)配套资金不足的,导致项目损失的;

(三)同一项目多头申报,多头申请资金的。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有骗取、套取、挪用、贪污财政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的,由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如数追还收缴财政。同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对违法单位和职责人员做出处罚、处分的决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财政、审计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全县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按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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