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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奖罚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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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制度是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一定行为给予奖励和惩罚的规定的总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员工奖罚管理制度范本,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员工奖罚管理制度范本1

一、目的:

为了表扬先进,激励后进,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此制度。

二、奖励涉及对象:

公司所有员工。

三、奖励方式:

精神奖励、物质奖励。

四、奖励事项分类:

1、重量级奖励

员工涉及到如下事项,可享受100元—500元的经济奖励、100元—300加薪、员工大会通报表扬(奖励金额视具体情况由公司领导和人事部门作出)

(1)在完成公司工作、任务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经济效益的;

(2)对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有实效的;

(3)保护公司财物,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在公司、社会见义勇为,与各种违法违纪、不良现象斗争有显著成绩;(颁发荣誉证书)

(5)对突发事件、事故妥善处理者;

(6)一贯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

(7)全年出满勤的;

(8)为公司带来良好社会声誉的;

(9)其他应给予奖励事项的。

2、一般性奖励:

员工涉及到如下事项,可享受50元—200元的经济奖励、50元—200元加薪、员工大会通报表扬(奖励金额视具体情况由公司领导和人事部门作出)

(1)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克尽职守成为公司楷模者;(颁发荣誉证书)

(2)领导有方、业务推展有相当成效者;

(3)参与、协助事故、事件救援工作者;

(4)遵规守纪,服从领导,敬业楷模者;

(5)主动积极为公司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减少成本开支,节约资源能源的员工;

(6)拾金(物)不昧者。

员工奖罚管理制度范本2

一、劳动纪律

1、员工上班应着装整洁,不准穿奇装异服,不得穿拖鞋,一次罚款5元。

2、员工上班应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严格按照上班时间刷卡考勤进入工作岗位,不到岗者作迟到处理,下班时间未到离岗者按早退处理,迟到一次罚款5元,早退一次20元。没到下班时间不允许离开自己的岗位,更不允许站在门口喧哗,聊天,擅离岗着10元/次。

3、员工每天上班开早会,不得迟到,一次罚款5元。

4、员工在开早会时须站立端正,认真听领导讲话,不得做一些与早会无关的事项。

5、上班时间不得串岗闲聊,不允许大声唱歌喧哗,打闹嬉笑,吵嘴打架,私自离岗,更不得擅自出厂或回宿舍,有事离岗必须向领导请示,得到批准后方可离开,如擅自离岗被发现一次罚款20元。(注:脱岗:指打卡后脱离工作岗位或办私事;窜岗:指上班时间窜至他人岗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车间内禁止吸烟,吸烟要到公司指定的地方或大门外,不执行者罚款100元。

6、上班时不得在工作时间内看报纸、杂志,玩手机,吃零食,睡岗的如发现一次罚款50元。

7、有事须提前写请假条,不可代请假或事后请假,经相关领导批准,原则上每个班组请假不得多于2人。每月在四天休假后还想需请事假的,车间需根据生产情况安排签署意见经相关领导批准方可休假,不假而归按旷工处理,每天罚款50—100元。

8、上班和吃饭,注意节约用水用电,停工随时关水关电。不执行者一次罚款10元。

9、下班前必须整理好自己岗位的产品物料和工作台面,凳子放入工作台下面,如发现一次罚款5元。

10、员工在工序操作过程中,不得随意损坏物料,工具设备等,违者按原价赔偿。

11、服从指挥,听从安排,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对车间、班组的安排如认为不合理,可以越级反映,但不得顶着不办或消极怠工,不得赌博或打架斗殴,违者罚款50—100元,情节严重者建议厂部给予行政处罚直至开除。

12、不得私自携带公司内任何物品出厂(除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外),若有此行为且经查实者,将予以辞退并扣发一个月工资。

13、对恶意破坏公司财产或盗窃行为(不论公物或他人财产)者,不论价值多少一律交公司总经办处理。视情节轻重,无薪开除并依照盗窃之物价款两倍赔偿或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现场管理制度

1、员工有责任维护环境卫生,严禁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在生产过程中要注意节约用料,不得随意乱扔物料、工具,掉在地上的物件必须捡起。发现一次罚款5元。

2、积极参与“5S”管理活动,保持车间内的整齐、整洁。工作台必须定位摆放,不得放置与生产无关的物料,废品应放置在不合格品箱内,合格品与不合格品不得混放。发现一次罚款5元。

3、所有在加工的在制品、合格品、不合格品等均须用标识牌标识。

4、填写设备点检表应认真,真实记录,并对设备进行清扫与保养,不执行者罚款10元。

5、每道工序必须接受车间品管检查、监督,不得蒙混过关,虚报数量,并配合品检工作,不得顶撞、辱骂。

发现一次罚款20元。

6、填写记录应真实、清晰、字体工整,不允许虚报,发现一次罚款10元。

7、爱护公司财产,严禁在机床设备上人为刻划,留下痕迹,一经查实将给予50元的处罚。

8、每天上下班打扫卫生,物品摆放要整齐划一,地面无杂物,工作台面禁止放个人物品,发现一次罚款5元。

9、卫生工具用完后须清洗干净放在指定的区域,工具不得乱丢,倒置、甚至损坏。发现一次罚款5元。

10、下班时(或做完本工序后)应清理自己的工作台面,打扫场地和设备卫生并将所有的门窗、电源、气泵关闭。否则,若发生失窃等意外事故,将追究本人和车间负责人的责任。

三、生产工艺管理制度

1、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备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工艺规程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更改产品生产工艺或装配方法。如有违规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否则,造成工伤事故或产品质量问题,由操作人员自行承担。

2、严格按照图纸作业,每班生产的第一件产品必须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方可批量生产,生产过程中必须对产品100%自检,以避免不合格品流入下工序。如发现批量报废,发现一次罚款50元,并根据损失情况进行赔偿。

3、设备只能本工序的员工进行操作,其他员工不得擅自使用,如因此而发生的产品质量问题,将双倍考核,造成的设备部件损坏,将由责任人照价赔偿。

4、设备加工产品时,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如因人为操作不当导致部件损坏的,应当照价赔偿。

5、生产过程中,如果遇到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等不符合规定,需及时报告车间领导处理,如继续生产造成的损失,后果由车间各级负责人负责。

6、员工工作时无法按照工艺文件执行时,需要及时提出由相关部门进行解决,不能强行工作。否则造成的问题严重时,由于员工知情不报将进行考核。

员工奖罚管理制度范本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厂职工行为,强化职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打造高效的团队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厂干部职工。

第二章职工奖励

第三条奖励的项目分为个人荣誉

奖、成果奖、其他奖三类。

第四条个人荣誉奖项:

(一)企业劳动模范、优秀管理者和优秀员工:年度内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或多次受到嘉奖的职工,根据厂部每年颁发的文件精神组织评选,可获得年度劳动模范、优秀管理者或优秀员工荣誉称号并记入个人档案。

(二)书面嘉奖:

1、在对外服务和协调工作中,为我厂带来良好社会声誉引起社会良好反响的;

2、妥善处理突发事件,避免事故,或见义勇为、保护国家财产的;

3、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4、工作主动性强,常提合理化建议,创造了较好的效益。

由厂长提名或单位申报,经厂长办公会通过后,颁发书面嘉奖证书并记入个人档案。

(三)通报表扬:生产经营活动中,保质保量全面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经营指标或工作任务的;在行风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由厂人事部门负责收集并形成书面决定,在全厂范围内公布。

第五条成果奖项:

(一)管理成果奖:创新管理思路,创新管理模式或者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改进提升管理水平,取得明显成效的,可参评厂部专业委员会组织的管理创新成果奖或管理应用成果奖。

(二)技术成果奖:在企业工艺设计、工程施工、线路安装、设备维修、计算机软件开发等方面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技术改进或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以及将研究成果论文在某某级以上杂志上公开发表或在供电行业获得论文奖的,可参评厂部技术进步管理委员会组织的技术成果奖或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奖。

(三)qc成果奖:积极组织开展群众性的qc活动,通过活动解决管理或技术中的实际问题,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其成果由厂部组织发表并给予奖励。对于优秀的成果,由厂部推荐到上级发表。

第六条其他奖项:

(一)对举报违章用电、损坏供电设施的有功人员按《关于对举报违章用电、损坏供电设施的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执行。

(二)获上级政府部门颁发的各种单项奖励的人员;

(三)公司内部开展各类管理活动中的获奖人员;

(四)在各类报刊杂志上发表与我厂生产经营有关的论文及宣传我厂两个文明建设成就的通讯报道、照片新闻的在岗职工。

第七条物质奖励标准:

(一)获得某级以上个人荣誉称号者,奖励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二)获得全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者,一次性奖励人民币800元;

(三)获得全厂优秀管理者、优秀员工荣誉称号者,一次性奖励300元;

(四)获得书面嘉奖者,一次性奖励100至300元。为公司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较好经济效益者,经厂长办公会研究后可按一定比例提取奖励;

(五)成果奖及其他奖的奖励标准及奖励程序按照厂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章职工处罚

第八条职工处罚是对在生产经营中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准则及出现了工作过失的职工,进行相应的经济惩罚和行政处分。处罚的种类有四类:经济惩罚、内部待岗、行政处分(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留用察看5、开除)、解除劳动合同。上述各类处罚可以并用。

第九条处罚范围如下:

(一)违反劳动纪律类

1、上班迟到、早退、串岗的;

2、上班时间干私活、玩游戏、炒股及做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的;

3、不按规定请销假、擅离职守、无故旷工的;

4、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酗酒滋事、聚众赌博等扰乱工作秩序的;

5、未经许可擅自操作、使用本职权限以外的设备、仪器以及物品的;

6、违反劳动纪律规定,请人代工的;

7、内部退养及请长假的职工,违反与厂部签订的各种协议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类:

1、违反供电业务规定,损害我厂利益的;

2、违反我厂行风建设有关规定,服务态度恶劣,与用户争吵,造成不良影响,有损我厂形象的;

3、弄虚作假,欺骗组织,骗取收入和奖励,或主管对职工错误给予包庇的;

4、遇到紧急情况或意外事故,有意回避逃离的;

5、不服从领导工作分配,甚至违抗命令,威胁侮辱主管人员的。

(三)工作过失类:

1、消极怠工、工作不到位,未完成工作任务的;

2、违反操作规程,或业务生疏,或玩忽职守,发生生产或安全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

3、工作马虎、违反管理规定,造成企业浪费和损失的;

4、损坏生产

设备或遗失物品和资产的。

第十条经济惩罚标准:

(一)迟到、早退一次扣30元;迟到、早退一个半小时以上,视同旷工半天;迟到、早退三小时以上视同旷工一天;旷工1天,扣发本人日工资200%;

(二)违反劳动纪律第1、2、3、4、5款者,违反一次扣30元。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违反请销假规定,越权所批准的假期无效。对请假人按旷工处理,另扣班组负责人及单位(部门)负责人每次100元;

(四)违反劳动纪律规定,请人代工的,当事人按旷工行为处理。所在班组负责人不制止、不报告的,停发其一个月绩效工资;

(五)违反工作过失类第2款,按照《厂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六)违反工作过失类第3、4款,损失1000元以下的,损失全额赔偿;损失1000元以上的,超过1000元部分赔偿5%(最高不超过1万元);

(七)对违反职业道德准则者,每查处一次,扣发责任人50元。其中第3款中骗取的收入和奖金予以没收。

第十一条内部待岗规定:

(一)职工消极怠工,违反岗位职责或工作不到位,连续三个月完不成工作任务的,经本单位研究同意,可给予内部待岗的处理,待岗期间停发绩效工资;

(二)在单位劳动用工改革中,因双向选择、竞聘上岗中落聘的职工,按内部待岗接受管理。

第十二条行政处分规定:

(一)行政警告:一年内连续旷工2天以内或累计旷工5天以内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类第4、5款的;违反工作过失类,造成损失5万元以下的;

(二)行政记过:一年内连续旷工2天以上5天以内或累计旷工5天以上10天以内的;一年内受到两次行政警告处分的;因违反职业道德准则受到有关部门效能告诫的;因工作过失,造成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三)记大过:受到记过处分后一年内再受行政处分的;因工作过失造成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违反劳动纪律规定,请人代工的;或一年内连续旷工5天以上10天以内或累计旷工10天以上20天以内的;

(四)留用察看:记大过后一年内再受行政处分的;因工作过失造成2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或一年内连续旷工10天以上15天以内或累计旷工20天以上30天以内的;

(五)开除:一年内多次受到行政处分仍不改正的;因违法被判刑的。

(六)对受行政警告处分者,停发三个月工资;对受行政记过处分者,停发四个月工资;对受记大过处分者,停发五个月工资;对受留用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停发工资期间按某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

第十三条解除劳动合同:

(一)一年内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二)根据劳动合同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受到开除处分的;

(四)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内部退养及请长假的职工,因违反与厂部签订的各种协议,并根据协议规定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十四条对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处分由任免机关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一般干部职工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一)对职工经济处罚,由职工所在单位按厂部规定进行处理并报厂人事部门备案;

(二)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由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附证据报有关部门核实并征求厂工会意见后,经厂长办公会议决定,由厂人事部门负责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并监督执行;

(三)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由厂人事部门征得厂工会同意后,经厂长办公会议决定,由厂人事部门负责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四)开除职工基本程序如下:

1、开除职工时厂劳动人事部门必须认真核实其所犯错误事实,如实提供材料和证据;

2、处理意见和事实材料要和被处分者见面,认真听取本人申辩。如本人拒绝时,要有详细记录;

3、给予职工开除处分时,处理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不得超过5个月时间;

4、开除职工必须经厂长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5、开除决定应写明被开除原因;职工如不服,可在公布处理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述;

6、形成处理决定后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书面通知本人,同时抄报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并将人事档案移交当地劳动保障部门。

第十六条如发现单位包庇隐瞒职工错误或从轻处理,除责令其纠正外,职工的处罚款项从所在单位工资总额中扣除;对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进行打击报复的,或对应受处分的职工进行姑息包庇的,将从严处理。

第十七条职工对所受处罚不服或有争议者,可在处罚决定之日起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诉。如职工对调解答复不满意,还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申诉,申诉期内执行原处罚意见。

第十八条本办法中涉及的金额、天数等,凡表述为“以上”的,均包括本数;凡表述为“以内”、“以下”的,均不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厂人事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厂部其他有关条例、规定和制度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员工奖罚管理制度范本4

1.、总则

1.1、为明确奖惩的依据、标准和程序,使奖惩公开、公平、公正,更好地规范员工的行为,鼓励和鞭策广大员工奋发向上,创造更好的工作业绩,特制订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2、奖惩的原则

2.1、奖惩的原则。

2.1.1、奖惩有据的原则:奖惩的依据是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的岗位描述、及工作目标(承包指标)等。

2.1.2、奖惩及时的原则:为及时的鼓励员工对公司的贡献和正确行为以及纠正员工的错误行为,使奖惩机制发挥应有的作用,奖惩必须及时。

2.1.3、奖惩公开的原则:为了使奖惩公正、公平,并到达应有的效果,奖惩结果必须公开。

2.1.4、有功必奖,有过必惩的原则:严防公司员工特权的产生,在制度面前公司所有员工应人人平等,一视同仁。

2.2、员工的表现仅有较大地超过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才能够给予奖励,到达或稍稍超出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应视为员工应尽的职责,不应得到正常待遇之外的奖励。

2.3、员工的表现应到达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当员工的表现达不到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应给予相应惩戒。处罚的原则是从轻不从重,目的是:防微杜渐、惩前毖后。

2.4、为处理员工因违纪过失或职责过失行为而填写的表单为过失单。处罚和惩戒通知单必须知达本人,对于不合理、不公平的惩罚,员工有申诉的权利。

2.5、对员工奖惩采取拖延、推诿或不办等方式的管理人员,人力资源部应及时提来源罚提议,下达《职责过失单》。

3、奖励

3.1、奖励的目的在于既要使员工得到心理及物质上的满足,又要到达激励员工勤恳工作,奋发向上,争取更好业绩的目的。

3.2、奖励的方式分经济奖励、行政奖励和公司异常贡献奖三种。

3.3、经济奖励包括奖金、奖品。

3.4、行政奖励包括嘉奖、记功、记大功。

3.5、公司异常贡献奖包括荣誉及其它物质奖励,由董事会视具体情景确定奖励资料。

3.6、以上三种奖励可分别施行,也可合并执行。

3.7、员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给予嘉奖,并颁发奖金、元,奖金随当月工资发放。嘉奖通报全公司。

3.7.1、工作努力、业务纯熟,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3.7.2、品行端正,恪尽职守,堪为全体员工楷模者;

3.7.3、其他对公司或社会有益的行为,具有事实证明者;

3.7.4、全年满勤,无迟到、早退、病、事假者;

3.7.5、经“员工合理化提议审议委员会”评审等级为C级的合理化提议,在应用中取得效果者。

3.8、员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记功,并颁发奖金、元,奖金随当月工资发放。记功通报全公司。

3.8.1、全年能超额(10%—30%)完成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者。

3.8.2、遇有灾变或意外事故,能够奋不顾身,不避危难,极力抢救并减少公司损失者。

3.8.3、检举揭发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为公司挽回形象或财产损失者。

3.8.4、经过自身努力,避免了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和设备设施事故者。

3.8.5、全年累计获嘉奖三次者。

3.8.6、对维护公司荣誉、塑造企业形象方面有较大贡献的,因个人行为受到社会赞同和舆论表扬者。

3.8.7、经“员工合理化提议审议委员会”评审等级为B级的合理化提议,在应用中取得较好效果者。

3.9、员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记大功,并颁发奖金、元,奖金随当月工资发放。记大功在全体员工大会上宣布。

3.9.1、全年累计获记功5次以上且未受到惩戒处理者。

3.9.2、全年能超额(>30%)完成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者。

3.9.3、承担巨大风险,挽救公司财产,较十五条(二)款表现更为突出者。

3.9.4、连续三年,年终考核列为优等者。

3.9.5、对维护公司荣誉、塑造企业形象方面有重大贡献者。

3.9.6、经过自身的努力,避免了重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和设备设施事故者。

3.9.7、经“员工提议审议委员会”评审等级为A级的合理化提议,在实际应用中取得重大效果和创造重大经济效益者。

3.10、对为公司建设与发展作出巨大贡献者,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另行给予“公司异常贡献奖“。奖励资料和奖金额度由董事会一事一人一议,公开通报奖励。

3.11、任用与提升员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受过奖励的员工,对德、才兼备者还可破格提升。

3.12、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奖励,由其直接上级提出,凡与本职工作无关的,由见证人提出,均需填写《奖励单》。奖励的核实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奖励实施的办理见《员工奖励程序》。

4、惩戒

4.1、惩戒的目的在于促使员工必须和应当到达并坚持应有的工作水准,惩前毖后,从而保障公司和员工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

4.2、按照规定的标准(规章制度、岗位描述、工作目标、工作计划等)检查员工的表现,对达不到标准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4.2.1、检查员工遵守公司的各项工作纪律、规章制度的情景,一切违反有关纪律、规章制度的行为构成违纪过失,填《(违纪)过失单》。

4.2.2、考查员工岗位描述以及工作目标、工作计划的完成情景,凡对本人负有直接职责或领导职责的工作造成损失的情节视为职责过失,填《(职责)过失单》。

4.3、惩戒的方式有经济处罚与行政处分两种。

4.3.1、经济处罚分为罚款。

4.3.2、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辞退、开除。

4.3.3、以上两种惩戒可分别施行,也可合并施行。

4.4、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违纪,罚款、元。

4.4.1、迟到、早退在半小时之内者。

4.4.2、接听电话不使用规范用语者。

4.4.3、上班时间串岗聊天者。

4.4.4、说脏话、粗话者。

4.4.5、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衣冠不整、奇装异服影响公司形象者。

4.4.6、参会人员迟到者。

4.4.7、私自留客在食堂用餐者。

4.4.8、私自留客在员工宿舍留宿者。

4.4.9、未按公司指定位置,随意摆放车辆或堆放杂物者。

4.4.10、在食堂就餐,乱倒饭菜者。

4.4.11、乱扔杂物,破坏环境卫生者。

4.4.12、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事情者。

4.5、各部室第一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违纪,并罚款、元。

4.5.1、未能及时传达、执行公司下发的文件者。

4.5.2、在所管辖区域内,有长明灯、长流水者。

4.5.3、下班后所辖区域或窗户未关,所用电器(空调等)电源未切断者。

4.5.4、本部室及所辖区域环境卫生脏乱差者。

4.5.5、部室内发生重大事情,如物品丢失等,未能及时上报有关部室或主管领导者。

4.5.6、对本部室员工进行行政检查不力者。

4.5.7、一周内本部室员工有5人次(含)违纪者。

4.6、员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给以警告处分,同时给予、元经济处罚,如造成损失并负赔偿职责。警告通报全公司。

4.6.1、未经批准擅自离职怠慢工作者。

4.6.2、妨害现场工作秩序经劝告不改正者。

4.6.3、培训旷课者。

4.6.4、培训补考不合格者。

4.6.5、不能按时完成重大事务,又不及时复命,但未造成损失者。

4.6.6、因指挥、监督不力造成事故情节较轻者。

4.6.7、因操作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

4.6.8、私自移动消防设施者。

4.6.9、一个月内违纪三次(含)以上者。

4.7、员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同时给予、元经济处罚,如造成损失并负赔偿职责。记过通报全公司。

4.7.1、工作时间酗酒者。

4.7.2、在公司期间聚众赌博者。

4.7.3、各种漫骂和相互漫骂者。

4.7.4、不服从上级领导工作安排及工作调动者。

4.7.5、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响公司权益者。

4.7.6、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屡劝不听三次以上者。

4.7.7、培训考试作弊者及为作弊供给方便者。

4.7.8、培训无故旷考者。

4.7.9、在工作场所喧哗、嘻戏、吵闹,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者。

4.7.10、对能够预防的事故不与和不进取采取措施致使公司利益受到2000元以内经济损失者。

4.7.11、泄露公司秘密事项,已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但情节较轻者。

4.7.12、年度内累计警告三次者。

4.8、员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同时给予、元经济处罚,如造成损失并负赔偿职责。记大过通报全公司。

4.8.1、对下属正常申诉打击报复经查属实但情节轻微者。

4.8.2、故意损坏公司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4.8.3、携带公安管制刀具或易燃、易爆、危险品入公司者。

4.8.4、在职期间受治安拘留,经查确有违法行为者。

4.8.5、伪造病假单证明或无病谎开病假证明者。

4.8.6、殴打同事或相互殴打者。

4.8.7、虚报业绩、瞒报事故者而蓄意妄取成绩、荣誉和个人私利者。

4.8.8、故意造成同事失和或造成领导失察职责或致使他人工作受阻,公司利益直接或间接理解受到损害者。

4.8.9、对能够预防的事故不与和不进取采取措施,致使公司受到2000—10000元的经济损失者。

4.8.10、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者。

4.8.11、年度内累计记过三次者。

4.9、员工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予以辞退或开除,同时通报全公司,并视情节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9.1、订立劳动合同时使用虚证件,或用虚伪意思表示,使公司遭受损失者。

4.9.2、连续旷工五天(含)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十天(含)以上者。

4.9.3、玩忽职守,致公司蒙受1万元(含)以上经济损失者,并负赔偿职责。

4.9.4、对下属正常申诉打击报复经查事实情节严重者。

4.9.5、对同事暴力威胁、恐吓、妨害团体秩序者。

4.9.6、泄露公司秘密事项,已对公司利益造成严重损害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9.7、滥用职权,恣意挥霍公司财产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9.8、损公肥私、泄露公司机密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害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9.9、偷盗、侵占同事或公司财物经查事实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9.10、在执行公务和对外交往中索贿、受贿,收取回扣数额较大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9.11、在公司内煽动怠工或罢工者。

4.9.12、造谣惑众诋毁公司形象者。

4.9.13、未经许可兼任其他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者。

4.9.14、在职期间刑事犯罪者。

4.9.15、伪造或变造或盗用公司印信严重损害公司权益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9.16、参加非法组织,经劝告不改者。

4.9.17、年度内累计记大过三次者。

4.10、员工造成公司财物损坏和丢失的,由有关部门对职责人进行调查认定,根据具体的情景,酌情处理。

4.11、员工被处罚时,根据其直接上级领导职责大小,给予该直接上级连带职责处罚。

4.12、管理人员年度被记大过者,将并处以降职或撤职处分,由人力资源部重新考核定岗。

5、附则

5.1、员工奖惩的核实及手续办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5.2、员工考勤的奖惩规定另见《考勤、请假、休假制度》。

5.3、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制订、解释,由人力资源部、监督检查。

5.4、本制度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5.5、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类似制度自行终止。

员工奖罚管理制度范本5

为增强员工的职责感,规范员工行为,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1.1、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子、分公司的所有员工。

1.2、坚持“奖罚分明、奖优罚劣,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奖惩原则,调动员工的进取性,建立一支爱岗敬业的员工队伍,为集团公司实现战略目标供给根本保障。

第二章:奖励

2.1奖励形式

2.1、奖励形式分为通报表扬、记功、记大功、加薪晋级,以及授予“标兵、能手、模范”称号等,并视不一样情景给予1000元以上或带薪旅游、外出培训提升等奖励。

2.2、奖励范围

2.2.1、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如:避免人身和设备事故、避免企业遭受损失等)。

2.2.2、在技术革新、改造、发明上取得显著效果的。

2.2.3、在完成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降本增效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2.2.4、在企业管理、市场开拓、业务创新、项目管理、增收节支等方面成绩显著的。

2.2.5、在生产技术、经营管理、市场开拓及改革发展等方面提出重要的合理化意见提议,经采纳实施后取得显著效果的。

2.2.6、为公司赢得信誉,消除不良影响,事迹突出的。

2.2.7、遇到事故或灾难等突发事件,勇于负责,处置得当,在保护公司公共财产、舍己救人、防止或抢救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2.2.8、检举违法违规、失职行为,维护公司利益事迹突出的。

2.2.9、同坏人坏事作斗争,维护正常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社会治安、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2.2.10、在其它方面有突出表现,对公司有重大贡献的。

2.3、奖励程序

2.3.1、领导异常嘉奖由集团公司董事长或总裁直接对员工进行嘉奖,也可由下属单位提名,报集团公司相关会议研究决定。

2.3.2、推荐集团公司奖励的,由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初审,经本单位加注意见,报人力资源处审核后,按奖励事项分别提交集团公司相关会议研究决定。

2.3.3、各子、分公司的奖励由基层队组以上部门推荐提名,报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审核,按奖励事项分别提交本单位相关会议研究决定。

2.4、奖励办法

2.4.1、奖励的组织实施由人力资源部门具体负责,所需奖金分别从集团公司或各子、分公司奖金中列支。

2.4.2、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也可根据情景及时给予表彰奖励。

2.4.3、员工受奖励的资料存入个人档案。对异常突出的事迹和先进经验,党群文化部门要进行宣传和推广。

第三章:惩处

3.1、惩处形式

一般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并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罚款数额一般为100—5000元(造成重大损失赔偿除外),情节严重的应加重处罚。

3.1.1、情节异常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违法犯罪的,连续旷工超过30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60天的,除给予经济处罚外,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3.1.2、属性质严重,影响极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同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3.2、惩处范围

3.2.1、迟到、早退一次,处罚当事人100元。

3.2.2、旷工一次,处罚当事人200元。无故不考勤,按旷工处理。

3.2.3、考空勤一次,处罚当事人500元。

3.2.4、顶替他人考勤,处罚顶替者500元。

3.2.5、因事外出,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按旷工论处;部门及以上负责人请假或公出未告知办公室,处罚当事人100元。

3.2.6、上班期间未着员工服或正装,处罚当事人100元。

3.2.7、上班期间带小孩或用餐,处罚当事人100元。

3.2.8、上班期间闲聊、玩游戏、干私活等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处罚当事人100元(任职人员200元)。

3.2.9、员工睡岗、串岗、脱岗,处罚当事人100元(任职人员200元)。

3.2.10、开会迟到、早退或手机铃响,处罚当事人100元。

3.2.11、无故不参加会议、活动等,处罚当事人200元(任职人员300元)。

3.2.12、工作时间非接待应酬饮酒,处罚当事人200元(任职人员300元)。

3.2.13、领导接待日未当值,值班领导脱岗,处罚当事人200元。造成后果的,追究相关职责。

3.2.14、无正当理由,任职人员失去联系者,处罚当事人200元,并通报批评。

3.2.15、办公场所发现常明灯、常流水现象,处罚当事人100元。

3.2.16、在集团内部公共场所吸烟,处罚当事人200元。

3.2.17、下班后未关门窗、水电等,处罚当事人200元。

3.2.18、未按期报送报表、资料等,处罚当事人200元。

3.2.19、未按要求传达上级指示、文件精神、工作安排等,视情节轻重,处罚当事人200元以上。

3.2.20、在规定时限或承诺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工作任务,处罚当事人300元以上;并视具体情景,追究其它职责。

3.2.21、擅自外借公司档案、资料等,处罚当事人300元以上。

3.2.22、浪费或损害公共财物,情节轻微者,处罚当事人200元以上,浪费或损害款额由职责人承担。

3.2.23、超标招待,情节轻微者,处罚职责人200元以上,超标费用由职责人承担。

3.2.24、私自占用外单位馈赠的礼品,处罚当事人300元以上,并责令退还礼品或折价退款。

3.2.25、接听电话不礼貌、不礼貌,处罚当事人100元以上。情节严重者,并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3.2.26、违规派遣公务车辆,处罚职责人200元以上,费用由职责人承担;造成事故的,视具体情景,并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3.2.27、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处罚当事人200元以上。情节严重者,并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3.2.28、工作安排不合理、故意刁难下级,处罚当事人200元以上。情节严重者,并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3.2.29、工作懒散,虚于应付,经提醒仍未改善,处罚当事人200元以上。情节严重者,并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3.2.30、工作推拖、扯皮、失误,影响工作正常进行,处罚当事人300元以上。情节严重者,并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3.2.31、工作浮夸、弄虚作假,处罚当事人300元以上。情节严重者,并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3.2.32、利用公款吃请、聚餐,处罚当事人300元以上,所涉费用由职责人承担。情节严重者,并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3.2.33、违反婚丧宴请有关规定,处罚当事人500-2000元(任职人员1000-5000元)。情节严重者,并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3.2.34、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完不成工作任务,处罚当事人500元以上,调离工作岗位。情节严重者,并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3.2.35、考勤员考勤失职或违规作弊,处罚当事人1000元以上。情节严重者,并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3.2.36、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处罚当事人1000元以上,并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3.2.37、在工作中发现他人违规违章造成或可能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不及时制止,不向公司报告或有意隐瞒、处理不及时,处罚当事人1000元以上,并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3.2.38、违反操作规程和岗位职责,玩忽职守或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使企业财产和员工人身遭受侵害(含本人违章作业造成自我伤害的),处罚当事人1000元以上,并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3.2.39、职责心不强、工作不深入、盲目听从违章指挥,使本单位或部门发生严重违规操作、违法乱纪和重大事故,处罚当事人1000元以上,并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3.2.40、发生突发事故,未能坚守岗位、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处罚当事人1000元以上,并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3.2.41、利用职权或工作便利收受、索取财物,处罚当事人1000元以上,并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3.2.42、生活作风不正或参与社会违法活动,造成不良影响,处罚当事人1000元以上,并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3.2.43、工作不负职责或工作质量差,生产劣次产品,造成较大潜在经营风险或经济损失,处罚职责人1000元以上,并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3.2.44、管理不善、工作不力,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事故,处罚职责人1000元以上,并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3.2.45、扰乱企业正常秩序,使公司财产遭受损失或对公司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处罚当事人2000元以上,并给予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

3.2.46、以侮辱、诽谤、恐吓、殴打、损毁财物等手段,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处罚当事人2000元以上,并给予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

3.2.47、滥用职权或利用工作之便,损公肥私,顾私怠公,造成不良影响或使公司财产遭受损失,处罚当事人2000元以上,并给予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

3.2.48、失泄公司或客户机密,处罚当事人2000元以上,并留用察看半年或解除劳动合同;后果严重者,追究有关法律职责。

3.2.49、偷盗企业财物,处罚当事人2000元以上,并解除劳动合同;价值较大的,并追究刑事职责。

3.2.50、违反财务制度,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处罚当事人2000元以上,并给予降级、降职及其以上处分。

3.2.51、其它违反集团公司或子、分公司规章制度,或其它应抑制及惩戒的行为,视情景给予相应的处罚。

3.3、惩处程序

发生应处罚行为时,由相关职能部门查清事实,提来源罚提议;或由检举人直接向集团公司办公室或所在单位办公室举报,由办公室报请集团公司总裁或下属单位董事长、总经理,安排相关部门查证核实,提来源理意见,提交相关会议研究决定。如确非主观原因、属特殊情景导致的违章违纪行为,经研究同意后,可视具体情景酌情处罚。

3.4、惩处办法

3.4.1、对因受处分而降低岗位级别的,按岗变薪变原则,重新确定工资薪级。

3.4.2、对员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为312个月,察看期内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3.4.3、解除劳动合同由其所在单位或部门提出解除理由,履行惩处程序,经工会同意后,由集团公司总裁或各子公司董事长批准,人力资源部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3.4.4、员工违章违纪所涉罚款一律交至公司财务部门;如惩处标准与《__X制度》规定有不一致的,以《__X制度》规定为准。

第四章:附则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自...x年x月x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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