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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建设实施活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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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对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深入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进一步加大了工作力度,积极推进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社区建设实施活动方案五篇,欢迎阅读。

社区建设实施活动方案1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通过干部到结对共建村(社区)开展入户大走访活动,充分了解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认真排查化解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矛盾纠纷,切实做到“干部走下去,情况带上来,问题解决好”,进一步增强创先争优活动实效,凝心聚力,奋力拼搏,为实现我镇“加快发展,富民强镇”的奋斗目标营造良好环境。

二、活动内容

1、宣传政策法规。向基层群众宣传党的--届五中全会精神,宣传市委关于“1255”城市发展战略和“6653”产业体系的重大决策部署,宣传我区“1316”产业行动计划和“1311”城乡建设工程,宣传中央、省和市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社区)建设有关政策,宣传中央、省和市关于民生工作的有关政策,宣传解释群众关心的政策法规等。

2、了解社情民意。摸清结对共建村(社区)基本情况,掌握群众生产、生活的真实状况,做到“八知”,即:知村社情况、知生产(就业)状况、知保障水平、知困难群体、知群众诉求、知矛盾隐患、知村社管理、知党建工作。

3、解决实际问题。对于群众反映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属于职责范围内能够立即解决的,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研究制定分步解决方案;无法解决的,要向群众做好解释说明工作,赢得群众理解。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在向群众做好解释说明工作的同时,要将有关问题梳理汇总后转报镇创先办,由镇创先办视情转镇有关单位(部门)办理。

三、活动方式

着眼于建立群众工作的长效机制,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莲 山课件]

1、入户走访。各单位组织党员干部分成若干组,走进结对共建村社的群众家庭,特别是特困户、信访户、拆迁户和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家庭。开展谈心交心、看望慰问、结对帮扶和矛盾排查等活动,向群众送温暖,听取群众意见建议。

2、干部座谈。各单位围绕活动内容,在结对共建村(社区)召开干部座谈会,邀请村社“两委”班子成员、村民组长(居民区负责人)、党员代表、农民(居民)代表等人参加,掌握基层真实情况。

3、难点治理。围绕出行难、就业难、看病难、入学难、基层活动场所不健全等群众和党员关注的难点问题,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协调解决。对工作基础薄弱、基层组织软弱涣散、矛盾纠纷多的难点村(社区),派驻干部成立工作组,帮助化解矛盾纠纷,理顺群众情绪,整顿基层组织,提升基层组织活力。

4、办好实事。把人民群众得实惠作为开展活动的根本出发点,坚持从实际出发,力求每个单位每年为结对共建村(社区)办1-2件看得着、摸得着的实事。

5、民情记录。由市委创先办统一印制民情记录,发各单位党组织,各单位党组织要认真记好民情日记,将入户走访、干部座谈、难点治理、解决问题和办理实事等情况认真记录,做到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具体做法、取得成效情况准确清楚,有据可查。

四、活动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镇“察民情、访民意、解民忧、促和谐”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活动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各相关单位要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做好活动的计划安排。镇党政办公室负责统一协调镇领导以及相关镇直单位各到联系村(社区)开展大走访活动安排。

2、加强指导督查。区四套班子领导带领分管部门或所在办公室到各联系村(社区)开展走访活动时,镇联系领导要同时参与;市直单位到我镇共建村时,对口部门要注意做好联络协调工作。镇党政督查组牵头,会同领导组办公室、各村(社区)通过例会、交流、督查等形式对活动情况进行指导和督查,办公室负责情况汇总。

3、加强宣传引导。镇党委宣传部门统筹安排活动期间宣传报道工作,营造有利于活动开展的浓厚氛围,努力扩大活动的影响面。[莲 山课件]

镇直各相关单位开展活动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分别于11月底前和12月底前各报送一次至镇创先办。

社区建设实施活动方案2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大精神,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会组织法》和《福建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围绕构建和谐社区的要求, 以加强社区居委会组织建设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为目的,坚持民主、平等、择优原则和直接、差额、无记名投票的选举原则,把德才兼备、公正廉明,作风正派、乐于奉献、群众信任的优秀人才选进居委会班子,为全面扎实推进我区和谐社区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方法步骤

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从5月5日开始,9月15日前全面完成。为确保选举工作顺利开展,在全面开展换届选举前,各街道要选择1-2个基础好、条件比较成熟、有代表性的居委会开展选举试点,特别是开展妇女成员专职专选试点,选举试点工作从5月5日开始, 7月8日结束,7月5日确定为各试点居委会选举日。通过试点,总结经验,更加科学地指导选举工作。今年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分为七个阶段。

(一)组织准备阶段(5月上旬至6月中旬)

1、调查摸底。各街道、有关镇、管委会要切实摸清辖区内居委会的基本状况和现任干部、党员和一般居民的思想动态,对居情复杂、管理薄弱的居委会,要采取“一居一策”,分清重点和难点,以便有针对性的指导选举工作。

2、居财任期审计和民主评议。坚持先审计再换届,原则上先党组织换届,后居委会换届。各街道、有关镇、管委会要认真组织开展对居财的审计和对现任居委会干部的考核、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工作。各居委会要把评议居委会成员工作情况和居财审计结果以居务公开的形式进行公布。

3、制定实施方案。作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直接指导者和组织者,各街道、有关镇、管委会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换届选举实施方案,方案即要有时间进度上的安排,又要有具体工作要求,同时突出对重点难点居委会的指导,实施方案报区选举指导组备案。

4、成立选举工作机构。涵江区村(居)委会换届选举指导组负责指导全区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选举的日常工作。各街道、有关镇、管委会要相应成立居委会换届选举指导组,并成立初步候选人资格审查小组,负责指导辖区内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

5、召开工作会议部署。拟于5月5日召开全区村(居)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会议。会议后,各街道、有关镇、管委会要结合各自实际,召开换届选举动员大会,对换届选举工作进行部署。

6、培训选举骨干。5月上旬拟以会代训的形式对全区换届选举骨干进行培训,主要对象为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党政分管领导、指导组成员、社事办主任等。街道、管委会要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切实加强对选举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主要培训对象为街道包居干部、社区选举委员会成员、社区选举工作人员等。培训中,要组织学习《选举指南》、《福建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实施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掌握选举程序,提高指导换届选举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7、选举经费保障。选举经费分级承担,区级选举经费由区财政承担,各街道、有关镇、管委会要按照有关规定,将选举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用于培训骨干、宣传发动、印制选票等选举开支。

8、选举宣传动员。全区各级都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如运用广播、电视、传单、标语、宣传车等宣传工具,大张旗鼓地宣传《居委会组织法》、《福建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实施意见(试行)》,增强选民的民主法制意识,有效引导选民珍惜自己的选举权利,全面、正确地理解选举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和原则,掌握选举的方法步骤,调动选民民参与选举的积极性;要广泛宣传居委会成员候选人任职资格条件,真正把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科学文化知识,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办事公道,身体健康,热心为社区居民服务的人选入居委会领导班子。宣传工作要贯穿选举全过程,坚持因地制宜,力求形式多样,注重宣传效果。

9、确定和公布选举日。我区居委会选举日确定为8月10日—8月16日之间,各街道、有关镇、管委会选举指导组要在这个时间段内具体确定每个居委会的选举日,上报区选举指导组核准后,以公告形式张榜公布。

(二)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选举阶段(6月中旬至下旬)

1、召开居民会议。确定选委会成员和候补成员职数、选举办法和时间地点等,以社区居委会名义用公告形式张榜公布。

2、组织选举。召开居民会议,选举产生选委会成员和候补成员。召开第一次成员会议,选举产生选委会主任、副主任。

3、以公告形式公布选举结果。

(三)选民登记阶段(6月下旬至7月中旬)

1、宣传发动。召开各种会议、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宣传选民登记的有关规定,动员社区居民积极踊跃参与换届选举工作。

2、确定和公布选民登记日。7月10日确定为全区选民登记日,各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要以公告形式张榜公布。

3、选民资格和选民登记。年满十八周岁的社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民登记日前,户籍和居住均在本社区,具有选民资格的居民,具备了在本社区进行选民登记的条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选民登记。

4、公布选民名单。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十五日前公布。要公布全体选民名单,并附外出选民名单和老、弱、病、残、行动不便需用流动票箱投票的选民名单。

5、给外出选民发信。告知其选举日和开箱计票时间,希望其回社区参加选举等。

6、颁发选民证。

(四)居民代表和小组长选举阶段(7月中旬至8月上旬)

1、调整居民小组的设置。按照便于自治和管理的原则,对因居民小组数量偏多或偏少的社区,应在换届选举前,对现有的居民小组规模进行适当调整,并以公告开式张榜公布。

2、确定居民代表名额。居民代表数额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确定。每个居民小组选出的居民代表不得少于二人、多于三人,每个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居民代表总数不得少于五十人。

3、提名候选人并组织选举。按各居民小组选举产生居民代表和小组长,居民小组过半数选民或户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另选人按应选名额,以得票多的当选。

4、公布当选名单。以公告形式公布当选的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名单。

(五)确定居委会成员候选人阶段(7月下旬至8月上旬)

1、确定居委会成员职数。各街道、有关镇、管委会要按照闽委办〔--〕25号和莆委办(--)26号文件精神,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确定本届居民委员会成员职数配备方案,并报区选举指导组备案。

2、确定妇女成员专职专选职位。召开居民会议,根据社区情况,决定是否设立妇女成员专职专选职位,以确保落实省、市委提出的“两委”班子中至少有一个女性成员的要求。

2、提名初步候选人。发布提名初步候选人公告,内容包括:居委会成员应选名额、任职资格条件,妇女专职专选职位、提名办法,提名起止时间等,并组织提名。

3、公布初步候选人名单。各居民选举委员会将提名表收集后进行汇总,把所有初步候选人名单,在正式候选人名单确定之前按姓氏笔划顺序以公告形式张榜公布。

4、审查初步候选人资格。初步候选人名单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初步审核后上报街道、镇、管委会选举指导组。街道、有关镇、管委会资格审查小组要严格按照任职资格标准,对初步候选人逐一进行资格审查,在征求纪检、计生、综治、土地等部门意见后,除主任候选人报区选举指导组审批外,其它初步候选人由街道、有关镇、管委会资格审查小组直接审批,资格审查结果应用公告形式向全体选民张榜公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推荐提名为居委会候选人:一是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①选举日前二年内本人提前生育即包括婚前生育、未满间隔期生育、符合再生育条件未经审批生育和未达到法定婚龄怀孕生育,选举日前五年内本人多生育或婚外生育的;②往年违反计生政策未接受处理或处理未到位的),违反土地政策和居规民约造成不良影响的;二是组织或参与非法宗教活动、聚众赌博的;三是利用宗派势力甚至黑恶势力等干预社区正常工作的;四是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差的;五是用各种方式干扰选举和贿选的;六是受开除党籍处分或受刑事处罚或被纪检、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七是不符合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的。各街道、有关镇、管委会可对以上七条标准进行进一步细化,并在提名初步候选人公告上向全体选民公布。

5、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发布预选公告,公布预选时间、地点、办法和参加人员。召开居民会议,以秘密写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预选,以得票多少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

预选的一般程序为:①总结上届居委会工作;②公布居财审计结果;③通报初步候选人提名情况和资格审查结果;④主任候选人和付主任候选人发表竞选演说;⑤推选产生唱票、计票、监票人员;⑥宣布写票规则;⑦分发预选选票;⑧居民代表秘密划票并投票;⑨当场开箱计票;⑩公布预选结果并填写预选结果报告单。

6、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正式候选人名单应于选举日前2日按姓氏笔划为序以公告形式张榜公布。

(六)投票选举阶段(8月中旬)

1、确定选举大会或中心投票站和投票分站。按照《福建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实施意见(试行)》有关规定,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采取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户的代表方式选举产生的,应根据居民居住状况和便于投票的原则,设立中心投票站和若干投票分站进行投票。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采取居民代表方式选举产生的,应当召开选举大会。选举大会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2、张榜公布选举公告。公布投票选举时间,参加人员、选举大会地点、中心投票站和投票分站地点及开箱计票时间等。

3、培训选举工作人员。选举大会应有主持人和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等工作人员;每个投票站(含中心投票站)的工作人员至少在6名以上。

4、印制选票等。主任、副主任,委员及妇女成员专职专选职位选票要分开设计和印制,制作票箱、封签等。

5、布置选举大会或投票站。主要有:①挂横幅,标明--社区换届选举大会;或 -x-区第x-票站或中心投票站;②公布选民投票须知;③张贴放大的选票票样;④安排投票流水作业程序:验证处→领票处→代写处→秘密划票处→投票处。5公布有效票和无效票认定规定6公布工作人员名单等

6、组织投票选举。选举大会一般程序:

(一)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并宣布选举大会开始;

(二)选举工作人员到位;

(三)清点人数,宣布应到和实到人数及本次选举的有效性;

(四)候选人逐一与居民代表见面;

(五)检查密封票箱;

(六)居民代表依次领票、写票、投票;

(七)打开票箱,分检选票;

(八)宣布领回、发出、收回选票数,最低当选票数,有效票数、无效票数、弃权票数,当众处理多余选票;

(九)唱票、计票人在两名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唱票、计票;

(十)密封选票,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

(十一)主持人和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签章;

(十二)宣布候选人和另选人得票数及选举结果;

(十三)新当选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讲话;

(十四)宣布选举大会结束。

7、公布选举结果。在选举日或次日张榜公布选举结果。

(七)总结提高阶段(8月下旬至9月中旬)

1、建立健全换届选举工作档案。整个换届选举过程中的会议记录、选举公告、预选和投票选举的选票、上报或下发的文材料、候选人竞选承诺等资料进行归档,以备查阅。有条件的村对张榜公布的选举公告要拍摄存档。

2、完善后续工作,规范管理。各街道、有关镇、管委会要及时督促、组织新老班子依法及时进行印章、办公场所、集体资产、工作档案等移交。关心和爱护离职离岗的居委会干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置下属工作委员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3、组织任职培训。新一届居委会产生后,各街道、管委会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新一届居委会成员进行岗前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以适应新形势下社区工作的需要。

4、验收评比。各街道、管委会要按照《选举指南》规定的各级验收标准,在自查自评的基础上,进行考评验收,全面总结经验教训,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选举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街道、有关镇、管委会要把换届选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周密制定换届选举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要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具体指导,实行分片包干和目标责任制,应至少向每个社区居委会选派一名干部担任指导员,对选情复杂的社区居委会,街道、有关乡镇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换届选举中的重大事件,重要信息要及时上报区选举指导组。换届选举结束后,认真组织检查验收,形成书面报告和综合统计表,以各街道、乡镇、管委会名义上报区换届选举指导组。

(二)认真执行设岗定位,妇女成员专职专选规定

根据莆委办[--]26号文件精神,为确保妇女在社区居委会中占有一席之地,有效发挥作用,必要时可根据村居情,在规定职数内设置一个妇女委员职位,专职专选,差额选举。

(三)扩大居委会直接民主选举范围。在城市社区,要扩大社区居民委员会全体选民参与的直接选举范围,今年每个街道要有10%以上的居委会实行直接选举,20%以上实行户代表选举,其余的实行居民代表选举。

(四)严格依法组织选举

要严格按照《福建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实施意见(试行)》要求,依法组织换届选举。选举中要严格把好选民登记、居民代表和小组长选举、候选人提名、任职资格审查、预选和投票选举等重要环节;严格执行、选民登记日、选民名单公布日、初步候选人名单公布日、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布日,投票选举日等法定时间;严格依法办事,居民选举委员会要依法产生,居民代表和小组长选举要规范,候选人提名要广泛,预选要严密组织,正式候选人介绍要客观公正,投票选举要严格执行“一人一证一票”制,流动票箱的使用范围要严格限定在老、弱、病、残不便到投票站投票的选民,并按规定公布,选举公告书写张贴要规范;要严格实行差额选举、秘密写票,无记名投票,对选民依法提出的候选人或者依法确定的正式候选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取消、调整或者变更,保证选民自由行使民主权利。确保选举工作依法、公正、规范、有序。

(五)加大监督力度,严肃换届纪律

人大、政协机关要及时了解掌握换届选举工作情况,督促、支持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换届选举。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汇报选举工作,纪检、监察和公安部门要严肃认真查处换届选举中的违法违规问题,保障选民的民主权利。坚决制止候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金钱、财物或其他利益收买本村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其他候选人的贿选行为。对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打砸票箱、冲击选举会场等违法手段破坏妨碍选举行为,对控告、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等非法活动的,要坚决查处。对以违法操作、贿选或以各种压力干扰等手段参选的,一经发现取消参选资格,已经当选的,取消当选资格。

社区建设实施活动方案3

一、总体思路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区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作的总体安排与部署,立足街道发展、社区建设和基层党建工作状况,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建立“让干部经常受教育,使群众长期得实惠”的长效机制,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提高党员干部政治素质,为建立和谐社区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指导原则

实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整合资源、集成优势,突出特色、务求实效”的工作思路。

三、主要任务

在社区全面开展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作。完成社区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终端接收站点基础建设,争取建成技术水平一流、信息服务一流、专业队伍一流,管理科学、运行规范的街道和社区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

四、实施步骤

社区远程教育建设工作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广泛宣传发动,让社区党支部和广大居民群众充分了解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作的作用和意义,为开展工作做好各项准备。

第二阶段:安装调试。在具备网通固定电话及网通宽带条件测试良好的的前提下,安装调试新的远程教育平台,并设置专人负责疑难问题解答和设备维修。

第三阶段:验收总结。组织专人对各终端接收站点进行验收,总结经验。

五、保障措施

开展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是一件功在当前、惠及长远的大事,是推进党的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基础工程。党支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构,认真抓好领导责任制的落实。

社区高度重视,及时成立了由社区书记为组长的领导小组,明确成员职责分工,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部署、亲自抓落实。同时,社区书记为管理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协调管理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作,同时设立两名社区干部为操作员。

(二)、强化于管,以坚强有力的组织为保障,促进站点建设规范运行。

1、社区将党员远程教育工作纳入社区党建工作目标管理,明确学习目标。

2、规范学用管理制度。建立四类制度:播放收看制度、设备、教材保管使用制度;管理员维护制度、信息反馈制度等,并全部实行规范上墙。同时对学用工作实行台账式管理。

(三)、加强培训、务求实效。

社区会充分利用接收站点,以党员干部为主要对象,以提高党员干部素质、服务社区群众、提升居民文明层次为主要内容进行广泛培训,建立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作的长效机制,确保取得实效。

社区建设实施活动方案4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满足我街道广大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为目标,以保障老年人群体中的高龄老人(80岁以上)和特殊群体老人(包括分散供养的“三无”老人、低保老人、重点优抚老人,下同)为重点,坚持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化的改革发展方向,积极构建政府主导、社区参与,以居家养老为主体、福利机构养老为重点,多层次、多类型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引入社会资源,鼓励养老服务市场竞争,从而为老年人提供周到、便捷、高效、体贴的专业化服务,不断提高我街道社会福利服务的整体水平,促进我街道养老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实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原则;

(二)坚持政府购买服务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原则;

(三)坚持先重点保障高龄老人和特殊群体老人,再逐步惠及全体老年人的原则。

三、服务对象、内容

我街道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面向具有松岗户籍60岁以上的居家老人,提供多样化的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根据老人的实际情况分为无偿服务、低偿服务和有偿服务。无偿服务的对象为具有松岗户籍的“三无”老人;低偿服务的对象为具有松岗户籍的高龄老人、特殊群体老人;有偿服务的对象为有经济来源并需要居家养老服务的老人或者社区居民。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载体实行多元化。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法,培育和发展社区民间组织,作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载体之一,为有需要的老人或社区居民提供公益性、福利性社区服务。

社区居家养老以“立足社区、面向老人、专业服务”为特点,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服务、日托服务、心理咨询、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

四、补助对象及标准

对松岗户籍的高龄老人、特殊群体老人,政府实行货币化居家养老服务补助。享受补助的条件、标准如下:

(一)60岁及以上享受低保且生活不能自理(介护,下同)的老人,按人均5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60岁以上非低保对象但生活不能自理老人(介护),按人均3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60岁以上分散供养的“三无”老人、低保老人、重点优抚老人(即享受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含“五老”人员)按人均3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四)80岁以上老人按人均2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上述标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算。服务补助只能用于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药费或购买其他商品等。

五、服务补助申请程序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的老年人或其亲友,可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未设社区工作站的,由居委会负责,下同)申请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并分别提交如下材料:

1、60岁及以上享受低保且生活不能自理(介护)老人提交:(1)《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2)《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3)深圳市、区、街道直属医院提供的诊断证明;(4)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2、60岁以上非低保对象但生活不能自理(介护)老人提供:(1)《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2)深圳市、区、街道直属医院提供的诊断证明;(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3、60岁以上分散供养的“三无”老人提交:(1)《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2)《五保供养证明》;(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4、60岁及以上享受低保老人提交:(1)《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2)《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5、60岁以上重点优抚老人提交:(1)《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2)重点优抚对象证明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6、80岁以上老人提交:(1)《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以上所有提交的资料应按a4纸张规格,并真实可靠,由社区工作站查验并盖章。

(二)审批程序。

1、社区工作站初审。社区工作站收到相关申请后,凡申请材料齐备的应予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含公示时间)。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形式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申请人应予配合。社区工作站须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监督。经核实无误后,由社区工作站上报街道社会事务办。

2、街道社会事务办复审。街道社会事务办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复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不同意补助的,书面说明理由。

六、服务机构、方式

(一)服务机构: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社区民间组织。

(二)服务机构的确认:由街道办在辖区内选定1–3家符合条件的机构作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三)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在这些机构内自行选定服务机构。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可自行选择解决方式,如双方协调解决、或者向辖区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七、拨付方式和资金渠道

(一)拨付方式。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由街道社会事务办将服务记录本和服务消费卡发给其本人,将工时记录表发给服务机构,根据服务记录本和工时记录表记录的服务时间和应付金额,在补助资金额度内,每季度拨付补助资金给服务机构。本季度内没有用完补助资金额度的,下季度按上季度实际发生金额给予补助。

各社区和服务机构应及时将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的情况汇总后(包括核准各类补贴的人数、标准、补助总额等)报街道社会事务办。

(二)资金渠道。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资金来源按“三个一点”的方式筹集,即市福彩公益金出一点,区财政出一点,社会和个人出一点。补助对象超出补助额度部分的服务费用,由补助对象个人支付。

八、监督与考核

(一)管理监督。社区工作站每季度检查一次申请人的居家养老服务记录本,检查补助资金是否用于居家养老服务,并将检查情况报街道社会事务办。

街道社会事务办将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的申请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与监督。如发现有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应立即停发并追回已骗取的补助金,同时取消当事人享受补助金的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考核评定。街道办每年对服务机构的服务水平、服务质量及群众满意度进行一次考核评定,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级别。评定级别为合格的,责令其进行整改,在限期内达到优良水平;评定为不合格的,取消其作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资格(考核评定制度另行规定)。

社区建设实施活动方案5

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4年1月—5月)

按照上级要求完成社区矫正对象的排摸、组织的组建、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开展必要的宣传活动等准备工作。

(二)启动阶段(6月—7月)

建立区、镇(乡、街道)社区矫正组织;颁布我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方案;召开动员大会并举行交接仪式;组织司法所社区矫正专职人员到其它省(市)试点地区参观学习;工作组人员及派驻的监狱警察全面到位。

(三)全面实施阶段(8月—11月)

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工作程序和各项工作制度;指导、督促全区各镇(乡、街道)遵守各有关工作程序和制度,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提高工作的质量。

(四)总结提高阶段(12月)

总结前阶段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具体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揭示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方法和途径,为全省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成功的经验和做法。

二、社区矫正工作基本流程

(一)社区矫正的衔接

1、区公安分局及时以镇(乡、街道)为单位将现有社区矫正对象的相关法律文书和监督考察档案等有关材料的副本移送给区司法局,由区司法局送达各相关司法所,司法所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要及时建立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和考察档案。

2、人民法院对构成犯罪的刑事被告人,判处管制、单独判剥夺政治权利或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应及时将生效的判决(裁定)书副本和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执行地的县级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3、人民法院对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被告人,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将《执行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连同生效的判决(裁定)书副本、结案登记表,及时送达执行地的县级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后,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余刑1年以上的,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监狱管理机关收监执行;判处有期徒刑余刑不足1年的,交看守所执行。

4、人民法院对在押的服刑罪犯裁定假释后,应及时将裁定书副本送达提请假释的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押犯所在的监狱或公安机关看守所,在办理释放手续时,将原判法律文书(或抄件、复印件)、执行通知书(或抄件、复印件)、假释裁定书副本和罪犯出监(所)鉴定表,一并及时送交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5、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对在押的服刑罪犯,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后,应在5日将审批表副本4份送达报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或公安机关看守所;押犯单位在办理出监(所)手续时,将原原判法律文书(或抄件、复印件)、执行通知书(或抄件、复印件)、审批表副本和罪犯出监(所)鉴定表,一并及时送交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6、监狱或公安机关看守所对刑满释放后仍需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办理释放手续的同时,应将原判法律文书(或抄件、复印件)和罪犯出监(所)鉴定表,一并及时送交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7、上述条款中涉及监狱等上级部门的按上级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的规定办理。

8、区司法局、区公安分局收到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看守所相关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后,应在3日内分别转送给相关司法所、公安派出所。

9、社区矫正对象回社区报到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立即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谈话教育,并邀请其家属参加。同时,告知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必须遵守的相关规定。

10、对户籍地与长期居住地不一致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按照《关于人户分离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规定》办理。

(二)社区矫正的执行

1、司法所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基本情况、所犯罪行及所处刑罚、改造表现、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等基本情况和矫正情况建立档案,并会同公安派出所根据其特点制定相应的矫正方案,建立监督考察小组,落实日常监督管理和考察措施。

2、司法所应当及时与有监督管理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直系亲属签订监督管理协议,明确其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责任。社区矫正对象没有直系亲属的,可与其所在单位、村(居)委会或愿意承担监督管理和教育责任的近亲属签订监督管理协议。

3、司法所应当本着符合公共利益、社区矫正对象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易于监督检查的原则,组织、督促、检查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的时间,每月累计不少于2个工作日。

4、司法所应当按照集中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以个别教育为主的原则,定期安排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形式多样的学习教育活动,充分运用社会资源,配合、参与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活动。学习教育活动的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政策、道德规范、行为规范、时事形势等方面。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教育的时间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镇(乡、街道)应当提供必要的学习教育场所和设施。区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需要组织以区为单位的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教育活动。

5、司法所可以根据矫正工作的需要和可能,组织有关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心理矫正等活动。结合社区矫正对象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理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6、符合试学条件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教育部门应当选择适当的学校安排其试学。

7、司法所应当会同公安派出所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表现、遵纪守法、参加学习教育和参加劳动改造等情况,每季对其进行一次考评,每年进行一次年度综合考评,有关情况填入《社区矫正对象年(季)度考核表》,存入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档案。

8、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改造表现,按照《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办法》的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奖惩。

(三)社区矫正的解除

1、在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前30日内,司法所应指导其完成《自我鉴定》,并会同公安派出所召开由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志愿者、社区矫正对象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评议会,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社区矫正情况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作出鉴定,并将鉴定结果上报区司法局和公安分局。其中,被暂予监外执行和被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期满鉴定情况,由区公安分局通报该社区矫正对象原关押监狱和看守所。

2、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司法所应会同公安派出所向社区矫正对象本人及其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社区矫正。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缓刑期满证明书》、《假释期满证明书》、《恢复政治权利证明书》、《解除管制通知书》,由当地公安机关签发。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服刑期满时,由原收押的监狱、看守所办理释放手续。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需要收监执行的,由司法所会同公安派出所提出意见,经区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后,送区公安分局审核。其中保外就医的,由区公安分局通知其原收押监狱、看守所收监(所)执行;因其他原因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由区公安分局提请该社区矫正对象户籍地的人民法院决定收监执行。同时,将有关的审查、审核意见和该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表等有关材料分别抄送对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和原收押监狱、看守所。

4、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被收监执行或在社区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自羁押之日起自然解除社区矫正。

三、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一)例会制度

区、镇(乡、街道)社区矫正组织应当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传达上级社区矫正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制定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划和实施方案,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交流工作情况和工作信息,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请示报告制度

区、镇(乡、街道)社区矫正组织要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加强组织观念,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同时,对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经验、做法、重要活动及典型案例等各种社区矫正工作信息,也应及时逐级报送。

(三)建档统计制度

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要逐人建档。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情况、改造表现、家庭成员、社会关系、接受教育、参加公益劳动、考察鉴定等情况要记入档案。区司法局和各司法所要建立起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报表和统计数据分析,要保证真实、准确,不得拒报、错报、漏报、虚报和瞒报。

(四)培训工作制度

区、镇(乡、街道)社区矫正组织,要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学习培训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进行业务培训,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

(五)监督检查制度

人民检察院对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的社区矫正执行工作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上述机关调阅社区矫正工作的档案、资料。可以向上述机关了解社区矫正工作情况,可以找社区矫正对象谈话。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工作应予以配合。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对象需要收监执行的,可以向区公安机关提出检察建议,也可以向原收押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对象户籍地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在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监督的同时,社区矫正组织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检查制度。要积极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上级社区矫正组织的监督检查,要通过设立举报箱、投诉电话等多种形式认真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及时纠正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查处社区矫正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确保公平、公正执法。

(六)奖惩考核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将列入区政府对各镇(乡、街道)和部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及时予以表彰奖励,对因工作失职或失误而引起重大事件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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